時間:2023-03-20 1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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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營改增;問題
一、建筑業“營改增”的問題概述
1.抵扣問題
(1)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問題
建筑企業的特性決定了它對材料的需求大,材料成本占總成本的比重較高,施工企業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施工承建的工程項目分布比較散,所處地域位于偏遠地區,造成材料采購的“散、雜、小”;材料的來源廣、方式多,許多建筑材料基本上是就地取材、個體供應。不同來源的建筑材料,“營改增”后抵扣方式不同,并且很多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甚至沒有發票,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無疑增加了建筑業企業的實際稅負。
施工企業“甲供料”現象比較常見,包工但不包料,有些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及設備等由于占成本比重比較大通常甲方(建設單位)會進行統一采購,然后調撥各參建施工企業。在這種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業主要以勞務輸出為主,甲方(建設單位)能夠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各參建施工企業只能獲取相應的結算單,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實際承擔的稅負必然偏高。
(2)建筑勞務支出的抵扣問題
建筑企業人工費一般占工程成本的20%~30%,但近幾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物價水平上漲幅度大,人工成本在建筑企業總經營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有些已經超過企業的承受能力。建筑勞務公司的成本主要由勞務工的工資、社保費等人工費支出構成,這些支出不進行進項抵扣,按6%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反而增加了2.83%(1/1.03*0.06-0.03)的稅負。建筑勞務公司的利潤微薄,稅負的增加要么迫使其走向破產,要么根據流轉稅的傳導機制最終將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若稅制改革政策中,對人工勞務支出沒有類似視同繳納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勢必會導致建筑業勞動力價格的大幅上漲。
(3)建筑動產租賃業的抵扣問題
建筑企業的機械設備主要來自企業自行采購和經營租入。在新的稅改方案財稅[2013]37號文件中規定:有形動產租賃業的增值稅率為17%,而其原營業稅率僅為5%,對租賃業的生存和發展是一種挑戰。建筑企業周轉材料、對外租賃機械設備均屬于動產租賃業范疇。如果租賃企業得不到足額增值稅進項抵扣,增加的稅負必然轉嫁到施工企業中去,使得實際納稅額增加,加大實際稅負。
2.發票的收集、認證和整理問題
按照現行稅制的規定,增值稅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建筑企業作為第二產業中主要以勞務輸出為主的行業,與傳統生產制造企業在客戶類型和業務模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工程項目多、分散比較廣、材料采購多而雜,造成發票的收集、認證、整理等工作量大、難度高,保管要求高,這就對建筑企業的財務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3.合作項目問題
為了實現經營目標,大多數建筑企業會選擇聯營合作的方式,這在建筑企業施工內部是普遍存在的現象。聯營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業整合內部資源,提高競爭力;另一方面存在著經營風險,尤其表現在合作方選擇的問題上,會弱化企業對工程項目的監管。有些合作方會計核算體系不健全,沒有有效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租賃的機械設備設施和采購的材料很難取得正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甚至沒有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勢必會影響增值稅進項稅額,造成可抵扣的稅款數額減少,造成工程實際稅負增加,涉稅風險會威脅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此外實現營業稅轉型增值稅后,由于法人主體的不相容性,集團和所屬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方面勢必會受到沖擊。
4.現金流問題
由于建設單位拖欠驗工計價款的現象時有發生,滯后問題比較普遍。由前所述常常無法及時獲取采購發票,甚至沒有發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此外,“營改增”后建設單位將不能直接代扣代繳增值稅而應由建筑企業在機構所在地按當期驗工計價確認的收入繳納增值稅。同時,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增值稅必須當期繳納,使得建筑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面臨較大的支付壓力,造成資金緊張。
二、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改革的措施
1.應對抵扣問題的建議
(1)應對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問題
針對“甲供料”現象引起的抵扣問題。建筑業營改增后,本文建議由甲方或者集團公司統一與供應商洽談,但合同卻由各參建企業簽訂,這樣容易取得各自的增值稅進項稅票分別進行抵扣。
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控制。從內控的制度設計、人員思想的普及到企業內控的具體執行,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積極查找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的原因,查漏補缺,盡可能的獲取抵扣發票。
(2)應對建筑勞務支出的抵扣問題
“營改增”后,建筑勞務企業盡可能的獲取增值稅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同時考慮到建筑勞務企業屬于微利企業,主要以勞務輸出為主,購買材料和機械設備等比較少進而獲取的進項稅額抵扣少,本文建議針對建筑勞務企業從國家層面給予優惠政策的支持,并且采用6%的低檔增值稅稅率。
(3)應對施工設備支出的抵扣問題
建筑企業應隨時關注國家政策動態,盡可能的在改革實施時間后購買企業所需的大型機器設備。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需要租賃設備時,要充分考慮出租方的納稅人分類(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是否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情況,權衡利弊來確定最佳的租賃方案。
(4)應對進項稅額太大的抵扣問題
房屋建筑物的價值高且使用年限長,建筑業“營改增”后,可以參考固定資產的折舊,對過大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會計公允性原則的體現和要求,又一方面也減少了對我國財政收入的沖擊。但同時也對建筑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發票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必須及時嚴格,做到有憑有據,有證可查,這無疑對我國稅收的征管帶來了難度。
2.應對發票認證、收集和整理問題的建議
及時匯總企業的銷項及進項稅額,加強發票的管理。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要求高、稅收監管嚴格,而建筑施工企業采購發票的數量巨大,發票的收集、審核、整理等工作量大、難度大、時間長,發票管理比較復雜。這就要求企業機構增設專門的稅務崗位和人員,培養專業的發票管理人才,完善企業內控管理,加強對發票的管理控制。
3.應對合作問題的建議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集團及各參建應該積極開展增值稅政策的學習與宣傳,樹立獲取增值稅發票的意識和責任觀;對聯營合作方的選擇要嚴格把關,盡可能的向對方獲取增值稅作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
4.應對現金流問題的建議
增值稅開票和納稅義務發生日以實際收到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日為準。
加強企業資金、現金流的管理,提高企業現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應收賬款的周轉速度,合理調配、調度企業資金,以防止“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抵扣問題引起的現金流斷裂。
5.應對稅率問題的建議
針對住建部和中國會計學會理論測算和實際測算的差異,本文建議建筑企業營業稅轉型改革分地區、分步進行,實行差別稅率。不同的建筑業務類型采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比如材料比重較大的施工企業采用11%的稅率,建筑勞務企業適用6%的低檔稅率。
