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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14 1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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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問題

第1篇

金融監管是近年來討論得熱鬧的問題,它使管理層關注,也啟發著人們去思考。

國家幅員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國家幅員遼闊容易產生監管的阻力,因為國家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存在著區域利益、部門利益差別。再說國家大不容易產生監管的規模效應:監管力量不能迅速達到,信息不容易掌握。所以大國的監管要有集中的權威部門,要有比較雄厚的監管力量,要能迅速掌握信息。

日本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監管廳,將全部監管從大藏省剝離出來,是因為金融機構的問題多,眾多銀行、證券公司破產倒閉,這一方面表明必須加強監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監管的弊端。

英國1997年5月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專門進行金融監管,是基于降低“聲望成本”。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不是一個政府機構。它的管理不能認為是純粹的政府行為,而更多的是一種行業行為。行業行為體現市場經濟的需要,所以英國金融監管獨立于央行,不是強化政府行為,而是強化市場行為。

無論日本還是英國,國家的幅員都很小。它們的監管制度安排在較小的范圍內能夠求得監管與被監管力量和機制的均衡,但在幅員遼闊的大國未必能做到這一點。

混業經營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統一監管要求完備的防火墻制度、高素質的監管人員。這樣,容易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發現和處理產生的矛盾,因而在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件下,大都選擇統一監管的模式。

但混業經營不一定就要統一監管。美國金融業已趨向混業經營,但它的金融監管機構有:通貨監管署和存款保險公司——監管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證券;保險監管委員會——監管保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混業經營中,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情況,稱做雙層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既起監管作用又起協調作用。

貨幣政策與監管制度安排

應當說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不存在金融監管服從于或服務于貨幣政策,也不存在貨幣政策服務于或服從于金融監管。它們從不同方面作用于經濟增長:貨幣政策從調節貨幣供給量去作用于經濟增長(側重于量的方面),金融監管從保障資金的正常運行去作用于經濟增長(側重于質的方面)。但這兩者有一個相互配合的問題,特別是在怎樣適應經濟周期的發展變化方面。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的,即當經濟周期處于繁榮階段過熱時,應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而當經濟周期處于蕭條階段,應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而在經濟過熱時,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大,這時,要增強金融監管力度,在經濟下滑時,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小,這時,可以降低金融監管力度,即:

經濟繁榮階段經濟過熱—減輕貨幣政策力度—增強金融監管力度;經濟蕭條階段經濟趨冷—增強貨幣政策力度—減輕金融監管力度。

進一步說,減輕貨幣政策的力度要有增強金融監管力度的配合,增強貨幣政策的力度要有減輕金融監管力度的配合。

分離成本與監管制度安排

監管部門要不要從央行分離出來,必須考慮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政府要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為社會公眾分擔一部分損失。如果要,監管部門就不宜從央行分離出來,因為央行代表政府,同時,只有央行才具有為社會公眾分攤一部分損失的能力。

從我國的現實看,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其承擔的方式,或者直接拿錢,或者以一種證券去替換另一種證券。從貨幣供給的角度說,央行供給的內在貨幣是政府的負債。從債權、債務關系說,央行承擔損失,無非是承擔負債。有人說,從現有的監管力量和運作情況看,證監會、保監會主要是審批機關,當然審批也是監管,是審慎監管,但難以發揮日常監管的作用。假如某證券公司被股民擠兌保證金,發生金融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是靠證監辦,還是靠銀行?可以說必須靠銀行,因為最終要靠銀行拿錢來平息。監管部門要不要從央行分離出來,還要考慮“分離成本”。這種成本,除了“另起爐灶”要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外,還要考慮在運作中產生的“摩擦成本”,摩擦成本是一種額外發生的交易費用。

監管從央行分出來,能額外發生什么作用,要達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強監管力量,是提高監督效率,還是避免監督弊端,或者還是“因人設廟”?當前的問題不是分離出來,而是在金融監管方面要有協調機構,信息交換上的協調,法規上的協調,日常監督的協調,處理上的協調。

監管有無寬嚴之分

監管是政府行為。從理論上說,依法監管,按章辦事,統一規范,在法規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寬嚴之分。但在執行過程中,在行為的選擇上有寬嚴之分。因為,約束人的行為的,除了政府行為外,還有市場行為,還有道德因素。如果在一定條件下,市場的因素和道德的因素對約束人的行為更有效,則政府的行為可減輕一些;相反,政府的行為應加強一些。這樣,反映在監管上就會有松與緊、寬與嚴之分。

金融監管的道德風險

金融監管的道德風險會有如下表現:

1.事先不明確準不準你干,事后清理,說你違規;

2.事情的發生涉及兩個以上的金融機構,對其中一個金融機構的處理嚴,對另一個金融機構的處理寬。如某銀行貸款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把資金給企業炒股票,監管機構追究銀行,說信貸資金進入股市違規,并給予處分,而證券公司沒事;

