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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是一項至關重要而又錯綜復雜的工作。它直接關系到建設雙方的最終利益得失,造價管理工作保證一定程度的水準對建設雙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造價管理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學、公正”的工作原則。要做好造價管理工作,遵紀守法是必須的。作為一名造價管理人員,首先要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只有對有關法律法規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確保依法辦事,必須對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對實際問題的處理辦法了熟于胸,對所有影響造價的行為要直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要保證所認定的每項數據都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
作為一名造價人員需要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建設部、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有關法規等。在法規方面主要應特別注意的內容有以下幾條:
1.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的造價管理應注意投資主體是政府,政府代表納稅人行使職權,建設單位是具體執行者,其資金的使用應嚴格遵守審批程序及相關法規,不能擅自做重大變更。特別是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不能任意提高。其結算金額如超過了概算批復,應進行詳細對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關于招投標。應招標的項目范圍。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對工程建設項目強制招投標范圍做了具體規定:有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網絡、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礎建設項目;有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業項目,包括供水、供氣、供電等市政工程項目和教學、教育、文化、體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項目;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或授權、特許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額度要求。被納人招投標范圍的五類在建項目,如施工合約在人民幣 2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采購單項合約估價在人民幣1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約估價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各項目單項合約估價均低于規定招標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人民幣3 000萬元以上,均須公開招投標。
簽定合同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關于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如下條款應特別注意: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關于合同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l.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將上述第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一步細化為以下三條: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內容,才會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及問題的嚴重性。在進行結算審核時應注意承包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現象。當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現象,并且已經對合同價款造成重大影響,給國家或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時候,就應該向各方表明審核意見,從而拋開合同的束縛,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處理原則實事求是地結算工程價款,向咨詢委托方如實提交自己的審核意見,供其參考。
監理企業在建筑施工中的首要任務就是對建筑過程進行有效管理與監督,工作對專業技術含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高,因此,監理企業的收費標準相對于建筑行業的其他企業來說就要低很多,這就導致了從事監理工作的工作人員工資薪酬不高,從而無法吸引高水平、高素質的人群從事這一工作,使企業的監理人員整體素質水平不高。同時,收費標準較低的特點也嚴重影響了監理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在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監理的過程中就會存在服務態度差、監理不到位的現象。我國雖然已明文規定了建筑施工單位必須聘請第三方監理企業,但監理企業間的激烈競爭和打壓仍使得企業利潤低、發展慢。
2建筑工程監理問題的解決措施
2.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處罰機制
監理行業的法律法規是企業進行正常工作的條文規定及實施標準,能夠對監理企業的不規范運行起到有效的制約作用,因此,政府部門要提高重視并制定相關政策方針,建立健全的施工工程監理法律規范,這樣才能夠保證施工企業的正常運行和規范作為,為監理行業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監理人員也要從自身規范自己,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合同法、勞動法等,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和能力,以適應行業的發展。監理工作的良好運行不但要依靠法律法規及人員自身的規范,還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合理的處罰制度。針對不符合條文規定的建筑施工工程,要對其嚴格組織,禁止其繼續施工,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作出處罰決定,必要時可以與政府部門聯合,追求其法律責任。對于不合格不達標的建筑要堅決予以拆除和返工,對施工企業要起到震懾作用,使其務必保證工程的質量安全和工程進度,從根本上規范其行為,增強行業的公信力。
2.2提高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
建筑工程監理工作對工作人員的要求較為嚴格,要求監理工作人員要具有良好的技術及實踐能力,因此就要求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要高。要保證建筑工程施工的監理工作的順利實施,首要一點就是要提高監理人員的安全意識,使其充分了解監理工作對于整個建筑工程的重要意義;其次,監理企業對監理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要提高要求,除了要學習專業的施工安全知識、掌握設備操作流程以及建筑的評估方法外,還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計算機基礎知識有一定的了解。監理人員不單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及能力,還要具有良好的預見性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可以根據建筑施工中的實際情況預見可能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安全事故,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止事故及問題的發生,一旦當事故或問題發生時,也有能力對其進行解決,將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2.3圖紙會審
圖紙會審,其目的是為使建筑施工單位及監理企業更好地熟悉設計目的與工程特點,相互交流意見及感想,找出圖紙中存在的問題或不足,綜合多方面意見后消除圖紙上的不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圖紙會審工作可由監理企業來組織,聯合企業的設計、施工、管理、檢測部門以及政府評估單位,對圖紙進行全面綜合會審,一旦圖紙確定后就要求相關建筑單位必要嚴格按照圖紙操作,不可偏離圖紙規定的建設軌道。建筑工程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哪怕再完善的建筑建設圖紙也做不到考慮施工流程中的每一個小細節,因此就需要在建筑施工中監理企業及人員要按照具體情況定期組織工程承建方及政府相關部門對圖紙細節再做出進一步推敲,時時規范施工內容,使整個工程更符合實際要求。
2.4全面考察分包單位
建筑施工工程規模巨大,僅依靠一個承建方來保證工程的保時保量的完成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分包制定就應運而生。實行分包制度時,承建企業要提供《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給監理人員,監理人員對承建方的分包能力,分包范圍等進行全面考察,一旦認為企業的分包能力不夠,要立即予以駁回;若監理人員認為分包企業具備分包資格,要通過政府或相關合同對分包單位進行進一步的綜合考察,向企業提出資格認定書及實際的調查問卷。
3結語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糾紛;有效防范
伴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工程領域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陸續暴露出許多弊端和問題,而其中最常見的一類就是合同糾紛的問題,這不但給建筑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并且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聲譽,對于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1 建筑工程合同具體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負責工程的具體建設,而發包人負責支付價款的一種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體一定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各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備達到國家相關規定的注冊資本;擁有所從事建設工程的相關資質以及工作人員;擁有從事建設工程的技術裝備;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些其他條件。
1.2.2 工程項目的合同中的標的需要是基本建設的工程。
1.2.3 國家進行行政干預,也就是國家要針對建筑合同進行有效的監管。
1.2.4 應為要約式的合同,合同需選擇書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進行確認的原則
2.1.1 簽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則。建筑工程合同應當屬于民事合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應遵循:平等原則;民事的權益享受法律的保護原則;誠實守信的原則;禁止濫用權力的原則以及共同協商的原則等。
2.1.2 合同效力確認需要遵循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以下的審查:合同具體內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否真實;合同是否具備相關審批的手續。
2.2 如何確認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的效力
針對承包方和發包方的從業資質進行審查;針對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及行業政策和是否違背了國家與社會利益進行審查;針對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否真實進行審查;針對合同是否通過了相關的程序進行審查;針對建筑工程的總分包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3 有關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況的,簽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視為無效。(1)工程承包方或個人不具備從業資質。(2)工程投資計劃沒有按照國家相關的程序進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轉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將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義進行轉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沒有經過建設企業的允許,私自將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單位又將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發包人簽署沒有取得相關土地及建筑規劃等許可以及手續的建筑工程合同,視為無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設資質,但是承包人實際達到了工程所規定的要求,并最終通過驗收合格,合同則視為有效,應當按合同規定執行。
2.3.4 需要公開進行招標的工程,沒有進行招標,合同視為無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對于工程款如何結算,或是有過約定不過合同雙方私下完成結算的協議應當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糾紛
3.1 工程建設質量的糾紛。對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質量問題,導致無法按照預期的設計和功能進行使用,這類工程質量的糾紛十分常見。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明確責任的歸屬。
3.2 工程工期上的糾紛。工程建設的進度較為遲緩,無法按合同中規定的時間順利完工,導致了經濟上受到了損失,這種拱起糾紛也較為普遍,這方面的責任通常來自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
3.3 工程價款以及結算引起的糾紛。導致這類糾紛產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價要低于工程實際的造價,或者是因為國家的相關政策導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質等出現了變化以致在建筑設計上產生了變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價款完成建設,進而要求發包人對差價進行補償。
3.4 分包產生的糾紛。近些年,由于分包發生的糾紛是施工單位面對的比較普遍的法律糾紛,一般產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兩者之間,同時也存在工期、質量以及價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導致的糾紛。這種“黑白合同”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由于當事人想要逃避相關建筑監管部門的約束,進行逃漏稅行為以及在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過程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對同一個工程項目簽署兩份或者更多有關工程質量以及工程價款等在內容上不統一的合同。
4 針對工程合同出現糾紛的防范措施
4.1 落實好合同的評審工作。在未簽訂合同以前,對于合同的審批要按照程序嚴格的進行,法律顧問應當盡早參與到合同的擬定中去。必須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仔細研究,認真同合同內容進行對照。工程合同的簽訂,一定要保證無違法的條款,以保證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對合同的對方自信進行認真調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須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資計劃等進行制定。所以,先要對所建項目的相關準建手續、具體的投資到位、業主實際的資金情況、業主的經營范圍以及相關的證照期權與否等一系列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
4.3 強化履行合同期間的監管。合同進入到履行的階段,一定要隨時參照工程合同與相關法律做好監控,加強同各方的協調,給合同履行提供一個最佳的外部環境。
4.4 工程款回收進行的法律監管。施工單位在完成規定的建設任務以后,根據合同收回約定的工程款,這是企業所獲經濟效益的最好體現。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關規定,盡可能快的獲得工程款。按照具體需要,可選擇訴訟以及非訴訟的手段。
5 結語
作為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切實落實好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身的權益,掌握工程合同具體的特點,對于可能出現的糾紛,要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對合同加強管理,避免法律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Abstract: The incomplete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protection is one of main reasons for making safety accidents, and the using of standard protection products can prevent safety accident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safety management. In view of the research on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isless, this paper makes clear the definition of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 research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makes a suggestion for improvement.