建筑行業營業稅轉型改革的實施既需要政府層面的政策支持,又要求企業自身的轉型發展。建筑行業“營改增”牽一發而動全身。在政策層面上,我國需要重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協調機制,完善地方稅體系建設,培育地方主體稅種,完善稅務管理機構改革,實現平穩改革。
三、結語
建筑企業在應對“營改增”時,應該積極面對,針對實際中可能會遇到的部分材料支出、建筑勞務支出和建筑動產租賃的抵扣問題;發票的收集、認證和整理問題;項目合作問題以及現金流等問題,建筑企業應該積極開展增值稅政策的學習與宣傳,尋找針對性措施,爭取配套政策;使建筑業“營改增”平穩、有序、順利進行,盡量減少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1]許美華.淺議建筑業“營改增”對企業的影響及對策[J].知識經濟,2013
關鍵詞: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應對策略
營改增是我國近年來財稅體制改革的重壓內容,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建筑業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建筑材料等很多方面還沒有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營改增工作一直沒有推出。本文從實際出發,對建筑業營改增進項了分析并提出了相關措施。
1.營改增概述
2011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4年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是國家實施結構性減稅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1]。
2.建筑業營改增的主要問題
2.1部分建筑材料的進項稅抵扣困難
很多施工企業有很多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分布在全國各地的不同地區,部分工程所處的位置十分偏僻,很多建筑的輔佐材料和零星的建筑材料都是就地采購,例如建筑所用的沙子、石子、土方、磚瓦等都是從當地的個體戶、雜貨店等購買來的,很多店面根本不能開發票,而且有發票也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取得建筑材料的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就使得建筑業增加了稅收負擔。
2.2建筑施工勞務費用抵扣困難
建筑行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進行支撐,人工勞務成本占工程總成本的2-3成,工人主要來自于建筑勞務公司和農民工,建筑勞務公司為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營改增前,只用交3%的營業稅,營改增以后,取得的建筑勞務收入要按照11%計增值稅銷項稅額,卻沒有進行稅可以抵扣,相比較,增加了8%的稅收負擔。建筑勞務公司的利潤本來就很低,增加的稅負只能轉嫁到施工企業頭上。另外,農民工也不能提供增值稅發票,施工企業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加大了施工成本。
2.3施工設備租賃加大企業負擔
營改增前,租賃行業沒有進項稅進項抵扣,營改增后,新購置的租賃資產進項稅額將可以進行抵扣,營改增后,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等動產租賃的稅率為17%,但是原來既有的機械設備等資產所包含的的進項稅額不能進行抵扣,從這個角度來看,設備租賃行業實行營改增初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負擔,同時由于動產租賃利潤很低,營改增后很多動產租賃企業無利可圖,很多企業選擇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放棄一般納稅人資格,這樣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勢必會減少,從而加大整個建筑業的稅收負擔。
2.4建筑材料稅收增加
砂石、混凝土、石料、磚瓦等是建筑業使用范圍廣、使用量特別多的建筑材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筑材料,可選擇按照簡易辦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使施工企業購買的大宗建筑材料都能夠取得正規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的稅率只有6%,建筑業的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兩者的5%差額加大了建筑業的實際稅負,縮小了建筑業的利潤空間。
2.5增值稅發票的收集認證難度大
跟其他行業相比,建筑業的業務模式復雜、涉及面特別廣、客戶類型差異很大。施工企業的項目遍布全國各地,建筑材料的采購分散,而且發票量大,如果每一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增值稅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則發票的收集、管理、審核的工作時間長、工作強度高,按現行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規定,進項發票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工作難度較大[2]。
3.建筑業營改增的應對策略
3.1建筑材料采購
大宗建筑材料進行采購時,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方式進行采購,根據供應商的規模、產品的質量、報價是否合理、產品的多樣化程度等綜合選擇供應商,為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為招標的必要條件,對于偏遠地區的部分不得已采購的零星建材也要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2建筑勞務用工選擇
在建筑勞務用工過程中,要盡可能選擇大型的具有專業資質的勞務公司,開具建勞務增值稅發票作為企業用工的一項條件,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施工企業進項稅的抵扣。另外加強建筑的現代化施工水平,改善施工工藝和施工設備,減少零星農民工的使用投入。營改增后,施工企業采購機械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提高施工效率。
3.3做好開源節流
營改增后,建筑材料、人工費用等各個方面造成企業稅收負擔,施工企業可以適當提高招投標的報價,簽訂協議時上浮一定比例,來減少部分稅收負擔,降低企業的成本,保持一定的利潤空間。另外,節約企業開資,企業的每一項采購或消費都要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行額的抵扣,做好開源節流工作。
3.4做好甲方材料供應進行抵扣
對于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情況,在簽訂施工委托合同時要明確要求加以規范,約定甲方提供的供應商等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購協議要經過甲方、總承包方、施工單位共同協商,減少任何一方的稅收負擔,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減少建筑業的稅收負擔。
3.5降低能源消耗
建筑業內部要積極引導節約能源消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費。可直接向一般納稅人的甲方企業要求開具水、電、氣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業主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要求其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甲方不能開具增票時,施工企業可申請直接向水、電、氣等能源供應部門繳納費用,取得能源部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項稅額。
3.6加強營改增政策培訓
要加強施工企業特別是財務部門的營改增稅收政策培訓工作,提高企業財務管理和核算水平,讓財務人員根據營改增的相關稅收政策對會計核算作出相應調整,提高采購人員對采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集、審核、認證工作,全面落實營改增的相關政策[3]。
4.結語
綜上所述,建筑業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不僅僅是稅收負擔的簡單變化,建筑業營改增還將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筑經營模式、市場管理行為等多方面帶來巨大的影響,有利于建筑業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為應對即將到來的建筑業營改增,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早作準備,強化對分包、供貨方、工程實施細節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發票,降低施工成本,促進建筑業營改增良性循環發展。(作者單位:四川省鑫諾建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王軍,熊雪軍.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及應對策略[J].會計師,2014,03:9-10.