3.央行直接興辦信用社,造成了爛賬,信用社兼并為商業銀行后,央行從商業銀行的賬戶上直接把錢劃走,爛賬留給商業銀行;

4.央行利用手中的貨幣供給權、給錢,息事寧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不要興辦民營銀行取決于風險由誰來承擔

第2篇

    擴大監管范圍,減少監管豁免,強調全員監管為降低監管豁免對金融危機的深度和規模的影響,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已就加強金融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范圍達成了共識。美國政府認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因此,應將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而歐盟則認為,混業經營的銀行體系脫離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自我膨脹,應對此次金融危機承擔主要責任,必須強化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

    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成為共識從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改革來看,在2009年4月舉行的G20倫敦峰會上,與會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將金融穩定論壇擴展為金融穩定委員會,并賦予后者更強的制度基礎以及促進金融穩定的更寬泛職能。同時國際國幣基金組織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一個以G20為重要平臺,以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主要支柱,以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八國集團等為主要輔助的國際監管合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危機爆發以來,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呼聲高漲。歐盟和美國的改革方案都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加以強調,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密切協作成為各國的共識。

    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慢慢和國際接軌。在此輪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受到的主要沖擊在于外需下滑帶來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們的金融監管沒有問題,相反,為了履行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中國金融市場也需要逐步對外開放。在這種背景下,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當前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金融監管框架不完善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架構已經形成,但面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環境,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各國調整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何其相比,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顯得不夠完善。首先是宏觀金融監管執行者的定位問題。央行的目標定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的規定是:央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對于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督又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這種目標與手段不平衡的現象不利于宏觀監管目標的實現。其次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行業維度上的問題。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大規模開展混業經營,同時又有很多金融機構經營業務同質化,金融監管體系的變革跟不上金融市場的變化,導致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三是宏觀金融監管在跨時間維度上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資本要求缺乏動態性監管和逆周期性監管。

    (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與金融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與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規章制度。我國沒有專門的金融監管法,如果將這些零散分布的作為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法規統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話,這個體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規覆蓋面不夠廣泛,如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就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另外,金融立法滯后,金融立法沒有能夠很好地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立法缺乏前瞻性。總之,我國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三)金融監管標準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差距較大,協調性不夠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的情況下,金融的國際化趨勢尤其明顯。金融的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為使金融監管更具公平性,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具有同樣的約束,以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一些權威國際組織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指導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國由于金融業發展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遺留的問題也較多,使得我國現在的監管機構對一些發達國家監管部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放寬了監管標準。隨著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金融市場逐步開放時間的臨近,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標準,爭取早日和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增強國際監管的協調性勢在必行。

    提升中國金融監管水平的對策建議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進入后危機時代,世界各國針對在這次危機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了各自的應對辦法,形成了一系列關于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針對我國當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一)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危機后各國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強宏觀監管的審慎性,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目標,因此完善宏觀金融監管框架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重新明確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定位,擴大央行權限,以監控系統性風險。盡管央行已經依法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缺少一個監測并防范宏觀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專門機構。可以借鑒美國擴大美聯儲權限的做法,擴大央行權限,賦予央行識別、監控、預警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職能。其次,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和動態性金融監管。2010年1月13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這是強化逆周期金融監管的一個很好的嘗試。而為了強化動態性金融監管,我國可逐步全面采取動態撥備的制度。

第3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制度創新

一、金融監管的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經濟的一體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全球各國經濟的貿易往來以及金融業務的聯系日益密切,國際金融環境也變得日益復雜,金融業對世界經濟的影響不斷加深,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在當今的經濟金融背景下,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就變得尤為重要。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使得各國經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創,金融危機的發生也使得各國更加注重金融監管。而我國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所受的影響較小,這主要由于我國的經濟開放化程度不高,無形中的城墻對我國的經濟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可是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亞投行的建立以及近來人民幣可能加入SDR,這意味著我國經濟開放化程度加深,經濟的一體化將促進金融的全球化,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如今的監管要求,進行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勢在必行。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一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統一監管,二是從1998年到2003年逐步建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形成了如今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分業監管。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比較突出,便于分散風險,但從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

(一)金融創新出現監管的真空區域

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對傳統金融機構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應對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沖擊,銀行的網上銀行、電子銀行業務的大規模的創新使得金融體系得到了改革、調整,適應了當今電子商務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經濟主體的多樣化服務需要,同時也出現了金融監管的真空區域,使得傳統的金融監管存在不足,同時隨著經濟主體需求的多樣化以及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應對經營困境,導致金融產品以及表外業務的增加,也使得當今金融監管中的不足逐步的暴露出來。

(二)金融全球化對金融監管提出挑戰

在當今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全球的經濟聯系更加的緊密,金融業務的交叉也日益密切,為了順應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對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也提出了挑戰,一方面是因為金融監管的專業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是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提出挑戰。