關鍵詞: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防護產品;管理
Key words: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protectionproducts;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04-0048-03
0 引言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其從業人員數量眾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生產環節流動性大,導致安全事故頻發。通過大量施工安全事故分析表明,施工安全防護不完善,是導致安全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建筑安全防護研究為突破口將是研究建筑安全問題的一個直接有效的方式。
標準化定型化防護產品一直是政府積極倡導和推行使用的,近年來,標準化定型化防護產品的使用面越來越廣。標準化定型化防護產品的應用對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提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標準化定型化防護產品由于使用和管理的不規范,安全事故也有發生。如何規范使用,充分發揮標準化定型化防護產品作用,還有待研究。
1 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的定義和關系
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盡管得到廣泛認同和應用,但目前尚無統一完整的定義,因而標準化定型化防護產品的應用、管理也不盡規范。
依據《辭海》及相關研究資料,可明確安全防護的定義。安全防護是指做好準備和保護措施,以應付攻擊或者避免受害,從而使受保護對象處于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和損失、不出現事故的安全狀態。
實際操作中,安全防護可分為一般規定、標準化、定型化三個層次。安全防護一般規定是根據工程經驗或相關規范定性要求所實施的安全防護,是較低層次的安全防護,項目現場使用廣泛。對于安全防護標準化和安全防護定型化,通過座談調研、資料查閱等手段,可明確安全防護標準化和安全防護定型化定義。
安全防護標準化是依據的標準,計算、設計而實施的安全防護。標準可以是方案和規范。安全防護標準化可靠性高,是較高層次的安全防護,正在推廣。
安全防護定型化一般是在標準化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工程現狀,對標準化中可以定型化為產品的內容,依據標準規范進行設計、生產和推廣應用。安全防護定型化產品一般先有企業標準,然后再有國家標準。安全防護定型化是安全防護標準化的終極發展目標,有待進一步推廣。
安全防護標準化與安全防護定型化既有區別,也有交叉,具體如表1所示。
2 國內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現狀及不足
從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具體實施現狀三個方面展開。
2.1 法律法規
目前對安全防護標準做出規定的國家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文章從個人裝備、個人意識、防護措施和管理程序四個方面進行梳理,發現有如下不足:
①個人裝備方面:個人勞防用品的提供方,是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不夠明確。②個人意識方面:對作業人員無罰則,缺乏約束力,而對作業人員獲得安全作業環境和勞動防護的權利的保障措施也不夠完善。③防護措施方面:安全措施費以合同總價按比例計算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足;沒有明確施工單位因設計、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時的安全保障的追加權利;采購、租賃的定型化防護設施的質量難以控制。④管理程序方面: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責任都有描述,但其相互關系諸如建設單位和各方的關系、總包和分包的關系、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關系,不甚細化明確。
總體而言,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分包)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勘察設計單位等各方的主體責任均有系統描述。只是對于建立完善安全防護的責任體系,參建各方主體的責任仍需進一步明確。
此外,責任主體的確定、主體的責權利關系、各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一些具體措施均存在較多計劃經濟痕跡,未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特征,在具體操作中也有一些困難和限制,需要通過調整完善一些C制和手段來彌補。
2.2 技術標準
這里的技術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規程。安全防護的技術標準分為防護產品國家標準、通用標準與技術專項標準等三類,如表2所示。
安全防護的三類標準在具體使用過程中各有不足,具體如下:①產品標準偏少,未涵蓋目前市場已應用的所有防護產品,如:產品化的移動登高平臺、上下通道、電梯井防護等;②通用標準規定的內容幾乎涵蓋了對各位置作業的靜態防護設施的具體要求,但忽視了防護的動態管理、同步防護和預設防護;③專項標準對于通用標準的呼應較為缺乏,大部分專項標準對搭設和拆除安全防護本身可能產生的風險缺少具體分析和規定;④缺少直觀的,指導性強的標準圖集。
2.3 實施現狀
根據對施工項目的實地走訪和座談調研,將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的具體實施現狀按照個人防護、個人意識、防護措施和管理程序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①個人裝備。
個人裝備主要是指安全帽、安全帶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經費來源方面,法規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實際操作中資金來源于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裝備提供方面,法規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實際操作中個人防護裝備有用人單位提供,也有用工單位提供,還有總包提供和作業人員自己攜帶進場的情況。但除安全帽、安全帶等通用裝備外,對《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 184-2009)中要求的大部分個人防護用品提供較少。
個人裝備質量方面,法規依據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實際操作中,開工前統一購買的第一批入場個人裝備一般質量較好,各類證件齊全,隨著各類分包的流動和作業人員的更替,個人防護裝備的質量很難得到有效控制。
裝備使用方面,安全帽使用普及度高,其余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較為有限。
②個人意識。
個人意識的具體實施表現主要體現在作業人員對安全防護設施、機械設備的正確使用和對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章制度的遵守上。法規依據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實際操作中遵守相關標準和規章制度,以及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主要依靠個人自覺。
③防護措施。
防護措施主要包括依據相關標準規范搭建的保證作業安全的防護設施設備以及對部分作業無法進行有效防護時采取的補救措施。
經費方面,法規依據有《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和第二十二條以確保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能做到專款專用。實際操作中挪用行為較少,但由于概算很難與實際施工情況完全匹配,尤其是在市場經濟背景條件下。所以對于部分項目存在安措費不足的情況,法律法規并未說明可以追加,而施工單位考慮到自身成本,防護措施可能會不足。
在實際施工中部分項目或部分部位做到了定型化防護,部分做到了一般防護,部分防護缺乏。
④管理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五條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安全防護管理實行“總包負責制”。安全防護缺失或質量問題導致的安全事故由施工總承包負責。實際操作過程中,在安全防護的管理方面,由于人員限制,總承包不能保證現場各處的監管力度。專業分包及勞務分包是現場作業的執行者,很多情況是由于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失誤或違規導致的事故發生。由于“總包負責制”的責任追究針對總包,分包單位對于安全防護的現場管理不能引起重視。
此外,對于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責任劃分實際操作中比較模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2009)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在安全防護的管理方面均需提供勞動保護,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個人防護和勞保用品,用工單位提供作業相關的安全防護設施。實際操作中既有用人單位提供保護,也有用工單位提供,也有均未提供。雙方經常會有責任不明的情況,致使安全防護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
定型化的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法律法規依據較為缺乏,目前工程實際中有關定型化防護產品的管理較為混亂,產品的生產、購買、維修、管理及報廢沒有明確的法律和規范,制度不健全。
總體來看,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部分法律法規規定的各方具體職責不夠清晰,所以在實際工程中產生了多種操作模式,從而導致責任不明、管理實施不到位的現象發生。此外,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內容,也存在落實不到位以及監管不嚴的情況。
3 建議
根據現階段國內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現狀及不足分析,提出如下改進建議。
法律法規方面,定型化防護產品化和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相關,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定型化防護的質量控制及市場準入制度;建設部負責定型化防護購置、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關規定;涉及的其他相關部門各司其責,共同協作,保障定型化防護產品的市場化。