“營改增”是將營業稅應稅項目改為繳納企業增值稅,即對產品及服務增值部分進行納稅,避免重復納稅環節,以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加企業的發展能力,以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1]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勞務成本的影響
在建筑企業的財務總支出中,勞務支出占的比例比較大。隨著市場經濟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業的人工總成本也呈現連續上漲的趨勢。根據建筑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建筑業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用從勞務企業外購的模式,即將企業的勞務外包給符合施工資質條件的單位,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以前,建筑業對該部分的稅收繳納情況為建筑勞務企業按取得的純勞務分包款全額繳納3%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總包方可按分包方提供的建安發票抵扣營業稅。“營改增”稅制改革后,人工費則變為應納稅范圍,不再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建筑企業的人工費支出除了基本的勞務工資外,還有社保費及其他安全保險費用支出等。從這個角度而言,“營改增”稅制改革將會使建筑業的勞務成本大幅上漲。[2]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設備采購的影響
建筑企業要達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開辦條件,則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即配備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設備。對這些設備的來源,建筑業普遍采取自行采購或經營租賃的方式納入。根據現行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所購入的設備不允許進項抵扣,只有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所購置的設備才可以憑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據此,大部分建筑企業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后,較之前,新購入設備的比例將會相應減少。
(三)“營改增”對建筑業材料采購的影響
建筑業在材料采購及使用方面主要采取由甲方統一采購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電等,再由甲方將這些施工用品按照各參建企業的實際要求進行分配和調撥。這種方式對材料等施工用品的發票影響:甲方收據相關用品物資的發票,而各參建方只能取得相應數額的結算單。這樣便使得眾多參建單位無法獲得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增加了參建單位的稅負總額。同時,在實際建筑施工工作中,零星采購材料的現象比較普遍,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遍布全球各地,很多工程位于較偏遠的國家或地區。這種情況下,不得不采取就地取材,個體供應的方式,在施工當地的小店鋪、雜貨店等地進行材料采購,這樣則使得很多施工企業在采購這些建筑用品時基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影響稅制改革后的稅負抵扣問題。
(四)“營改增”對建筑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大型企業集團的相關稅負繳納情況有以下幾種:總公司與分公司發生的進項稅額由總公司匯總后進行申報抵扣,分公司發生的增值稅應稅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分公司當期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款,允許總公司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進行抵扣。“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企業的所有采購專用發票抵扣必須將原件全部匯總到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在總公司所在地進行進項抵扣,這對于分公司范圍分布較廣、數量較多、工程項目較多的大型建筑企業而言,稅收籌劃工作將會變得更為復雜,工作量也會相應大幅增加。
(五)“營改增”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
“營改增”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主要由建筑業增值稅繳納時間和預繳增值稅兩方面產生。“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業增值稅繳納時間為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當天或者是開具發票當天,改為建設單位不能代扣代繳增值稅,應由建筑業企業在機構所在地按照當期驗工計價確認的收入繳納增值稅。在實際工作當中,建設單位在驗工計價后,常常出現拖延支付計價款的現象,這使施工企業延遲相關的支付,進而導致無法及時獲得采購發票而進行進項抵扣。從而給建筑企業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帶來了較大的支付壓力,導致現金流緊張。同時,“營改增”稅制改革后,集團公司和各級子公司均需按各自所得預繳增值稅,這對集團公司的現金流也產生了較大的壓力。[3]
三、“營改增”實施后給建筑業的相關建議
(一)“營改增”試點前建筑業應做好準備工作
面對“營改增”稅制改革對建筑業將會產生的影響,建筑業應提前積極做好應對準備,以備對“營改增”稅制改革后的措施進行有的放矢的應對。建筑業應積極展開學習與宣傳增值稅政策的活動。通過各大新型媒體、專題講座、宣傳手冊等方式,組織企業各相關人員學習專業知識,加強企業人員對增值稅的基本理念、定義、方法、制度等的認識,樹立在工作中涉及發票的各相關環節要索要專用發票的意識。這樣以便在“營改增”稅制改革正式實施后能熟練操作和運用復雜的稅負工作和增加的各項流程與環節。
(二)對“營改增”影響勞務成本增加的建議
積極了解“營改增”稅制改革有關勞務費用等相關的政策,在施工項目開始前,測算相關勞務成本費用。如果出現勞務分包后企業的實際勞務部分稅負增加,則可采取對高出部分進行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或其他相關進項抵扣措施。[4]
(三)對“營改增”影響設備采購的建議
一方面,建筑企業可以根據現有相關政策對已購入固定設備資產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另一方面,了解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具體實施時間,根據政策具體實施時間,合理計算可以延遲購買的相關設備,以減少因稅制改革需支出的稅負費用。再者,在“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企業在購入或租賃新興設備時,需考慮供應商能否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簡易辦法征稅等信息,合理分析各種方法的利弊來確定最佳采購或租賃方案。
(四)對無法取得或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議
對于參建單位或正在施工單位在偏遠國家或地區施工時難以取得專用發票的現象,可采取與相關人員協商的方式,在簽訂合同或達成協議前,盡量相互協商分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法。對實在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可用相關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但采取這種方法時需要企業內部財務或內控部門進行嚴格管理,嚴格分析和審核不能取得相關發票的主要原因,以免出現發票管理上的漏洞。
四、結語
關鍵詞: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影響
建筑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構成行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建筑業涉及較多的中間環節,并且涉及面寬廣,復雜,增值稅擴圍會對較多行業的發展造成較大的影響。所以,探討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增值稅擴圍對不同行業稅負的影響
營改增目前在我國的稅制結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規模最大的結構減稅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完善稅制結構和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建筑業是我國目前發展快速的行業之一,其涉及較多的中間環節,并且涉及面較為寬廣,復雜且多樣化,增值稅征收范圍增大會對社會多個行業的發展造成較大的影響。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的稅收制度于1994年確立,和當時的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但是,隨著新世紀的到來,我國市場經濟獲得高速的發展,尤其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越來越不適應現今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要求對稅制結構進行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強烈。2009年,我國增值稅從生產型開始轉變,變為消費型,2011年頒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等,確定2012年開始在上海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中實行增值稅擴圍,開展我國增值稅擴圍的改革措施。從2012年試點的營改增推進過程中可見,其總體運行情況較為平穩,比預期效果更為理想,同時運行越來越好。