(三)分業監管模式與當今的混合經營模式不匹配

目前我國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經營模式,這與我國初露端倪的混業經營模式不匹配,也使得當今金融監管模式的不適宜性暴露出來,對金融監管部門協調性提出挑戰。

(四)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銀行可以破產,這無疑是為中小銀行的競爭提供了堅強的后盾,勢必也會加劇銀行業的競爭,由此會引發各種風險,諸如道德風險、惡性競爭而違反金融監管制度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要求更是上了一個臺階。

(五)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外資銀行在我國也掀起了一個新的,但是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以及外資銀行母行所在國多采取混業監管我國采取分業監管,這就使得外資銀行的金融監管中存在監管任務的協調等問題,當發生監管的爭議時而無法解決,從而不利于金融監管的穩定。

三、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創新的建議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規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只給出了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具體的實施細則還不完善。另外監管的法律法規應該根據目前金融業務發展的方向進行及時調整、修改及補充,樹立金融監管的權威,做到監管的有法可依。

(二)自律監管、外部監管以及市場監管相結合

金融機構不能只是一味的依靠外部監管部門的監管,而且應該充分調動自律監管的積極性,由于金融機構對聲譽風險的重視,避免發生擠兌風險,金融機構可通過確立各個部門的內部監管目標,進行內部風險控制。同時應該充分信息披露,運用市場監管以及外部評級機構進行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可通過內部監管、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共同作用來防范金融風險,提高監管的效率。

(三)使用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手段,降低監管成本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移動終端的大范圍普及以及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傳統的現場監管已經不能滿足時代的需要,運用電子化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依靠大數據以及不同機構網上監管數據的共享可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降低金融監管的成本。

(四)金融創新推動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以及監管范圍的擴大

金融體系的創新是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的前提,金融監管體制需要對金融創新做出及時的反應、調整。金融制度的創新也是與金融體系創新不斷博弈的過程。隨著金融產品、以及銀行表外業務的創新,金融監管制度應該及時的進行創新、擴大監管范圍來確保金融的穩定,防范金融風險。

(五)金融監管的國際化

在經濟一體化以及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也是必然趨勢。近年來,隨著人民幣國際化以及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對金融監管提出了國際化的要求。在此過程中我國一方面應加大對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培養的投入,有針對性、目標性的對監管的人才進行專業化的培養。另一方面應本著積極樂觀的態度加強和各貿易國家的交流,不斷地學習國外先進的監管理念,但由于各國的國情、經濟狀況不同,適合他國的未必適合我們國家,因此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不能簡單地復制其他國家的監管方法,應結合我國國情,摸索出適合我國的監管方法。

參考文獻

[1]李妍.金融監管制度、金融機構行為與金融穩定[J].金融研究.2010.

第4篇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

一、金融危機的反思

(一)金融危機在美國的爆發

由發端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全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的泡沫不斷升級,過度包裝的金融產品通過美國在全球金融業的絕對影響力流到世界的各個角落,而監管的過濫和過松又使這些廣泛流轉的金融產品有了極大的不安全因素,這都為危機的全面爆發和多米諾連鎖反映打下了伏筆。在經濟層面上,人們開始反思房地產市場的經營和發展模式以及金融創新帶來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問題,在法律上我們不得不重新定位監管的地位和其應發揮的作用。

長期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以繁雜著稱于世,可用“雙線多頭”概括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廢除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同時,構建了以美聯儲為主、各功能監管機構為輔的“傘形監管”,同時建立了一套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監管的金融體系。該法解除了銀行進入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所有限制,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混業經營模式的確立。這一法案在加強了金融服務業競爭積極性的同時,使得監管機構對紛繁復雜的交叉于金融部門間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成為空白,這也是此次金融危機國際普遍對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不滿和質疑的問題。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

美國的這場次貸危機本身已經通過貿易、金融、市場信心傳染等渠道對中國產生影響。我國的股市和油價是比較典型的例子,央行數次降低基準利率來拉動內需,大量建設基礎設施和發掘農村的消費潛力,所以在這次危機中很多國際方面認為中國式獨善其身的,實際上,中國受到的沖擊很大,國際社會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改革,對中國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體制都有深遠影響,在國際交易和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機的影子。

二、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美國政府在立法方面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努力劃上了句號。該法案的出臺耗時一年多,歷經財政部提案、眾議院立案、參議院立案、參眾兩院協調統一版本、眾議院及參議院分別審議兩院統一版本等五個階段是美國大蕭條以來最聲勢浩大的金融監管變革。法案醞釀的過程同時是美國政府對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不力等問題的反思和糾正過程,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規范金融機構經營、整頓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及納稅人利益的決心以及促進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意圖。該法案將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該法案共有八項措施,具體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增設4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促進信息交流和協調,確定新出現的風險,為監管機構提供解決爭議的論壇,對聯邦儲備委員會識別“重大系統性風險公司”提供建議。全國銀行監理會負責對所有聯邦級別的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的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將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規定中不包含的金融產品、服務進行管理。全國保險辦公室將作為財政部內設的機構,主要用來為資料交換提供場所,同時為全國和各州提供專業的金融保險信息服務。