技術標準方面,產品標準相對獨立,對通用標準和專項標準,應該是先由通用標準對所有作業的安全技術防護進行規范,再在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專項標準中對通用標準的規范規定進行呼應和落實,便于具體施工過程中的使用何現場檢查。同時技術標準應堅持先防護后施工的原則,確保作業時已有防護。
具體實施方面,針對相關各方提出以下建議。
①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時作合理性判斷,鼓勵安全生產防護費用與工程特征、工期和人工投入相匹配的施工單位中標,并將此內容作為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②施工總包單位應對各分包單位進行進場交底,明確本工程安全防護;明確總包與分包之間防護設施使用、維護、周轉、拆除、報廢的職責及分工;提供通用的個人防護裝備和防護措施,并加強協調管理。③專業分包單位應對其作業人員,實施安全防護交底;提供專業施工涉及的個人防護裝備及防護O施,加強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及管理;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定期組織體檢。④勞務單位應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⑤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裝備,不得擅自拆除和隨意挪動防護設施;不得擅自冒險作業。
4 結語
文章結合調研、座談和法律法規梳理,定義了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理清了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具體實施三方面的現狀。針對不足提出了安全防護標準化定型化產品推廣使用和管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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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暫估價;實際性條款變更;審計意見;指定品牌標準
前言
建設工程管理過程中,時而會遇到法律法規體系規定得比較籠統,或各層次、各地方的規定不相統一的問題,界于法律法規體系邊沿,如何理解和執行,關系到具體工作的推進及是否有違法規體系,需要結合實際作各方面考慮。但作為長期在項目建設一線工作的我們,更希望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尋求更快達成項目建設目標實現的途徑,本文意于通過實際工作中類似情況的處理方法,探討能夠兩全的解決方式。
1對暫估價的理解和處理
1.1對暫估價的理解
暫估價為: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暫估價”一詞最早出現于2005七部委的27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而2003國家計委等七部委的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及其2013年修訂版均沒有提暫估價。而后在清單計價規范2008及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評標辦法等標準及規范層面均針對施工招標提到暫估價,并具體明確為“專業工程、服務、材料、工程設備”四個方面范圍,而暫估價的出處27號令只針對貨物招標,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所以,涉及到“專業工程、服務”等施工招標的暫估價,并沒有政策法規層面的依據。
1.2暫估價的確定方式
七部委的27號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暫估價并規定確定方式的政策法規文件,第五條: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而其他標準、規范、辦法等對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規定各不相同:(1)清單規范2013版的規定①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材料、工程設備供應商。②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參與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b.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規定①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優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標的方式,但招標方案及控制價應經發包人批準。②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3)本省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評標辦法2017版規定暫估價規模達到規定招標標準的,應依法組織招標,否則視為規避招標。
1.3對暫估價招標的疑問
以上各規定均要求對達到招標標準的暫估價進行招標,但招標的組織方式各不相同。鑒于對以上問題的思考,筆者疑問如下:(1)將包含在經招標確定的施工總承包范圍內的暫估價再行招標,存在重復招標的嫌疑,同時與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五條(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的違法發包的行為有相吻合之處。(2)招標組織方式中,發承包共同招標或承包人招標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總承包人依法承包暫估價的權利,因為其施工總承包的行業資質必然涵蓋了暫估價包含的專業資質(如有)或材料設備的采購資格。而由發包人招標,如總承包人未中標,則相當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發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圍,并增加總承包人協調分包商的難度;如總承包人中標,又因其對工程項目的了解而使招標的公平性受質疑。(3)施工招標中一般確定了工程計價方式,中標也有下浮率,所以筆者認為暫估價與變更簽證、暫列金額的計價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過再次招標來確定,暫估價單位的選擇也應該給予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的自主權。
1.4實際工作中暫估價的處理方法
綜上分析,實際工作中我們盡量避免暫估價的出現,對于在招標時還沒有深化圖紙的項目,如中水處理系統、外線電纜工程、弱電智能化工程等,我們采用固定價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單中直接列出招標控制價使用的分項綜合單價,要求投標人按招標人給出的單價填報以上分項價格,承擔不按規定報價的風險。同時在合同中明確此類項目的計價方式,并執行投標下浮率。這樣既能規避以上暫估價執行中的各種困難,又能保證計價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還能防止投標人的不平衡報價,起到較好的效果。
2招標后涉及實質性條款變更的公平性
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均明確要求投標人應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合同雙方不得訂立背離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現實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發包人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雙方在合同談判中同意了某些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而簽訂合同,這對未中標人或潛在投標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違法律的行為,因為未中標人可能正是為了響應實質性條件而使作出的投標文件未能中標,潛在投標人也可能因為某些實質性條件無法響應而放棄投標。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合同法》是實體法;程序法是為實現實體權利義務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標投標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確、恰當地為實現實體權利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只有通過合法、公開、不受質疑的招投標程序,所形成的合同關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才能得以實現。因此程序先于權利,程序法優先于實體法。這也是為什么要強調招標投標過程所確定的實質性內容不能在合同中改變的依據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們堅持謹慎編制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各項實質性條款,并且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嚴格執行,無論中標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變招標合同中的實質性,保證了招標的公平性和嚴肅性,回避了審計的質疑,也為招標人后續的工程管理豎立了依法依規,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對審計意見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項目,共58萬m2,兩層連通地下室,地上12棟獨立住宅樓,由于規模過大,建安工程分為六個施工標段,每個標段各承擔2棟住宅樓及相應范圍地下室,招標時圖紙未完善,無法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材料設備技術標準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標方式。為能有效控制招標形式所帶來的風險,并使各標段使用的材料設備標準統一,合同中對涉及外觀、使用標準、裝飾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審計單位在結算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意見及我們的不同看法:
3.1審計對甲指乙供材料的認定