(一)交通運輸業
增值稅擴圍的根本目的在于進一步完全我國的稅制結構,與此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現實情況是,在實施增值稅擴圍過程中將交通運輸業作為試點,但路橋費并不在試點范圍內,所以沒有將路橋費納入抵扣的范圍。除此之外,由于難以獲得甚至無法獲得加油費及修理費發票,因此便有所減小了交通運輸業的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從而導致稅負有所增加。然而,長期而言,交通運輸業的營業成本可抵扣項目所占比率是有所提升的,降低稅負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同時,在交通運輸業營改增的退行中,稅負增加的情況有所緩解,甚至于逐漸消失,對于實現結構減稅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建筑業
根據增值稅擴圍的運行進度,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已經成為必然的趨勢。所以,基于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增值稅擴圍的影響研究,越來越多關于建筑業施行營改增的研究出現。多數研究認為,建筑業施行營改增后會導致企業稅負增加,究其原因在于勞務費、土方工程、水電費等費用不得抵扣。同時,建筑業稅負的增加或者減少主要依賴于專用發票的獲取與進項稅額的多少。目前環境中,許多不規范行為導致實際稅負有所增大。
(三)現代服務業
在增值稅擴圍中,部分現代服務業也在范圍內,經過實務證明,服務業能夠避免重復征稅,能夠有效地減少稅負。然而,類似于技術型服務企業的特殊企業在實施營改增后,其稅負明顯增加。但是,營改增對服務業的稅負影響中的稅負增加,可采用有效的政策進行控制,也可通過時間的推移改善。
二、增值稅擴圍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建筑業中間環節較多,并且涉及面廣,對上游產業的發展和下游產業的發展均具有較大的影響。對建筑業的增值稅進行擴圍,建筑業稅負的變化會對其行業的發展起著直接的影響。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增值稅稅率為11%,計算方式參考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當稅負降低,則可以對增值稅進行結構性減稅,并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促進經濟的發展。而當稅負增加時,則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業的規模擴張,從而導致企業為了能夠降低稅負或者維持稅負不變而對企業規模進行縮減,分割企業,不利于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并且甚至會減少建筑產品,不僅對上游產業產品的使用有所減少,同時也會減少對下游產業產品的提供,φ個行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發展起著嚴重的影響,和營改增的根本宗旨相違背。所以,必須對建筑業增值稅擴圍前和擴圍后的稅負進行分析。
(一)前提假設
對建筑業進行增值稅擴圍,其計稅方式和基礎均有所改變,對其他稅種的計征基礎產生影響,包括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為了避免其他因素的影響,本研究假設排除其他稅負所造成的影響,以此為前提對建筑業營改增的稅負變化進行分析。同時,建筑企業收入包括工程的結算收入、其他業務的收入,但是工程成本只有主營業務成本,也就是工程結算成本,難以獲得其他業務的成本數據。按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條款,進項貨物和應稅勞務稅額能夠抵扣,本研究的計稅基礎為工程結算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總數。假設所有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成本中購進貨物成本占比為40%,應稅勞務占比為30%。并且其中應稅勞務提供不能獲取合法憑證。
(二)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的計算依據
一般來說,建筑業與其他行業的區別在于,建筑業除了提供建筑安裝工程,同時也會提供建筑勞務。因此,對于建筑業來說其營業收入除了工程結算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外,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其中成本只有工程結算成本。按照制度要求,建筑業營業稅計征基礎為營業額全額,也就是營業稅的稅率為3%,且不能抵扣在經營環節中產生的增值稅。而改成增值稅后,只能夠對增值額進行征稅,具有合法憑證的進項稅額則能夠抵扣。主要原因在于其他成本難以獲取或根本無法獲取相關的合法憑證,因此主營業務成本是其最為主要的成本,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的計算依據為營業收入以及主營業務成本共同形成。
(三)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
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主要體現為以下三點:第一、對于建筑行業來說,常常會涉及到跨區域,并且建筑項目也經常地處較為偏遠且交通不便的地區。這些狀況就使得建筑業企業對于零星原材料的購買只能采取就近原則,而附近的銷售商多為當地居民或者小規模納稅人,因而無法在其中取得增值稅的專用發票,最終導致企業所購買的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第二,目前我國的建筑業還存在甲方供應材料的狀況,材料將會直接計入甲方的建造成本中,并且會在合同中詳細地注明工程造價中不包括材料費。在此過程中建筑企業僅僅只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從而縮小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而稅率的提高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銷項稅額,最終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第三,在建筑業的工程造價中人工費用所占有30%左右的比重較大,且呈現出逐年增加的趨勢。但并沒有明確規定人工費是否能夠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這回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建筑業的稅收負擔。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建筑業“營改增”的實施中,可以對抵扣范圍進行適度的擴大,根據建筑業的特點和實際的情況把人工成本和過去購置的固定資產按照剩余價值納入抵扣范圍。同時適當降低稅率,制定和建筑業相適應的稅率,對納稅時間進行細化,促使納稅時間更加合理化,從而促使企業和稅收部門獲取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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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業營改增對稅負的意義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實施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和企業長久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保持稅收的連貫性。建筑業中銷售或購置水泥、沙石等是征收增值稅,而銷售不動產等業務是征收營業稅,這樣就使得抵扣鏈的上半部分不能在下半部分得到抵扣,致使抵扣鏈條發生斷裂。稅改后,增值稅抵扣鏈條中間環節的部分將銜接起來,保持了增值稅抵扣的連貫性。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交易兩邊聯系起來,并形成一個完整抵扣鏈條。
2.消除企業重復納稅。建筑工程所耗用的原料就占了整個工程成本的75%,而這些原料在購買時就已承擔了增值稅,但是這部分進項稅額在建筑企業卻不能被抵扣,因為建筑業繳納營業稅。這樣就導致原料的進項稅成為營業稅的營業額,再次繳納營業稅,造成重復征稅。稅改后將解決營業稅與增值稅并存稅制下對建筑業的重復征稅問題。
二、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建筑業按照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從理論上是減輕了企業的稅負。
假設建筑企業提高應稅勞務的營業收入為X,增值率為Y,增值率是增值額與出售商品價格之間的比率。增值稅稅率為11%,該企業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均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且抵扣率為17%;建筑業營業稅稅率為3%,如果在客戶接受貨物或勞務金額不變的前提下,不考慮營業稅金及附加,納稅人流轉稅稅負相等的臨界點計算為:{[X÷(1+11%)-X×(1-Y)÷(1+17%)] ×17%}/X=(X×3%)/X,得出Y=15.24%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建筑業營改增后,如果增值率大于15.24%,適用增值稅會增加企業稅負;增值率等于15.24%,稅負不增不減;增值率小于15.24%時,企業稅負會減少。但我國目前的樓市并不十分樂觀,主要由于國家推行的調控政策以及消費者一直持有的觀望態度,所以我國大部分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增長率并不高,離15.24%仍有很大差距。從這個角度看,營改增后在一定水平上增加大部分建筑企業的稅負。