2.提升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授予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用來監測、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重大系統性風險金融企業、非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同時改組聯邦儲備委員會,使聯邦儲備委員會將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共同商討改組方案,以更好地協調新監管的權責分配問題。

在以美國為首的受到危機重創的銀行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的背景下,致力于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出臺了一些規范監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原則》,2009年的《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框架改進方案》、《新資本協議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的征求意見稿。這些文件在規范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資本構成方面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對各國的銀行業的監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存在的問題

美國監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美聯儲權力空前龐大的全能型監管機構也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其一,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與美聯儲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是否出現沖突?美聯儲在大權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繼續保持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二,誰來監管美聯儲?現在能否對真正掌握實權的美聯儲構成有效制衡還未可期,這將涉及到全球監管體系如何構建和政策監督的問題。其次,新法案仍遺留一些未解難題,如“兩房”等問題。

另外,對銀行的風險的界定并沒有一個完整的識別標準,新設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在運行中是否能協調運作,上文提到其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但具體權限并沒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國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并沒有徹底改變,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消費還將繼續,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更加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是否能完全覆蓋監管,還是只能像這次的危機一樣只是臨時的處理機制。從一定程度上說,法案對這些問題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進,不斷完善。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和實現監管的全面性、系統性

1995年的《商業銀行法》和1998年《證券法》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模式。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觀調控和微觀監管的專業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體制的形成深受國際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影響。所以此次危機所暴露的國際金融監管中的宏觀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監管不協調等種種弊端,也就會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中有所反應。由于國內市場相對封閉、金融創新相對不足,我國金融體系免遭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產品的出現,大量的游離于監管真空帶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呼喚著一種更加全面而系統的配套監管機制的產生。

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強化中央銀行職能,明確人民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主要角色,確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的主體地位。與受危機重創的美歐國家一樣,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領域也存在宏觀審慎管理缺位和微觀監管“合成謬誤”的問題,銀、證、保三個行業監管部門以防范單個金融機構風險為目標,無法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

從承擔的具體職能上看,人民銀行具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賦予人民銀行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上的主導作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通常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源頭,應明確人民銀行在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樹立中央銀行權威,賦予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中的牽頭人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分離、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監管協調對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尤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監管協調,關鍵在于確立監管協調牽頭人,當前,這一角色應由履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能的中央銀行來承擔。

(二)重點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改革文件中關于流動性標準的新建議,結合我國已經加入這一組織的實際情況和銀行業發展的現狀,應當繼續深入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和相關規制的落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風險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業銀行全面識別和管控風險的水平。在將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斷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能力在堅守資本數量和質量審慎監管底線的基礎上,引導商業銀行在業務發展和資本的規劃上能結合市場需求以及自身的業務水平科學發展,合理把握表內外資產擴張速度,促進風險抵御能力建設與自身業務的協調一致發展。

推動銀行業建立新的信貸管理制度,持續優化信貸結構通過強化針對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和項目融資等業務信貸管理制度,推動銀行業建立更加嚴格有效的信貸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貸款風險。按照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戰略部署,引導銀行業進一步調整信貸投向,優化信貸結構,合理把握信貸增速、節奏和投向,加強行業風險監測和管理,把銀行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形勢鞏固和發展下去。

在這場危機之后學者都在大力呼吁監管,實際上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的是金融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不能因噎廢食,金融業的自主競爭和發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經營模式,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給金融發展注入活力,關鍵是相配套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內控機制能夠協調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秦國樓.以金融穩定為本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10(16).

盛碩.后金融危機時代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與金融創新[j].市場周

刊(理論研究),2010(7).

張茉楠.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到底能改變什么[j].今日財富(金融監管與發展),2010(7).