審計對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認為違反《建筑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意見)、《關于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壟斷市場和肢解發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規。但是,我們根據法律法規及招標要求、合同條件等,認為審計的意見有斷章取義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雖然存有瑕疵,但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不可否認它是發包人控制材料標準及價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審計指出的問題一一反饋:(1)違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設備由工程總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反饋:本條第一句話“按照合同約定…”引出了本條成立的前提條件,而本項目的《施工合同》多處約定了發包人在涉及外觀、使用標準、裝飾材料選定上有通過發包人程序確定材料及供應商的權利,所以,本條審計意見與事實不符,引用法律有誤。(2)違反《意見》第一條四款:“承包單位對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時,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設備”。反饋:①《意見》日期在本項目施工合同簽訂之后,無追溯力;②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確約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條款前提條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應商的選定均按照發包人事先確定并公開的流程,邀請承包人推薦,通過公開競價、內部議標等方式從中擇優選出供應商,由各承包人與公開選擇的供應商簽訂材料供應合同,以統一整個項目的品牌、質量、價格,此程序與上條款中“購入其指定的”實質不相符。(3)違反《通知》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行要求承包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反饋:①《通知》針對行業特權壟斷市場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行為,與本項目中的材料供應不相符;②審計摘錄條款不全,本條款中另一句話:“建設單位需要自己定貨采購的,要在合同中明確其責任和要求”并未摘錄,而本句話是發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據,審計存在以偏概全錯誤。
3.2審計對指定分包總承包服務費的審核
審計對指定分包總承包服務費由約定的8%核減為3%,理由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并參照《清單計價規范》(規范)(2008)4.2.6中參考范圍3%~5%確定。反饋:①“不符合相關規定”沒有具體法律條文,3%的審計審核數據按《規范》總承包服務費的參考范圍內的一個值作為依據,很不嚴謹;②《規范》中總承包服務費是定義“招標人進行發包”的范圍,而本項目是定義“發包人參與選定的由承包人發包”的范圍,兩種總包服務費的定義與實質完全不同;③《規范》第4.3.6中:“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我們按本項目總承包服務的內容確定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經過嚴謹的審批程序;④確定程序通過“工程聯系單”往來于各參建單位,已形成了合同組成文件,審計的審核有違合同及審計要求。
3.3審計對總價合同的核減
本項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簽訂,審計對總價合同擅自進行核減,并認為借總價合同逃避審計,使投資增加。反饋:①室外配套工程經公開招標流程簽訂固定總價合同,依法合規形成,受法律保護,審計審核沒有依據。②《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項目非屬須政府審計范圍,審計權利源于我們的委托而賦予,逃避審計的說法沒有依據。④固定總價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護發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擔大部分的風險,所以不存在為此增加投資的說法。通過三個回合的意見反饋和調整,審計最終出具的報告均采納以上意見,使建安工程核減率從初稿的3.63%下降至終稿的0.64%,發包人的結算控制效果明顯。
4指定品牌標準的合法性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會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技術要求,并出現參考品牌,但是,這一做法常受到微詞,理由源于:①《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條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在實際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技術標準是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的一項重要條件,事關工程項目的各種材料設備使用的品牌檔次標準以及控制價編制中材料設備價格取定的依據,否則無法保證控制價的價格水平及要求與投標人報價及實際采購相吻合。所以我們在材料設備技術要求中設置了參考品牌,但采用了“相當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個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標人確定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標準及根據標準確定招標控制價,二是方便投標人直觀和準確地把握相應材料和設備的技術標準,準確地報出投標價格。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來自于《招標投標實施條例釋義》對上述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解釋:“應當使用技術經濟指標體現使用性能質量需求,必須使用品牌體現性能質量需求者,使用“相當于”某品牌,且保證足夠的競爭投標人”,所以合法合規。
摘要:EPC項目管理;影響;措施
1、EPC項目管理存在的影響因素
EPC項目管理的組織模式和對成員的素質要求有別于傳統的施工企業組織班子。EPC工程項目一般采用矩陣式的組織結構。根據EPC項目合同內容,從公司的各部門抽調相關人員組成項目管理組,以工作組(Work Team)負責工作包(Work Package)的模式運行,由項目經理全面負責工作組的活動,而工作包負責人(專業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組員的活動和安排。管理部門根據公司的法定權利對工作組的工作行使領導、監督、指導和控制功能,確保工作組的活動符合公司、業主和社會的利益。在EPC合同執行完畢后,工作組也隨之解散。
盡管工程建設企業過去在國內外EPC項目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總體上在國外比國內要發展得順利,概括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企業外部大環境的影響,另外一方面是企業內部問題。
(1)、企業外部大環境的影響
1.企業對總承包管理的認識有誤區。人們對總承包管理的概念認識不清,誤解較多。主要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各行各業各系統都有自己的基建隊伍,在行業壟斷、部門分隔的情況下,實施總承包阻力較大。對總承包管理的概念模糊不清,誤解較多,認為總承包管理就是施工費再加管理費,是加大了管理費的“扒皮”承包方式,是皮包公司行為。“小業主、大監理、總承包”的管理理念未得到根本理解和貫徹。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引入FIDIC條款及歐洲采用的建筑師負責制,使我國企業對國際承包管理的通用做法有了一些了解,并在國內一些重點工程上收到了較好效果。但對CM模式、NC模式、BOT/PFI模式了解還不多,研究不深不透,這對于我國總承包企業面對加入WTO后的機遇與挑戰,面對國外承包商的競爭非常不利。
2.業主行為制約了我國EPC項目的發展。在我國目前體制下,業主類型較多,由于業主的建設目的不同,對建筑法、招投標法的運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業主為避開有關法規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進行分塊,分段招標,這種情況很不利于開展工程總承包管理。
3.二級分包市場有待形成。國際大承包商一般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隊伍,總承包之后可能將大部分工程的不同專業分包給專業分包商。而我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有總承包能力的企業在取得總承包任務之后,至少結構工程要獨立完成,不能分包。這種規定是對我國建設企業開展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制約。國內建設企業分包項目往往僅限于各單位的二級公司(分公司),內部進行行政干預、保護,也是制約總承包市場的一個不利因素。
4.工程總承包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加入WTO以來,我國建設領域與國際接軌步伐逐步加快,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發展已成大勢所趨,工程總承包項目也會逐漸增多。然而,我國目前與工程總承包模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雖然工程總承包已推行多年,但由于認識上的不一致,多年來沒有制定工程總承包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只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有規定,而對于工程總承包這種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形式,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在招投標管理上,國家有關部門已出臺了《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但缺乏工程總承包招投標辦法。由于對工程總承包沒有相應管理法規、部門規章、實施細則和標準合同文本等,導致了地方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知道如何對工程總承包規范管理,這些都制約了工程總承包的發展。
5.總承包組織結構不合理。因長期受計劃經濟影響,形成了企業、部門和地區三重割據局面,短期內很難形成專業協作下的經濟規模。建筑行業全方位綜合改革的政策還不明朗,如對勘察、設計單位改制,還未把推進工程總承包作為主導方向等。
6.政府扶持政策力度有待加強,缺少配套政策。各級政府管理部門認識不統一,對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工作支持不力,有的建設行政主管自己認識不清,只承認施工總承包,不承認建設部頒發的工程總承包資格證書;推進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工作相關的配套政策。
(2)、企業內部軟環境的影響。
1.沒有建立適應總承包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架構。目前,除少數已改造為國際型工程公司的建設企業外,我國大多數勘察設計、施工企業沒有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對應的組織機構,開展工程總承包的組織機構不健全。開展EPC總承包時,依然沿用過去的施工總承包的組織模式。項目管理組織體系不健全,企業管理職能交叉,缺乏資源支持,程序指導文件、管理手冊以及先進實用和系統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軟件,加上項目管理信息技術和管理手段落后,很難體現工程總承包對項目全生命周期集成化的、符合環境和歷史的目標要求。