三、建筑業營改增稅負增加的原因
1.建筑業對材料的需求特別大,生產材料的成本在總成本的比重高達60%以上,所以這些材料購進時的進行稅額是企業增值稅抵扣的重點。但由于建筑企業的特殊性,造成材料采購的來源廣、方式多、數量小。如有些企業為了方便,節約成本,就近取材,向當地的農民或者個體戶購買常用的一些建筑材料,這些是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導致了這部分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另外,施工企業經常采取“甲供料”方式,就是甲方(建設單位)統一采購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設備,然后提供給施工企業。這樣各參建的施工企業就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會導致稅負增加。
2.建筑業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成本在工程成本中占20%―30%。這些人工費支出主要包括勞務工的工資、社保費等,并且不能做進項抵扣,這樣反而增加了稅負。
3.建筑企業的一部分機械設備是通過經營租賃方式取得。而有形動產租賃也實行營改增,把原本的營業稅率5%改為增值稅率17%,這將很大程度影響租賃業的生存和發展。如果租賃企業稅負增加,也將影響建筑企業的稅負。
四、建筑業應對營改增稅負增加的建議
針對“營改增”后可能導致企業稅負增加,本文對此提出了一些建議:
1.企業在購買材料時,盡可能的選取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以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提高進項稅額的抵扣金額。針對“甲供料”的抵扣問題,建議由甲方或者建筑集團公司跟供應商商談,但是合同卻由各參建企業與供應商簽署,這樣參建企業就能取得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針對我國建筑業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人工成本,建議企業加快優化產業結構的步伐,提高機械自動化水平,這樣既能提高工作效率,也能降低人工成本。
關鍵詞:建筑企業 稅收 營改增 對策
一、營業稅與增值稅概述
在我國營業稅是以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收入營業額、銷售不動產所得、無形資產轉讓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營業稅征稅范圍廣、稅源較為普遍,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方便簡單,而且營業稅是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負不容易轉嫁。營業稅設有多個稅目,均以比例稅率為標準,不同行業采用其各自稅率,稅率按3%至20%來確定。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是對提供勞務、銷售貨物等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屬于價外稅,由消費者承擔,只有在“增值”的情況下才征稅。實際中,由于計算增值價值或附加值具有一定難度,因此我國采用稅款抵扣法來計算,即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來確定增值稅應交稅額。從兩者的基本含義看,采用增值稅有完善現有稅制,避免重復征稅,進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背景及意義
目前,我國施工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雙稅制度,在企業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征收增值稅和征收營業稅是同時進行的。這樣不僅使我國的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夠完整,造成一些增值稅的稅負無法得到抵扣,還會增加企業的整體稅負,形成稅負不均衡。針對這種現象,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11月《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營改增”這個試點方案的是我國進行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整體產業結構調整,減少企業整體稅負,降低企業成本,有效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營改增”的試點方案也能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稅負環境,為企業提供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并為企業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和機會。雖然的方案中,建筑行業還尚未在試點的范圍中,但是方案中卻明確了我國建筑業適用增值稅率為11%。因此,不久的將來建筑企業也會被納入“營改增”的征收范圍內。因而,對于我國的建筑行業而言,應盡早分析研究“營改增”給企業帶來的各種影響,制定并采取相應措施對待“營改增”所帶來的沖擊,減少企業相應的納稅風險。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分析
(一)建筑企業營改增對稅負的影響
建筑企業營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納稅,使企業實現結構性減稅的目標。
“營改增”前建筑企業涉及多項稅收:在采購環節要繳納增值稅進項稅,在各個流通環節中,只要存在營業收入就必須繳納營業稅,而工程結束后還需繳納相關營業稅,這必然會加重企業稅收負擔。而“營改增”后,企業改繳增值稅,解決了建筑企業分包過程中的重復納稅問題。企業為提高投標的中標率,往往采用先聯合投標,待中標后再分包工程的方式,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的投標競爭力,但此方法下招標單位并不會與各分包企業簽訂單獨的施工合同,導致施工企業出現重復納稅,而營改增后可由銷項稅抵扣進項稅,從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規范納稅環節。
(二)營改增對會計核算及合同預算產生的影響
建筑企業按原稅收政策計提營業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科目;實際繳納稅款時,則在“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的借方反映。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科目發生較大變化,就一般納稅人而言,其“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相應地增設九個明細專欄,以便更加合理地計算增值稅,對賬務處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企業合同預算,原來編制投標預算時,只需考慮耗用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及相關直接費用,在其基礎上加上相應稅費來確定投標價格。而營改增后,投標價格需考慮增值稅的影響,哪些成本可以抵扣,哪些不可抵扣,若能抵扣稅率應為多少等,這些在預算前都應明確,而且需要企業各部門的相互配合。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
首先,營改增后固定資產原值入賬金額與累計折舊都相應減少,而剔除應交營業稅后,其期末余額隨之減少。表面上看,企業的資產、負債短期會減少,但實際上流動資產和負債的比例卻有所提升。長遠來看,隨著建筑企業資產規模的擴大、利潤的增加,其資產和負債總額均會提升。其次,改征增值稅后,建筑企業將不再負擔營業稅金及附加,必然會減少相關的成本費用,增加企業利潤。長期看,營改增能夠減少企業納稅成本,減輕稅收負擔,為企業擴大經營規模提供資金保障。最后,營改增對企業現金流量表也會產生影響。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建筑企業需要購入大型施工設備等,相應的會產生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在現金流量表上表現為投資現金流出,但與繳納營業稅相比,現金流出明顯減少。
(四)營改增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從進項稅方面看,營改增后要求建筑企業在采購原材料等物資時,盡量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不能為了節約成本,降低采購價格而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求企業盡可能足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提高進項稅抵扣額度,降低稅負。從甲供材料方面看,由于存在建筑單位直接購買大宗材料的情況,供應商將直接給甲方開具發票,而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相應的進項稅發票。營改增后,存在甲供材料時,應簽訂供應商、甲方、總包單位三方協議,供應商先向總包方提供進項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再給甲方開具同樣金額的專用發票,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這種結算方式能夠有效避免重復計稅,大大降低企業稅負。