第5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對策研究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監管也愈來愈具有法律意義。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督的合稱,也就是說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的目標,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對被監管主體所采取的干預和調控的法律活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屬性,實施體罰和程序法的結合,但同時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現狀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問題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是調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金融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但是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散見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但是總的來說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從金融監管法的內容看基本屬于強制性規范,而沒有任意性規范或授權性規范;在金融監管活動中,金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監管主體代表國家行駛國家權力,對被監管主體實行強制監管,被監管主體必須服從。第二,金融監管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具有行為屬性。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內容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主要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簡單來講,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程序法規定了權力行使及義務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中,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以及金融監管的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職責,規范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性措施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三)我國監管機制在與國際接軌時對外資銀行準入與監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這些文件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過于原則化,未對很多機制做明確要求而導致操作起來不便。其次,在監管領域上,我國側重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而疏忽對境外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例如我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海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監管,只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報表而無其他要求。再次,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還面臨許多國際條例和慣例的沖擊,如在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等原則的接受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目前的法制要為外資銀行的市場進入提供完善的許可和國民待遇的監管,尚要對監管法制和有關政策進行修訂。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調整監管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國有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可能通過金融企業上市,來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再姓“國”,最多只能是國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銀行給子的“特別待遇”。人民銀行必須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還要實現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同等國民待遇。體現在監管目標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不再側重金融風險的化解,而是根據監管原則和各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對其適時作出停業整頓或退出金融市場的決定,從而確保存款人利益不受傷害。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監管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職責與職權、監管措施和監管程序。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這樣,就要求我國加強對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規定,在原有的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加大有關監管的力度,合理選擇和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的實施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三)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規范金融行為。將金融社會關系規范成金融權利和義務權利的關系。金融交易雖然是一種合同行為,但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對金融關系進行規制顯然是不夠的。金融行為的客體是虛擬資本,虛擬資本風險遠大于實物資本,并且金融業內部分工極為精細和復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經營的金融產品差別很大,因此,關于金融業的法律規范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采用特別法的形式。

(四)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

金融關系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關系,因而貨幣幣值的穩定對金融關系的穩定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貨幣穩定的前提下,經濟增長才是有效的。因為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6篇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已成為各國政府、金融管理當局的共識。近年來,我國的金融監管事業獲得了長足發展, 銀行監管工作更成為人民銀行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監管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經濟金融界的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此進行了積極探討和深入研究,現就金融監管有關問題綜述如下。

一、關于金融監管發展的歷程回顧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伴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逐步發展起來的,目前基本的觀點是,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大體上可分為四個階段,具體如下:

初始階段(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但對金融監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視不夠,金融監管的作用發揮不理想。

偏重于整頓式、合規性監管的階段 (1993-1994年),強調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要轉變職能,由過去側重于管資金、分規模,轉變到加強金融監管上來。但監管方式主要是整頓式、運動式,監管以合規性為主。

金融監管立法階段(1994-1997年),我國金融領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及《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等金融法規,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走上依法監管的軌道。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深化階段(1997年至今),吸取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在這一時期得到了深化。這一時期,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也進行了重大改革,從按行政區劃設置分行改變為按經濟區劃設置。

回顧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可以說我國的金融監管事業取得了很大成績。具體,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表現出如下特點:一是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伴隨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銀行承擔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強,使金融監管由單純的行政性監管變為依法監管;三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內容,從只進行合規性監管轉變為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 四是對商業銀行各級機構的分層次監管,轉變為強調對商業銀行的法人監管;五是對商業銀行監管的形式,從管監合一轉變為管監分離。

二、關于改革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爭論

(一)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已建立了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法律體系以及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隨著國際上對金融業實施混業監管的趨勢加強,以及我國加入WT0后與國際金融業的逐步接軌,我國是否應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過渡到混業監管,理論界及實務工作者展開了探討。

主張應過渡到混業監管的觀點認為:一是混業經營、混業監管是國際發展的主流,我國已經加入WT0,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講,應實行混業監管;二是從目前分業監管體制實際運行的效果看,存在著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 (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 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三是分別設立多個監管主體不僅要花銷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持有這些觀點的入主張應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的體制,并設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主張分業監管的觀點認為:一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混業監管是從分業監管經過較長的時期發展而來,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混業監管的土壤;二是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這將導致監管目標上的差別,將不同的監管目標統一到一個監管機構內,使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可能沒有像專業化的分立監管者那樣有清晰的重點,可能會帶來不同監管目標的沖突等難以處理的問題;三是統一的監管機構由于規模過于龐大,內部合理分工是一個問題,可能會滋生官僚主義,因此,他們主張監管應設定在按功能分業的形式。

是否應該實施混業監管要依據一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水平來決定。我國的內資金融機構目前仍實行分業經營,因此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仍然應該是分業實施的。但近年來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如:光大集團、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出現,客觀上要求對純粹的分業監管進行完善,我國目前逐步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變革。200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我國現階段仍保持分業監管的格局后,關于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的爭論有所減少,但由分業監管逐步過渡到混業監管是個長期趨勢,因此適當地就該問題繼續進行討論對我國及時進行監管組織體系的改革很有意義。

(二)央行制定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是否分離的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集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及實施銀行監管于一身,這種安排是否,或者說是否符合形勢發展的需要。不同的觀點,按照不同的理論依據,設計出了本身都具有某種科學性的方案。