2.復合型管理人才缺乏。21世紀的競爭,主要是人才的競爭,工程總承包企業也不例外。我們缺乏的不僅是大量高素質的大型工程項目投標工作、合理確定報價、合理承包并商簽合同的商業人才,還缺乏能夠按照國際通行項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標準進行管理,熟悉各種合同文本和各種項目管理軟件,能夠進行質量、投資、進度、安全、信息控制的復合型高級項目管理人才。
3.技術創新不足。大量的工程企業技術和項目管理的學習流于一種行業標準學習模式,企業缺乏內部競爭和創新機制,在設計、咨詢與管理方面尚處于“技能”層面,創新嚴重不足,缺乏獨特的技術,造成市場競爭力提升緩慢。
4.重視項目分包施工,忽視高層次總承包管理。首先:我國對項目分包施工的實踐,在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展。但是,實踐證明我國企業在進行大型工程的總承包管理時與下屬分包的項目經理部管理方式完全不同。其次:我們對于施工總承包研究較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沒有系統地總結國內外EPC管理模式的方式、方法,開展EPC管理還停留在施工總承包管理的經驗積累階段。再次:項目管理體系有待完善,項目管理水平和能力較低。
2、提高總承包管理水平
針對總承包管理存在的問題,必須從內外兩個方面修煉內功,提高總承包管理水平。
(一)爭取較好的外部環境。
1、建立和完善項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建筑市場比較混亂,項目管理極不規范,“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極為普遍。為此必須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建立和完善各類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做到門類齊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疊,遺漏空缺和互相抵觸。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和運用法律、法規的手段,培養和發展我國的建筑市場體系,確保建設項目從前期策劃、勘察設計、工程承發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環節都納入法制軌道。
2、在《建筑法》修改時,明確工程總承包的法律地位,規范對工程總承包的市場管理,這是當前急需要做的一件事情。與有關部門一起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積極培育工程總承包招投標市場;參照FIDIC條件,制定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總承包合同條件范本。
3、加強宣傳,統一思想認識。工程總承包推行難度較大,關鍵是政府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業主對工程總承包的認識不夠到位。要加大對推行工程總承包的宣傳力度,一是向社會宣傳報道工程總承包的特點、優勢和典型事例,使工程總承包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可;二是與有關部門以及企業管理協會等單位,開展不同層次的EPC總承包研討會、研討班,對業主進行培訓。
4、規范業主行為。我國已頒布《建筑法》及實施項目法人負責制,施工總承包管理等法規,但目前管理力度不夠,建筑行業應加快制定業主行業規范的制度研究,防止業主將工程切塊、分塊或分段投標。另外,逐步根治目前業主壓價承包、墊資承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4種難于克服的病癥,創造更多的機會實施工程總承包管理。
(二)、加強企業自身建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1、組織召開高層次的專題研討會,對EPC總承包的組織模式、運作機制、目標控制等方面進行系統的總結,形成比較成熟、有我國特色的EPC管理體系和模式。
2、調整組織結構,建立適合EPC管理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參考國外大型建筑業集團在內部成立總承包部專門從事EPC總承包工作。在項目部的組建上,可以參考CPECC的做法,它們分別是大項目部的管理模式、以我為主進行項目管理,施工進行分包的管理模式、聯合體模式、純項目管理模式。
3、學習國外經驗,大力培養滿足EPC管理需要的復合型人才。積極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舉辦各種學術研討會,專題出國考察與交流,促進行業高層人員同世界最新管理趨勢接軌。
4、繼續組織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培訓。應進一步開展工程總承包和國際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培訓,培養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以適應國內外工程建設市場的需要。還要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實踐經驗的工程設計、設備采辦、施工管理、質量控制、計劃控制、投資控制等方面的人才。
5、建立6大控制體系,通過規范項目管理運作,提高工程總承包管理水平。要建立完善進度、質量、造價、安全、合同、信息6大控制目標的管理程序,形成標準化管理。
6、創新企業融資渠道,增加EPC實力。EPC項目管理需要總承包商具有很強的融資、籌資能力。很多大型企業集團擁有較寬的融資渠道,可以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長期借款,信貸等方式獲得大量資金。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標;問題;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tu72 文獻標識碼:a
據報道稱廣州軌道交通六號線二期、七號線一期以及九號線一期白蟻防治工程招標中,按照政府指導價該建筑工程總價原本只有200多萬,但招標價卻為500多萬,這說明建筑招標過程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影響因素,加強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1 當前國內建筑工程招標現狀及問題分析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雖然國內建筑行業的發展非常餓迅速,而且招標方面的法律法規得到健全和完善,但實踐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總結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招標方面的法規需要進一步細化
實踐中可以看到,當前國內建筑工程市場招標競爭日益激烈,競爭者之間硬件上的差別并不大,這使得建筑工程招標操作流程中的各方關系更加的微妙。雖然當前國內已經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建筑工程招標方面的法律法規,但這些都是宏觀層面的管理制度,缺乏細節問題的管理效率,加之市場競爭過程中缺乏監管,以致于建筑工程招標工作履步維艱。比如,很多建筑工程招標參與企業想趁機鉆空子,無視法律法規,甚至存在著嚴重的有法不依、暗箱操作等現象,最終 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招標秩序。
1.2 地方行政干預現象嚴重
就當前國內市場經濟發展現狀來看,處于初級階段的建筑市場招標活動,難免會受到地方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干預,這主要是處于對部門甚至從個人利益 的考慮。實踐中可以看到,地方行政干預的形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比如預審資格、評價標準要求較為粗糙、招標過程中的行政干預嚴重。對于招標單位而言,其根據建筑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以及復雜度,制定資格審查要求、評分標準,報送招標辦進行全面的審查,后者基于部門、地方主管部門利益的考慮,通常會對潛在投標人資質、業績以及技術能力等,視而不見,因此導致建筑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缺乏制度化保障。
1.3 低價中標現象非常的普遍
目前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招標方法是最低價中標法,同時也是當前國內建筑行業有效融入全球化經濟發展體系中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實踐中可以看到,最低價 法已在國內建筑行業的多數地區得到了有效的應用和推廣。因當投標競爭已經成為建筑施工企業競爭的主要內容,所以在最低價中標法推行過程中,很多中標企業為拓展市場,不得不選用低價中標策略。雖然這種行為與市場發展規則不相符,但部分建筑企業仍然抱有投機心理,通過設置虛假材料、開設假證明等方式,惡意壓價競標,甚至采用低于成本價的方法進行競標;中標后,主要采用改變工程量的方式向業主追加投資、采用不正當手段實施商業索賠。低價中標的現象,不僅擾亂了建筑工程招標市場秩序,而且對工程的施工質量、工期等,也會產生嚴重的影響。
1.4 投標人資質與轉包、分包問題
通過對當前國內招標實踐研究發現,很多不具備資質要求的建筑企業、個人,為參加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通常借用有資質建筑企業資質證明,掛靠有資質建筑企業,濫竽充數、擾亂了招標秩序。同時,還存在著轉包、分包問題,即中標后,沒有嚴格按照要求組織施工建設,將工程建設項目隨意的轉包、分包給小的施工隊,并從中收取分包、轉包費用;層層轉包、分包后,工程造價急劇下降,以致于偷工減料、豆腐渣工程屢見不鮮。比如,重慶綦江彩虹橋、湖南省鳳凰橋工程事故,都是血的教訓,二者均與違法轉包、分包相關。
之所以會出現以上安全事故,主要是因為建筑工程招標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暗箱操作、層層承包以及費用克扣等問題;當高建筑項目擊鼓傳花般到了承建方手上,這幾乎成了公開的秘密。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豆腐渣工程,也就不足為奇了。
2 加強建筑工程招標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對當前國內建筑工程招標管理過程中存在著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分析,筆者認為要想加強建筑工程招標管理、凈化市場招標環境和秩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2.1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建筑工程招標管理
就當