四、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對策
(一)積極學習試點行業的管理經驗,響應國家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推行“營改增”勢在必行,建筑行業管理者應總結試點地區、試點行業推行“營改增”的經驗,并結合建筑行業自身特點,形成一套適合于我國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方案。同時,建筑行業管理者應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動態變化,及時調整企業自身的經營戰略,強化本企業員工對“營改增”的認識,尤其是強化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營改增”認識,使員工提前、充分了解“營改增”方案對本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以此來不斷提高企業員工面對“營改增”時的應變能力和處理問題能力,確保建筑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充分做好建筑企業納稅籌劃工作
“營改增”的實施,給建筑企業帶來了較為廣闊的空間,面對這樣的機遇,建筑企業應當選好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出正確、合理的納稅籌劃流程,并按照國家稅收制度,制定出完整、對企業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案,同時,要運用合理的方法或步驟進行納稅籌劃,以此不斷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促使建筑企業協調發展。建筑行業要及時做好增值稅進項稅與增值稅銷項稅的納稅籌劃工作,例如,通過購買必要的施工設備來取得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此外,還要充分利用增值稅相關的納稅優惠政策,來進行相應的稅收安排,如對于一些再生資源等環保材料,要根據國家免征增值稅的相關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從而實現減輕稅負壓力的目標。
(三)加強建筑企業內部控制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業應制定并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制定嚴格的、合規、合理的增值稅抵扣規定,加強對發票的管理,規定好什么時間開票,開什么類型的票據,各種類型發票的收取時點等。同時,要嚴格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確保專用發票的真實性。建筑企業還應建立一套統一、完整、詳盡的納稅申報流程,使納稅能夠嚴格按照相應流程進行申報,提高建筑企業納稅效率。另一方面,建筑企業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其采購制度。在合同管理中要明確職能職責,規范相關的交易合同文本,尤其是要做到,以建筑企業自己的名稱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名稱也必須對應一致。簽訂合同時,要嚴格按照建筑企業的規章制度來執行,確保各部門有章必循。
(四)轉變經營方式,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對建筑企業而言,“營改增”既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面對這些新的變化,建筑企業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應積極應對,及時轉變自身粗放型的經營方式,在“營改增”的試點過程中,逐步有序地推進,避免“營改增”給企業自身帶來重大的沖擊。要做好全面預算管理,不斷降低建筑企業成本,提高企業資金周轉能力,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要不斷提升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通過會計專業技能培訓和稅法培訓,使財務人員對“營改增”有較為深刻的認識,進行納稅申報時嚴格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執行,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重視企業現金流管理,在加快企業現金流轉的同時,提高現金的凈流入,為企業的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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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業;“營改增”;相關問題;探討分析
[DOI]10.13939/ki.zgsc.2016.51.160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以及城市的快速發展,建筑業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發展,同時也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建筑業由于具有施工周期長、施工環境復雜、流動性大、能耗大以及安全隱患多等特點,在實際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建筑企業面對的社會環境以及經營環境同樣復雜多變。建筑業在“營改增”政策實施過程中需要根據企業的自身特點進行管理,并且需要明確“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從而保證在“營改增”政策實施過程中,建筑業可以獲得穩定發展。本文主要就建筑業實行“營改增”政策后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1 “營改增”概述
所謂的“營改增”就是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從2016年5月1日開始,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了營業稅更改為增值稅的試點,其中房地產業屬于關鍵的一個試點行業。在2012年上海首次對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服務性行業開展了“營改增”試點,在試點取得較好效果后,其他城市以及多個行業也逐步開始了“營改增”的試點工作,建筑業作為“營改增”的主要試點行業,通過“營改增”政策,能夠對二次征稅問題進行規避,同時能夠對整個建筑業進行結構調整,推動建筑業的創新發展,從這兩個方面而言,“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1]。
2 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對稅負的影響
2.1 建筑勞務支出抵扣問題
現階段,^多的施工單位在工程管理中,多采用建筑勞務分包,此時,建筑工程勞務支出的費用需要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的要求,以開具發票的模式向勞務公司支付建筑勞務費用。采用這種模式的施工企業,其實際的稅負基本沒有減少,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在勞務費用支出過程中建筑人工費用不能進項抵扣,在這種情況下,建筑勞務公司需要按照納稅人一定的稅率完成增值稅的計算,勞務支出中主要是工人的工資以及相關的保險等,根據增值稅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些支出的費用都無法進項抵扣,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建筑勞務公司的稅負最終會轉嫁到施工單位,影響到建筑企業的實際支出。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建筑勞務支出在不滿足進項抵扣的情況下,建筑企業的實際稅負有可能會增加并影響建筑企業的實際資金流出[2]。
2.2 建筑設備的支出抵扣
對于“營改增”后購買的設備,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憑借相關發票抵扣進項稅,但是對于“營改增”前購買的機械設備,卻不能抵扣進項稅,初步看來,在“營改增”后,建筑機械設備的費用支出下降了,但是仔細分析后,會發現事實并非如此。對于租賃的機械設備,其采用的是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稅是按照5.0%計算,但是“營改增”后,增值稅則是按照17.0%計算的,租賃公司的費用包含了場地租賃費、設備維修費用等,從一定程度上而言,在“營改增”前后的稅負與設備租賃公司的多個因素有關,根據租賃公司的相關費用確定出稅負,從某種程度而言,增值稅的稅負最終還是源于建筑施工企業,此外,對于外購的施工設備,同樣會因為是否能夠進項抵扣造成了建筑企業在稅負方面出現了一定的差異性,所以在“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實際能夠享受到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十分有限,甚至還會出現實際稅負增加的情況[3]。
3 建筑業“營改增”實施后增值稅的實際操作
3.1 建筑業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問題分析