主張銀行監管獨立的觀點認為:中央銀行集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的職能于一身,不利于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效率,也加大了銀行體系潛在的風險。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中央銀行擔負著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雙重責任,客觀上分散了監管的力量,主觀上形成了某種道德風險;二是現有的監管體系設置和監管水平有問題,包括監管司局之間,大區行、監管辦、支行之間關系等,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等等。還有學者(魏加寧,2001)認為: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制定應該分開, 因為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制定兩種工作所希望達到的目標有時是沖突的,過去的情況表明,兩者一旦發生沖突, 中國人民銀行往往是“保一頭”——更多的時候是保貨幣政策。因而,最有效的辦法,是集中力量、調整關系,把銀行的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拆出來,成立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這個部門與證監會、保監會并列處于同一層次。

反對將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開的觀點認為: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具有較強的相關性,銀行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幣值穩定,二者目標密不可分;人員素質問題不能成為監管體制變動的理由,除非完全撤換現有人員;人民銀行內部體制設置問題,同樣不是銀行監管獨立與否的理由,而是一個內部體制改革的問題;中央銀行同時承擔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職能,的確會對銀行監管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但是由此產生的監管信息優勢、與貨幣政策的協調優勢,以及作為最后貸款人的風險處置優勢等,要遠大于不利影響;由于中央銀行與國際清算銀行和巴塞爾委員會有著緊密的合作關系,由中央銀行負責銀行監管,有利于及時交流執行銀行監管國際準則的新情況,便于銀行業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三)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問題

謝平認為:金融監管應優于金融發展。他提出,在金融領域,強調“發展是硬道理”,要以監管為前提,“在發展中規范”的觀點是不對的,因為金融業的道德風險高,與其他行業相比金融業的外部性與社會成本大,中國過去 20年中已經為“重發展、輕監管”而付出了沉重代價,同時金融業的違規收益極高,這在各國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監管必須先行。

盡管此外很少有人論述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的關系,但無論是在金融研究與實務工作中,“先發展、后規范、再完善”的指導思想總是占據了主要位置,表現為與金融發展相應的監管法規建設滯后、監管技術手段落后、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等。比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學的分析和統一規劃、市場準入把握不嚴、資本金不足、不實等,導致風險積聚,監管困難增大。

(四)我國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問題

在我國,直到《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頒布以前,銀行業一向被作為嚴守商業秘密的行業加以保護,報表的秘密性是保護商業銀行和客戶利益的重要基礎。當然,其中也有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而不宜公開方面的原因。

鑒于此,多數人認為我國金融機構經營與監管透明度比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差,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區”,而實際上金融機構信息封閉,虛假報告與統計信息盛行,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埋于中國金融業缺少透明度的“灰箱”運作中,當金融業開放達到一定程度時,原來沒有外來競爭者沒有透明度尚可隱藏的一些風險與矛盾就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影響金融運行,因此迫切需要構建國際標準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銀行頒布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就是適應這種要求而產生的。

三、關于未來強化監管的策略選擇

如何著眼未來,選擇適合我國的強化金融監管的策略,是當前金融工作者和決策者最為關注的。近年來,對這一問題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一是我國已經成為WT0的成員國,日內瓦協議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務貿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我國中央銀行如何提高監管能力,盡快實現與國際接軌,將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二是的銀行監管過多依靠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外部監管,而來自商業銀行內部的監管、銀行業協會的同業自律及來自中介的外部監管明顯過于薄弱,

如何完善銀行監管體系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三是目前監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現場監管力度不夠、監管合力不強、對法人的集中監管尚需強化等,要求對監管手段進行策略性調整;四是我國對銀行的監管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為主,不設新的機構,也不增添新的條款,這種對網絡銀行監管明顯滯后的狀況亟需改善。針對上述問題,比較一致的觀點有:

(一)銀行監管應盡快與國際接軌

第一,實現對銀行業的監管標準與國際共同標準接軌。加入WT0,不僅意味著市場準入標準的逐漸趨同,而且意味著市場監管標準的趨同。由于各國對種種金融風險認識的提高,國際上有一種趨勢就是要加強金融監管,要求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標準一致,以便于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監管領域,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國際社會認可的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由巴塞爾委員會于1997年9月。加入WT0,《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主要條款、以及要求會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而要求金融監管當局采用。

第二,維護正當競爭,保護國家金融安全。外資銀行經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具有雄厚的資金、靈活的經營機制、豐富的管理經驗、較強的金融創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經營戰略。我國金融機構的商業化經營才起步不久,商業化經營還不成熟。外資銀行的進入必然會加劇市場競爭,內資銀行的部分優質客戶將流失,市場份額會減少,盈利能力將下降。監管部門應靈活運用市場準入手段,鼓勵內資銀行的合作與創新,適當保護內資銀行的生存與,維護內、外資銀行的正當競爭,確保國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加強對國際游資的監控。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后, 國際游資將有可能隨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從事套匯、套利等投機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國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此應予以足夠重視,一方面要提高對游資活動的預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資金融立法,明確對游資的限制及懲罰措施,克服金融市場開放所帶來的不穩定因素。