國內發展現狀來看,正處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初級階段,轉型、過渡時期的法律法規執行和落實難度依然非常的大。基于此,法律法規不能只是局限在宏觀層面上,而是應當對其進行細化,根據實踐中存在著的突發現象、新問題,進行及時的改進和完善,從而克服法律法規滯后的難題。對于建筑工程招標中的問題而言,應當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邀請招標單位與定標自檢的矛盾。實踐中應同時公開一致推薦的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從中確定具體的中標人,以免部分單位鉆空子,規避招標或搞形式主義;第二,公開招標范圍界 定。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公開招標的范圍進行明確。只要涉及到國有資金投資控股、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筑工程項目,均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 以免出現模棱兩可、猶豫不決的現象;第三,妥善處理招標與成本節約的關系;第四,其他關于建筑工程招標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尤其是表述不一時,應當以科學、合理為標準,查缺補漏。
2.2 明確投標人的資質
對參與招標人而言,應當對其資質事先明確,審查條件涵蓋有幾個方面的內容,投標人需擁有獨立訂立合同權;擁有合同履行能力,其中包含技術資格、專業資格、管理能力、完備的設備設施、充足的資金、具備有豐富經驗與良好信譽的從業人員,且工作人員不存在有不良的工作記錄,近期內沒有發生特別嚴重的問題、或者重大違約違規行為。就當前國內建筑市場環境來看,多數建筑企業在執行項目經理承包機制,即便是建筑企業自身具備非常強的綜合競爭能力,各項目經理之間的能力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因此,應當化投標人項目組織實力考核管控,選擇優秀的投標人、單位,積極參與到建筑工程競標工作中來,從而使建筑項目品質得到有效的保障。 2.3 加強對建筑工程款支付操作、造價調整的有效控制
對于投資控制而言,最為重要的事項就是建筑工程建設進度款支付方式、過程的有效控制。實踐中常見的進度款支付方式表現為兩種形式,即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進度,依據合同造價的百分比進行支付;按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并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支付。在建筑工程變更中,若是設計發生變更情況,則會導致工程造價受到直接影響,這就要求業主需在招標文件中將如何處理工程變更的相應辦法有效確定下來,針對審批程序的變更實施明確,不管是哪方提出的設計變更,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書面渠道由建設方或者是施工方對對方進行通知,唯有雙方均簽字認可之后變更才能夠生效;業主需給予重點關注,慎重考慮,業主造價工程師應積極涉獵各項施工手段,強化經濟施工方案設計。
2.4 標底合理編制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應用
標底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具體實時,這對有效防范招標過程中的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實踐中,若建筑工程需編制標底,則業主需委托有資質的相關機構編制;在此過程中,應當認真做好標底保密工作,以免因投標人事先獲知而采取串標或者圍標行為。招標控制價管理過程中,應當盡量縮短招標控制價公布、開標時間間隔,避免投標人出現嚴重串標現象。因此,建議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針對實踐中出現的不平衡報價問題,招標過程中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要求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以其實際情況為基礎, 對單價、總價進行確定,從而確保競爭的公平性。
2.5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避免暗箱操作現象的出現
實踐中,應當積極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以免出現暗箱操作現象。比如,某工程可分為a、b、c、d四個標段,其中投標方可對上述標段中的任意三個進行投標,但最終只有一個標段中標。 針對該建筑投標項目,投標之前應當提交建筑工程預備金、合同履約金,如分別可以是30萬元;對于d標段而言,可以是20萬元,其中預備金為10萬元、合同履約金為10萬元。最為重要的是該招標前報名投標、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有6家。該建筑工程項目的a、b、c、d四個標段,均為程首次公開招標,既嚴格按照現行的政府采購法進行采購操作,又改變了傳統建筑工程個人主義模式。
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建筑市場工程項目招標競爭日漸激烈,雖然建筑工程招標階段的法律法規已經不斷完善,但這并不意味著建筑行業不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因此實踐中應當加強思想重視和招標管理模式創新,只有這樣才能維持市場招
標秩序、才能確保我國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顧星.建筑招標過程中業主應注意什么問題[j].中國房地產業,2011(12).
【關鍵詞】 法律法規;市場需求;規范合同;設計理念
【中圖分類號】 TU7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727-5123(2012)06-045-02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國家主管部門逐漸在許多文件及建設法律法規中提倡、推廣工程建設總承包項目管理,至今過去了20多年,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的民用建筑項目相對并不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沒有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缺少符合國際慣例的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工程總承包項目融資困難,存在市場準入障礙,缺少對業主采用工程總承包行為的有利約束,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身存在行為及管理的不足等,這些問題限制了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推廣和有力的發展步伐。
1 法律法規方面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不健全,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和相應的實施和操作細則。法律法規方面缺少工程總承包的實施條款,沒有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沒有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工程總承包項目融資困難,缺少配套的工程管理文件和工程檢查備案規定,工程技術資料也無相關的填寫格式。
推行建設工程總承包,必須要有法律及政策的保障。政府應完善和建立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律角度對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做出硬性規定要求,盡快制定適合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式的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相應的標準和實施細則,頒布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法規,規范工程總承包的管理,規避工程總承包可能與到的風險,使更多建筑設計企業能在國家政策范圍內積極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2 市場需求方面
2.1 總承包市場需求存在問題: ①由于我國建筑業長期以來采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分別發包、分別管理的建設體制,建設工程總承包的招標投標市場還沒有完全培育形成,更沒有大的需求市場。②相關建設管理部門對工程總承包的理解認識程度不一,缺少相關的許可手續、規定和標準等,工程總承包存在市場準入障礙。③國內較多業主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式陌生,認可程度很低,不信任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考慮相關利益等原因,不愿采用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組織實行工程建設項目,仍習慣于傳統的自行管理,分階段分開招標活動。④部分業主管理缺乏質量意識和市場行為程序、一再壓低造價、行為極其不規范、拖欠工程款等行為目前仍極其普遍,給從事工程總承包的設計企業帶來了較大風險,有些項目業主甚至還設定了帶資承包、墊資承包的先決不合理條件。
2.2 市場需要法律法規支持:只有在國家健全工程項目總承包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建立制度,加上社會對工程總承包成功工程優點的宣傳,使業主接受和認可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工程總承包才能不斷地推進和發展,同時要做到:①政府應完善和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市場,規范業主的建設行為并建立到位的市場監督機制。提高業主對工程總承包方式的認可,是發展工程總承包的關鍵所在。②支持業主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強調凡符合工程總承包條件和標準的建設項目,業主應優先采取工程總承包的管理方式進行建設,否則視為違規。③針對我國設計企業融資能力不足的實際,協調建立和完善融資、保險、擔保服務體系,為設計企業推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市場提供經濟支撐,創造良好環境。
3 規范合同及管理方面
3.1 合同規范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大多從事工程總承包的民用建筑設計企業,除設計工作自行承擔外,其他設備、材料、施工等均通過采購、分包方式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項目,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和供應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目標的實現,必須依靠合同規范及加大管理手段,所以合同管理對工程總承包設計企業來說極其重要。
3.1.1 建設主管部門應盡快完成制定《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總承包企業對簽訂符合質量要求內容的合同進行規范,利用合同進行經營和管理,同時進行風險控制和風險轉移的能力不足、工程索賠意識不強、索賠知識欠缺等是導致合同管理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