建筑業的費用主要用于施工階段,但是在施工過程中,部分項目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不能夠得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應地不能進項抵扣,同時,建筑業在施工過程中會受到市場經濟的影響,材料費用會發生較大變化,部分建筑材料在購買過程中沒有專用的增值稅發票,此外,在土方開挖、土方外運過程中,有強買強賣的現象,從整個建筑市場環境以及社會環境而言,由于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無法保證建筑業在施工階段,能夠完全得到增值稅正式發票,在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部分支出額無法進行抵扣,理論上建筑業可進行抵扣的項目較多,但是實際操作中真正能夠抵扣的項目較少。建筑業在運轉過程中,大多數施工單位承接的工程項目較多,出現了資金分散,此時,會出現工程款與材料款的相互拖欠,在“營改增”后,由于費用的拖欠,部分抵扣憑證不能及時得到,影響進項稅的認證抵扣。施工單位在不能順利得到工程款的情況下,將無法支付材料費用以及勞務支出。造成了彼此款項的拖欠,進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正是由于拖欠,會計核算無法對施工過程中的成本、債務等內容與稅務進行核對確認,實際已經發生的進項抵扣無法在固定時間內得到認證。
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建筑業
引言
“營改增”是我國實施的一項重要結構性減稅舉措,同時它也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它是改征營業稅為增值稅的一項舉措[1]。上海市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以及交通運輸業在2012年元月一號展開了改征營業稅為增值稅的試點改革,這是初次實施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的改革。有效實施“營改增”對于我國優化產業結構以及完善現有的稅收制度來說,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建筑業的角度進行分析,有效實施“營改增”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原因就在于實施“營改增”有助于建筑業中重復增稅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同時,在實施“營改增”之后,可以促使建筑業更新設備并實現技術改造,使建筑業中的能源消耗量得以降低,能夠有效地保護環境,從而使我國建筑業能夠提高自身的國際競爭力。
1.對建筑業中實施“營改增”進行探討的原因
第一,建筑行業擁有實施“營改增”的基礎條件,建筑行業同其它行業的經營模式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也是在一種供、產、銷的經營模式下進行的。建筑行業中的資金形態包含了成品資金以及儲備生產資金等多種形態,然而貨幣資金也是其最終的落腳點[2]。這就表明建筑行業擁有實施“營改增”的基礎條件。除此之外,在建筑業中有效實施“營改增”與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要求相符合。第二,稅務機關在管理建筑行業方面存在著較大的難度,因為建筑行業擁有流動性較大的施工地點,工藝復雜,尤其是掛靠現象普遍存在,所以,稅務機關一直以來都難以準確核算出建筑業中的成本收益,因此就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來征收建筑行業的所得稅,因為存在著這種現象,也從另一方面證明了在建筑行業當中實施“營改增”是極為迫切的。通過在建筑行業當中實施“營改增”,能夠使增值稅鏈條變得更加完整,最終促使稅務監管力度加強以及國家稅款流失減少的目的得以有效實現。
2.建筑業在國家實施“營改增”后受到的影響
2.1實施“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的積極影響
結合實施“營改增”試點的具體情況分析,給建筑行業帶來了較多的積極影響。實施“營改增”之后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主要包括可以更新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能夠確保企業收到真實的發票以及能夠避免被重復征稅等。比如,實施“營改增”有助于建筑企業通過固定資產的購置來抵消一部分的增值稅,從而使自己更新固定資產的能力得到提升,最終能夠將新技術以及新設備廣泛地應用在建筑行業當中。
2.2實施“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的不良影響
毫無疑問在實施“營改增”之后給建筑企業帶來的不可能只會有積極的影響,同時也會帶來不良的影響。這些不良的影響主要包括:對于建筑行業中的會計從業人員將會提出更高的素質要求,這就會將更大的挑戰帶給建筑業中的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同時,還會增加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提供應稅勞務或是銷售貨物時,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是,當前銷售項目的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然而如果當前的進行稅額要多于當期的銷項稅額形成了不足的抵扣時,那么不足的部分會被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這就表示如果在當期沒有形成足額的抵扣就會為建筑帶來稅收負擔。
換句話說,就是如果在建筑企業中存在著不恰當的操作情況,導致建筑企業中的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的進行稅額,就會造成建筑企業難以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實現減稅這一目的,更嚴重的情況可能會增加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
3.建筑業應對國家實施“營改增”的相關措施
3.1應該將在建筑業中實施的“營改增”作為基礎使企業管理得到優化
建筑行業中的企業應該將國家實施的“營改增”作為優化企業管理水平的基礎,在經營管理理念轉變的同時,應該加強對源頭的管理力度,要嚴格管理企業采購材料這一初始環節,在比較了價格和質量的情況下洽談合同,樹立取得以及抵扣增值稅發票的理念,使抵扣率得到提高,從而使建筑企業的稅收負擔得以減輕[3]。簡單的說,就是建筑企業應該以實施“營改增”為基礎,在企業的內部管理獲得優化的同時,應該要提高企業的核算水平,最終使企業減輕稅收負擔這一管理目的得以有效實現。
3.2建筑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將投資以及籌資方案加以確定
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應該對自身所處的內外環境進行有效地分析,并且與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相結合將科學合理的籌資方案以及投資方案制定出來。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必須要相應地提高自身經營行為的規范,利用精細化的管理方式有效提高進項稅方面的抵扣額,從而優化建筑企業當中的資產結構,使企業的獲利能力得以加強,最終能夠達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目的,促使建筑業對國家實施“營改增”后所帶來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規避。
3.3建筑企業在籌劃合理的稅收時可以將“營改增”作為基礎
在國家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可以利用“營改增”作為其籌劃基礎。比如建筑企業可以利用更新固定資產的方式,在使企業的技術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時能夠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得到提高;再比如,建筑企業可以利用對原材料進行購買的方式有效實施短線投資,從而使建筑企業的獲利能力有所提高。另外,建筑企業在投標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確地對業主方招標文件中所包含的代購設備與涉稅內容相關的條款做出規定,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而產生企業稅款難以抵扣的不良現象。
3.4建筑企業應該將“營改增”的相關政策作為基礎使自己能夠更好地應對風險
國家在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行業必將會受到較大的影響,這就對財務人員做出了要求,即要求他們能夠對“營改增”的相關政策進行關注,從而能夠讓自己能夠更好的應對風險。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一定會出現國家動態調整相關政策的現象,所以企業一定要對國家變化的相關政策加以關注,根據相關政策的變化對自身的經營管理狀況作出及時的調整,從而提高建筑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
4.結語
在建筑行業中實施并管理“營改增”的相關政策,不僅要符合建筑業的實際施工情況,同時還要適應于建筑業在日常經營的過程中呈現出來的整體狀況,除此之外,還要和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一些減稅政策形成一致。所以在對建筑業實施“營改增”的之前,相關部門一定要對建筑行業作出深入的研究與調查,以宏觀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分析,將行之有效的對策制定出來。建筑行業應該將“營改增”視為建筑企業會的發展的重要契機,并加強對自身的管理,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社會經濟得到發展。(作者單位: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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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建筑業;“營改增”;稅制改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50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8- 0083- 02