第四,擴大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普遍認為,要在國際范圍內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必須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我國金融業正在逐漸融入世界市場,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

多數人主張構建以中央銀行監管為主體、機構內控為基礎、行業自律為紐帶、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四位一體的復合型金融監管模式,從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層次、立體化、綜合性的太監管新格局。當務之急,一是要充實自律性監管體系。因為外部監管雖然重要,但它通常發生在嚴重違規行為之后,違規行為的危害已經產生。為尋求事先的預防性監管措施,就必須發揮行業自律性組織的作用。通過自律性監管,可以構筑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金融從業人員自律,即從業人員講究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自我約束,自覺遵守有關法規,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線是金融機構自律,即金融機構通過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以防止本機構職員或機構本身出現違規行為。第三道防線是協會自律,即金融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規則或自律公約約束和監督會員行為,防范或懲戒會員違規行為。二是要加強社會監管。具體的思路有:加強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體讓社會公眾熟悉金融監管、支持金融監管,以博得社會各界對金融監管的支持;聘請金融監察專員,即由金融監管部門向人大、政協、派等職能部門聘請監察專員, 以擴大金融社會監管的外延;培育獨立公正的社會性監管機構,包括審計師事務所、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尤其是強化審計意見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三)對監管手段進行策略性調整

一是突出非現場監管的主體地位。非現場監管的顯著優勢在于能夠運用電腦統一程序和網絡等手段和計量工具,對大量金融業務進行連續處理,并為現場檢查提供有針對性的導向,不但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可以促進公平監管,提高監管權威,因此,金融監管手段從現場向非現場轉變是加入WT0以后加強金融監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現場檢查為主要手段的合規性監管,在日常業務監管中主要表現為利率的合規性監管,這將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義,因此,利率市場化改革將促使金融監管手段從現場監管向非現場監管轉變的實現。應當看到,這種轉變還需要有兩方面的條件:第一,進一步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能夠通過分析非現場監管數據,對金融機構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做出定性評價。第二,加快實現中央銀行機監管網絡與商業銀行計算機業務網絡的連接,使中央銀行各級監管部門能夠通過計算機網絡自動獲取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原始數據,保證非現場監管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是強化合力監管,建立人民銀行各級行內部通暢的協調機制。當前,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管監分離”制度,實現監管信息的集中化、監管規劃的統一化和監管操作的專業化;進一步深化監管分工,逐步實現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 日常監管、風險預警、信號對外的專業化;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實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過程的監管操作流程,實現監管操作的程序化、規范化;探索建立對監管部門和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切實防范監管工作中的道德風險。

三是強化法人集中監管,建立人民銀行各層次之間的分工協調的工作機制。當前,要按法人集中監管的原則,進一步修訂完善金融監管責任制;強化并表監管,突出加強對商業銀行總行的監管,將商業銀行的監管重點轉向其總行的業務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檢查。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檢查,目的應主要是評估其總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問題時,首先要督促商業銀行總行提出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同時,要強化并表監管方式,從總體上評估法人機構的風險情況,確保法人機構整體的穩健運行。同時,要建立對法人機構整體情況的監管信息系統,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率。

第7篇

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結構和利益約束機制,內部監管乏力,導致銀行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需處置,同時,還面臨著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卻又“惜貸、拒貸”的尷尬局面。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措施不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等。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維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堅持獎懲分明。

2.大膽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第一,合理設置內控機構。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雖然較為普遍地設立了內部稽核機構,但目前多數歸各分支機構管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第二,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第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這一現代化工具,實現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4.逐步完善金融立法

入世以來,面對全方位的國際競爭,我國金融服務業當前的綜合性立法和單項管理法都失之完整,無法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服務市場準入之下金融服務業擴大開放的需要。因此,急需參照WTO規則,對我國金融業立法做出立、改、廢:(1)抓緊填補商業銀行的立法真空,如我國商業銀行尚未開展的金融租賃和新興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業務的立法。(2)加快出臺或修改以規范外資金融機構的立法,如《外資銀行法》、《合資銀行法》、《外資財務公司法》以及與此配套的《外資金融機構違法經營處罰條例》等的立法。(3)加緊制定調節金融市場所需的立法,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4)其他立法,諸如再保險管理規定、合作金融管理、金融機構合并重組等方面的立法監督真空也急待補白。

第8篇

摘要:在市場機制的條件下,金融創新不僅可以促進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進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在金融創新浪潮的推動下,各國出現了一場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的浪潮。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創新表現為金融監管法律理念的創新、主體創新、監管模式創新以及金融監管運行方式的創新。而金融監管法律價值目標的重新定位、機構的創建、審慎監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監管執行的國內國際的協調與合作,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新型審慎金融監管模式,同時也使我們能更加有效地應對和促進了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挑戰;機遇;金融監管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當局或者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的總和。