3.1.2 在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式下,設計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工作,對項目建設的安全、質量、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其風險與傳統單一的設計或施工承包相比復雜很多,風險也大得多。如果合同管理做不好,不但會影響項目的順利進行,甚至還會給工程總承包的設計企業帶來很大的信譽和經濟負擔。
3.1.3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訂立的依據,一般情況是業主對項目功能、使用標準的要求而沒有設計施工圖紙。合同雙方之間對項目僅有文字而無圖紙約定,這樣會導致承包內容和合同變更難以確定。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約定強調要滿足業主的各項最終使用功能,支付規定合同總價,工期大多不可逾越。這種承包方式對工程量的估計,設計參數的確定,工程費用的估算等不可預見因素很多。業主對設計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見,都被認為是滿足工程使用功能要求的設計優化和完善,而不是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由此增加的費用會得不到調整。由于當前建設領域相互拖欠工程款的現象比較普遍。業主常以各種理由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工程總承包企業擔心分包工程達不到合同要求就扣留分包商一部分工程款,這種現象有時會影響到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3.2 工程總承包重視合同管。①工程總承包設計企業必須完善項目合同管理組織和程序,設置有經驗的合約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合同對象選擇、談判、履行、變更、收尾等工作。對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現的風險問題要提前采取預防措施,加強有效的防范意識。②合同簽訂前要全面了解業主的意圖,澄清和明確業主的要求,避免潛在未滿足業主要求的風險。合同中要明確業主和工程總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為防范工程總承包企業的風險,應要求業主提供支付擔保,分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③要將分包合同納入整體合同管理范圍,并保持總包與分包合同的協調一致。在分包合同中列明總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利用合同條款約束分包企業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要求履約,嚴格遵循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規定要求。評審合同文本,研究合同內容、避免發生分包范圍分界不清、項目缺漏、工程量偏差、理解歧義等易造成扯皮糾紛的問題。④對合同文件范圍內的信息、記錄、證據、函件、資料、報告、相關政策等要及時進行收集整理,對合同的履行、變更、索賠、爭議、收尾等活動實施控制,避免合同管理由于某些不當給工程總承包企業造成損失。
4 提高設計人員的理念
長期以來,廣大工程設計人員已經習慣了工程設計與施工分別承包、分別管理的模式;再加上目前國內民用建筑工程總承包項目相對不多,設計人員仍然以單一的設計任務為主。所以設計人員觀念沒有完全轉變,對設計企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態度、目的不一致,對工程總承包的采購與施工配合支持不夠,不能充分發揮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式的優勢。
4.1 現在一般情況下設計人員普遍存在對經濟合理性意識的淡薄,設計過分保守。認為設計在功能上滿足,技術上可行,質量上安全就行。對具體設計方案優化、精確細算,仔細推敲、經濟上更加合理、投資更加節省等則相對考慮較少。
4.2 設計深化不夠考慮不周,隨意性大;套圖設計,圖紙粗糙,圖紙中存在原則性錯誤和漏項時有出現;優化深度不夠,滿足不了工程總承包的招標、采購和施工要求;各專業間設計圖紙及設計變更會簽審核把關不嚴,彼此間經常出現錯、漏、碰、缺的設計矛盾;尤其當因施工中某個專業圖紙有問題而簽發設計變更時,專業間相互配合、溝通、協調不夠,又常導致其他專業出現新的問題。
4.3 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與傳統的單一設計承包的區別在于,由設計問題而造成工程投資增加和工期拖延的損失在實際工程中還是比較多的,如果要由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身來全部負責承擔是不現實的(在過去這種損失一般是由業主承擔),目前都采用固定總價包死合同。所以,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要實現好的經濟效應,設計是先導。設計人員要改變傳統的單一設計觀念,更加盡力減少設計中的問題,對設計方案進一步優化細化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5 設計企業的管理運行體制
5.1 建筑設計企業與國際工程公司的差距。
5.1.1 現在設計企業的體制尚未徹底轉變。多數民用建筑設計企業尚未按照功能性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體制性改革和機制性改革進行結構調整,沒有參照國際工程公司的模式,改造成為具有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全過程服務資質和能力的綜合型工程公司,只是設立了一個院屬二級機構來承擔工程總承包業務。同時由于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技術和管理觀念相對落后。部分設計企業還沒有真正采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低水平的經驗型、粗放型管理階段。沒有甚至不懂采用贏得值技術方法對工程項目費用和進度進行控制,分析費用和進度偏差。
5.1.2 部分民用設計企業尚未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對應的組織機構,雖然已經開展了工程總承包業務,但組織和項目管理體系尚不健全、機構設置尚不合理。采取的組織管理模式不能完全滿足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需要,內部各部門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過程中協調配合,尤其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分離的現狀,造成設計部門和施工部門對項目理解、態度、目的和行動上不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彌補不夠,需要項目的進展和項目目標的實現。
5.1.3 部分民用設計企業缺乏工程總承包所需要的高素質的懂業務、具有工程組織能力和管理經驗的項目管理人才,人才結構配備也不能滿足工程總承包的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缺少有職業資格的高層次管理人員。有的僅由邊緣人員或設計企業的剩余人員臨時拼湊組成項目管理班子。項目部人員配備不齊,有的僅掛名兼職,實際并不從事具體工作。大多數人員為從事設計專業,對項目組織管理不很清楚,經驗少,組織管理協調水平不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低。這些都會導致投資增加、項目不能按期交付業主使用、工程總承包利益受損的風險。
5.1.4 目前許多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建筑設計企業,在過去僅從事單一的設計承包,對建設項目的采購和施工組織管理比較陌生,項目采購和施工管理的涉及的問題比較多。自身并不具備施工實力,即使與施工企業強強聯合組成工程總承包聯合體,也往往由于各種原因難以實現。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建筑設計企業都將所承包工作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施工企業,由于企業間體制、管理模式、利益目的等的差異,對項目建設的態度、理解、目的不同,所以工程總承包的施工組織管理協調比施工總承包復雜,難度也較大。
5.2 建筑設計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①建筑設計企業要抓住歷史發展機遇,參照國際工程公司的模式,盡快深化體制改革。通過企業改造和重組,建立適合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工程建設能力的綜合型工程公司。合理設計項目的管理模式,理順內部關系和管理機制,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適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②設計企業工程總承包管理依靠的資源主要是自然人。項目的主要管理人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條件:首先是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和工作經驗,并具有有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其次是要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工程總承包的發展需要有靠得住、層次較高、有綜合素質的管理骨干。對于普通員工,也應要求其具備一定的素質、基本的業務知識和工作經驗,這是運作必備的最低要求。
設計企業必須堅持人才競爭戰略。選用人的范圍要盡可能寬松,也要引入競爭機制。大力培養和引進工程總承包所需要的項目經理、采購經理、施工經理、控制經理、財務經理以及合約、商務等方面的高素質項目管理人才,以適應國內外工程建設市場的需要。特別要強調項目施工部的施工經理、質量技術工程師等的配備素質、層次、數量要滿足施工組織管理的要求,保證項目施工組織、協調、安排的科學合理。避免由于施工考慮不周、組織安排不當,工作失誤等造成工程大面積返工、窩工的損失,給項目造成工期拖延、費用增加的風險。推廣應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加快技術進步,依靠技術占領市場。
上述工程總承包設計企業除了要有合格的設計能力外,還應具有采購能力和施工承包的資質能力。當前要鼓勵企業間聯合兼并,使之具有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管理能力,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工程總承包,避免發生因設計、供應、施工等不協調造成的工期拖延、投資增加、合同糾紛等問題,這是發展的需要,也是走向世界市場的必然需要。
參考文獻
1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 50358-2005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之一,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持續,建筑行業獲得良好的發展。然而建筑工程中的質量安全問題仍然受到關注,這一方面說明質量和安全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得到日益重視;另一方面也說明盡管多年來一直強調質量安全的重要性,但現實中的質量安全問題卻并未得到十分有效的解決。鑒于此,本文通過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剖析,深入探討如何通過加強建筑工程管理以更有效地對質量與安全進行控制。