1 建筑行業關于“營改增”的背景和必要性
1.1 建筑業“營改增”的背景
自2011年“營改增”方案以來,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服務等;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廣播影視服務等;郵政服務業3大行業已成了試點行業,并且試點范圍已經擴大到全國范圍以內。雖然方案中明確指出暫時不包括建筑業,但是國家在試點方案中也明確指出建筑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而且相關政府部門已經組織了不少學者以及建設行業協會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以及相關影響的測試。就建筑業企業的特點而言,如產成品的價格較高、對應的產業鏈上游企業較為復雜且稅種較多等復雜現象,因此要調整建筑業的產業結構和經濟職能就必須從稅制改革入手。
1.2 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改革是我國經濟得以長期增長的有效措施,但是也因此造就了我國經濟環境的巨大變化。在稅制改革方面,我國起步較晚,起點較高。一些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有時候并不能對其進行稅額進行抵扣,這在生產設備的購進以及提供生產性勞務中較為常見。也因此這樣類型的建筑業企業常常背負著較為繁重的稅負,如此企業就無法快速地對自身設備、技術進行及時的更新和改進。這跟一些適用增值稅消費型的企業做比較就會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在2004年之前,我國的建筑業中關于固定資產等設備的購進采用的是營業稅的稅制,使得這類型的企業無法進行相應的稅負抵扣。隨后的改革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準許抵扣相關的進項稅額,但這并不完善。而“營改增”則是處理這一弊端的有效途徑。如此就是使得建筑行業的設備得到及時更新,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相關產業鏈之中的企業的稅制改革也會逐步得以實現,降低企業稅務負擔。所以“營改增”其實在建筑行業也有著必要的意義。
2 “營改增”對建筑業3個方面的影響
2.1 建筑業的企業對于稅務籌劃的難度將會進一步加劇
理論上而言,建筑業實現“營改增”之后,相關的企業稅負會得到減輕。而這樣測算的主要前提在于施工建筑企業從市場外部所獲得票據能夠得到合理的管理,并且所有采購發票能夠及時地到位。而現實的施工建筑企業本身具有兩大特殊性。①建筑業往往有著施工項目較為分散與不集中;施工地點多為郊區或者一些偏遠的地域等。而且施工建筑企業所需要的原材料居多,供應商也有較大的選擇幅度,即建筑業的原材料來源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如此就導致企業無法及時取得增值稅發票,那么施工建筑也在進行稅額抵扣時就會出現無能為力的情況。②由于建筑業所需要大量的勞務來支撐,其勞務費用和核算也是該行業的一個主要成本。而這大量的勞務多數是來自與建筑勞務承包公司或者一些零散的民工組織。往往民工那里無法取得正規的增值稅發票,這就造成了該部分的進項稅無法抵扣的現象。而從稅率上顯示,施行“營改增”之后的稅率為11%,導致與原先3%的營業稅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
2.2 施工建筑業的資金鏈管理風險加劇
建筑業的資金鏈一直都是業內人士首要關注的問題。施工建筑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工程款支付往往有著嚴重不匹配問題的存在,特別是一些大額工程款,雖然合同中明確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但是由于建設單位多數存在資金調撥困難的現象,如此就造成了支付延緩。而“營改增”之后將會進一步加劇企業的經營性支出,使得企業的資金鏈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脅。即建筑業施行“營改增”后,施工單位將會出現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預先墊付增值稅稅款,如此企業的資金鏈就管理風險就會加劇。
2.3 建筑業企業的會計核算難度增加
建筑業企業實行“營改增”之后將會對相關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提出進一步的挑戰,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①會計科目核算方面的挑戰。建筑行業類的企業會計核算在“營改增”之前只需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科目上做相應的核算,而貸方發生額則是進入“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如此簡單而明了。但是實施“營改增”之后,建筑業企業的關于增值稅的核算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就會陡然增值。該會計科目的三級科目將會有9個科目欄,而其中進項稅額的科目欄就會達到5個借方科目,銷項稅額等則會出現4個科目。如此就增加了企業的會計核算的復雜程度和難度。②來自財務報表的方面的挑戰。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建筑業類的企業的利潤表的主營業務收入之中已經包含了營業稅,而稅制改革之后,營業稅將會被剔除出來,而當期確認的費用只是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的進行稅額,因此企業的成本就會增大,利潤也會相應地降低。此外,“營改增”也將會對企業的資產、負責產生影響。建筑業類型的企業對購入固定資產等設備的入賬價值是抵扣增值稅后的價值入賬,在企業的資產負債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就會出現較高的資產負責率。同樣的,當固定資產凈值下降時,企業的資產結構也會發生變化。③在財務活動中關于增值稅發票的規范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查驗、報稅等業務也將會進一步加劇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即面對如此多而復雜的增值稅相關業務,相關人員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才可能避免出現工作上的失誤。
3 針對“營改增”對建筑業的不良影響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3.1 正確把握“營改增”稅制改革導向積極應對稅務籌劃中的問題
“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導向之一就是為了調整行業的產業結構,進而調整國家的經濟結構。因此,“營改增”勢必會存在有利于企業的一面。因此建筑業在未來面對“營改增”的稅制改造之時應該做好長期的調整的準備。首先,因為建筑企業在供應商方面的尤其一些不規范供應商方面極難取得相應的規范增值稅發票。這就會加劇企業的稅務籌劃難度,加劇企業的稅務負擔。而根本上就是增加了企業現金流出,提高建筑企業的運營成本。但這樣的情況勢必會得到改善,因為“營改增”就是為了規范這樣的問題而出現。其次,就本質上而言,“營改增”就是讓企業靈活領會稅制改革政策,積極應對市場的變化,加強增值稅的抵扣意識,合理把企業的稅負化整為零轉移到相關產業鏈之中。最后,“營改增”必然會給建筑企業提供新的稅務籌劃的空間。因為“營改增”就是為了企業能夠及時地更新固定資產設備和改進技術。因此建筑企業面對“營改增”稅制改革之時應當對本企業的財務人員進行多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稅務籌劃的能力。
3.2 加強建筑業管理體制改革,創建優良的資金鏈管理環境
“營改增”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促使企業進行管理改革。當前,我國的建筑企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就在于管理體制落后,資金鏈安全往往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原因具體如下:①“營改增”是一個百年難遇的機會,建筑企業應該借此機會改變其粗放型管理經營模式。按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精細化管理,使得企業能夠借助“營改增”實現較為穩定資金鏈管理模式,從而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②企業應該加強與供貨商以及稅務局的合作,全面實現稅務發票的合理到位,避免因發票不到而發生的資金流失現象,從而減少企業稅負壓力。
3.3 強化會計核算培訓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技巧
“營改增”最終的落腳點還是建筑業的財務人員的身上。企業財務人員的會計素養和業務素質往往是稅制改革的重要影響因素。所以企業應該加強財務人員的會計專業水平的培訓,同時強化財務人員的稅務知識。實務中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務方面的知識都是較為缺乏的。所以企業應該借助“營改增”的機會,加強財務人員的稅務知識培訓,增強相關人員對“營改增”的政策和實際操作的了解。特別是對勞務成本的核算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此外關于“營改增”之后,企業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判斷增值稅發票的合規性是否對建筑企業造成較為有重大的影響,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這方面發票的管理。
主要參考文獻
[1]詹敏.“營改增”對施工企業稅負的影響與建議[J].會計之友,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