二、監管國際金融創新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各國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現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從本質上說,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已經變化了的事實而己,缺乏總體籌劃。結果,源于金融創新的各國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為嚴重而廣泛的金融危機。

(一)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的空缺――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

金融創新創造了大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額資金的流動并不經過銀行,而是通過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些流動額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監督。金融創新加快了國際資本流動,容易觸發金融危機。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資本流動己經成為國際金融形勢動蕩不寧的主要因素,因為它對國際收支和匯率經常產生嚴重影響。金融資本的全球一體化,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創新失敗波及到其他國家,甚至引發全球的金融危機。加強國內各市場之間、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各國對跨國合作共同監管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沒有形成全球對金融創新的合作監管法律機制,更談不上建立全球統一的監管體制。[1]

(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創新的發展

國際金融創新劃分若干類別,但幾乎每一份交易合約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隨即性強、組合能力強、新的創新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現有的法規很難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清晰的界定,監管措施和法律條文難以跟上這么快的變化,因而很難做到統一監管。法律具有穩定性,從另一種角度闡釋即具有滯后性,法律從醞釀制定到頒布再到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個周期,這決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創新過程。因此盡管為了順應或推動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絕大多數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大量的新規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投機行為和金融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反金融監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現有的不斷更新的金融監管立法仍然在調整范圍、監管手段等方面遠遠不能滿足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監管、既開放金融市場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對立統一的多種需要。

(三)國際金融創新國際化速度加快

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際化的,真正要對其實施監管,須有一個強有力高度統一的國際金融組織,須有各國貨幣當局的精誠合作。而 90 年代以來發生的種種情況卻表明,各國金融當局對跨國投資和資本流動的法律管轄及國際協調,在對金融創新的宣傳教育及對參與高風險投資的金融機構的指引和監管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創新大大便利了國際間資金和資本的流動,但是,也由此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危機。所有這些風險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國(地區)和國際社會對于國際金融創新法律監管面臨的困難都已有認識,并著手采取相關措施來完善法律監管。

三、完善監管金融創新法律機制的思考

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就是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如何完善監管。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在整個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不能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預見,在以金融自由化為核心的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將逐步推進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法律機制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應該加強對金融創新的法律監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現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面對急劇變化的金融創新市場,己不適應其大規模和復雜的業務類型。銀行、證券公司等眾多金融機構投身于該市場,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監管當局并沒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應該建立一個由不同國家參與的國際金融監管聯合體組成的統一的監管每一個大型的全球金融機構的法律機構,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集中統一監管。

(二)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

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完善國際監管法律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法律監管,增強金融創新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法律機制作用。 [2]

金融創新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時,尤其要關注和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使得美國在過去 25 年能夠不斷擴大經常賬戶赤字。目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格局已經結束,世界進入轉型期。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3]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改變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為首要目標的現狀,建立以抑制風險、防范危機、穩定國際貨幣和信用為目標的國際金融創新體系。改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以使其擔當起國際金融創新的領導者、監督者之職。

參考文獻:

[1] 萬國華主編,《國際金融法學》,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頁。

[2] 王自力.道德風險與監管缺失:美國金融危機的深層原因[J].中國金融,2008,(20):32-33.

第9篇

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業風險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風險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與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網絡化、自由化浪潮下,面臨巨大的挑戰,亟待創造性的革新。

一、我國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業將面臨著更大的考驗,金融監管所肩負的責任更加艱巨,維護金融穩定發展的難度將進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逐漸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面臨的問題也日益增多。

1.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動全球一體化趨勢不斷強化的推動下,混業經營將成為國際上各國金融業經營發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國目前仍然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國國際信托公司等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往往不能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產生新的金融風險。

2. 各金融監管部門自成系統,缺乏配合。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的目的是實現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雖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然而,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相互業務的發展,金融機構業務日益走向綜合化。這種分業監管體制容易造成某些領域的監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監管責任不明確而造成重復監管,提高了監管的成本。

3. 監管手段單一。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通常由五類機構對整個金融市場行使監督職能,分別是董事會、中介機構、媒體、行政監管、司法訴訟。越靠前面的機構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糾錯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補救性質也越強。因此,行政監管屬于外部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監管手段,而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獨立性差,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機制并不完善,造成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依賴于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監管的效率比較低。而且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以現場監管為主,哪里出現了問題就到哪里監管,實質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在金融監管模式中有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德國模式、英國模式、日本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線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一)我國的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我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二)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 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 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3. 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4. 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5. 監管部門實現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的有機結合。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預防、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必須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必須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必須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必須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必須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6. 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金融監管的交流與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因此,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與相關國家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認可水平,實現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慣例接軌,達到在國際范圍內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文云,論中國金融全球化區域化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國際金融研究》.

[2]劉國玲、黃國鈺,從國際金融監管模式談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北方經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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