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現狀分析
1、建筑工程管理體制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
管理體制,是建筑單位實行建筑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據,是企業對建筑工程進行管理及秩序維護的基礎,然而,當前大部分施工單位的建筑工程管理體制不完善,甚至為節省人員開支,大量削減工程管理人員,致使工程管理部門人員較少,導致工程管理難以全面落實,無法及時找出工程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容易引發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雖然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十分看好,建筑規模不斷擴大,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卻始終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甚至沒有法律法規對工程管理的實施準則進行規定,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支持,制約著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2、建筑工程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偏低,缺乏建筑監理意識
建筑工程管理人員,是實施和落實建筑工程管理措施的制定者,其綜合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管理人員管理水平及能力,影響著工程實際管理效果。當前,大多數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偏低,在建筑工程管理活動中,由于其綜合素質的限制,導致管理措施不能有效落實,進而影響工程施工進度及質量;隨著建筑市場的竟爭日趨激勵,眾多施工單位將攬工程作為工作的重點,對建筑工程管理不夠重視,缺乏工程管理意識,在建筑施工過程中,不設置項目管理人員,對工程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3、建筑施工過程中缺乏有效監督機制,施工階段的管理存在較多問題
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為追求更大經濟效益,一味追求施工進度,不重視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施工現場缺乏監督機構及隊伍,難以確保施工質童。在整個工程管理活動中,施工現場管理是最為關鍵的環節,施工現場管理質量,直接影響著工程質量、進度及安全。當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主要問題集中在施工人員、施工材料、施工機械上。如施工人員專業水平較低,施工材料分類及儲存不規范,施工機械老舊,缺乏有效維護等問題。
二、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對策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良好的法制環境是建筑工程得以公開、公平、公正監管的前提,基于此,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始終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頭等大事。當務之急是規范建筑工程監管單位的行為,而提高執法公信力是凈化建筑工程外部環境的首要任務。建議抓緊制定涉及監管單位的各項法規,一是有法可依,提高質量安全監管的力度,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范圍、對象明確了,將更有利于重點監督施工單位主要責任人質量安全方面的責任。
2、落實質量安全管理措施
質量與安全都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核心內容。只有確保質量和安全,企業才能長期穩定發展。作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觀念,始終把安全和質量放在重要的位置,為此企業應完善安全管理體制,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重點是明確責任和責任到人。首先,確立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目標,然后層層分解并簽訂責任書,全面落實安全和質量控制責任。其次,完善安全生產與質量管理規章制度,設立專職安全監督員和質檢員督查制度的落實情況。還要設立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專項資金,并做到專款專用。嚴格監督檢查,堅持從源頭做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質量控制狠抓事前控制;查隱患、找不足,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通過持續改進不斷提高施工安全、質量控制水平。
3、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一定要落實到位
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直接影響著建筑工程質量,因此,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一定要落實到位。同時,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一定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招投標一定要科學規范,嚴格控制掛靠、串標等違規行為。另外,實行建筑工程規范化、正規化的科學管理,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采用臨時抽檢、突擊“飛檢”等方式,以監督為主,做到“監、幫、促”相結合,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監督管理水平。首先,國家、省和建設部以及相關部門關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規一定要認真執行,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建筑工程建設。其次,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一定要符合建筑工程的實際情況,采取認真負責的態度進行規范管理,從而使得建筑工程的質量得到保證,安全監督到位,工程建設高效運行。
4、進一步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敦促監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
加強質監人員的專業技能的培訓,使得質監人員更好地領會業務知識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進而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加強監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管隊伍綜合素質。另外,要敦促監理人員認真履行監理的職責。監理工程師在施工之前一定要認真審核施工組織方案的合理性,仔細檢查施工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健全。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要認真負責地執行監理職責,確保監理的公平公正性,采取巡視、抽查、試驗等手段方法將工程監理貫穿于工程項目的全過程。
5、安全措施方面,應充分重視機械設備安全,做好檢查維護工作
腳手架、安全繩等每次使用前和使用中都需仔細檢查,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堅決更換。施工用電必須由專職電工接線、拆線,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私自接拆線;配電設施、導線必須符合臨時用電規范要求;動力線與照明線分開設置,不得混接,設備接地嚴格按照施工設計要求進行。操作工程機械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應定機定崗。
6、加強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單位是建筑工程的施工主力軍,也是工程安全生產的重點。由于分包單位人員來源廣、培訓少、調動多等特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的難度。所以,有效提高分包單位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行為是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的關鍵。對此,建筑施工單位應制定具有較強針對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總包管理監督、分包單位自身建設、績效開合以及安全生產保證金等辦法。在提出實際要求基礎上,將工程招投標、成本管理和人員結構進行有效的結合,利用經濟手段等企業核心利益促進分包單位強化施工隊伍建設,并對整個施工過程實行獎懲制度和安全績效考核制度,為工程安全控制打下堅實基礎。
7、做好技術復核工作
施工過程中,凡是涉及到標準規范的技術工作,技術復核工作是需要嚴格進行的。防止基準失誤影響整個建筑工程,帶來難以補救和巨大危害。譬如:建筑物的標高、定位、混凝土配合比、孔洞預留位置及尺寸、管線坡度等。以上事項需經過施工單位技術復核,然后報于監理工程師進行復驗和確認,復驗通過以后才可以進行后續施工。需要注意的是,施工條件、建設單位需求變化都會引起工程變更。如實際施工中需要工程變更,應嚴格根據變更手續程序進行,首先提出工程變更申請,通過監理工程師研究、確認,審核以后再由監理單位變更指令,才能生效實施。
8、強化質量檢驗工作
建筑工程是由許多相互制約、相互管理的工序組成。要想對工程的整體施工質量進行有效控制,首先要嚴格控制各個工序的施工質量。各工序之間具有密切的連續性,上道工序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下道工序的順利進行。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控制,是檢驗各道工序投入品質量的符合要求程度。具體表現在,檢查各工序的操作質量、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強化質量檢驗工作。比如,在基坑開挖工序或隱蔽工程中,勘察設計人員、質量監督部門和工程現場監理單位都要參與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結束語
安全和質量始終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頭等大事,關系到建筑單位的未來發展,更與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密切相關,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需要高度重視質量管理與安全控制,持續改進和提高質量及安全水平,并從根本上杜絕重大安全與質量事故,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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