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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業是指承接房屋、土木、橋梁、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的企業,其特點是建設工程周期長、資金量龐大、資金流出快流入慢等,這些特點往往導致企業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所得稅是占比比較大的成本,企業需要找到合理的減稅增效的方式減少成本,減輕企業的資金壓力。納稅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等進行合理規劃。納稅籌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籌劃,使不違法的條件下使企業所需繳納的所得稅得到減免,其目的是降低企業稅收的負擔。合理的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通過納稅籌劃,企業可以延期繳納稅費,保證企業資金流動的靈活性,也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理財能力,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二、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建筑施工企業的收入確認以收到的錢為依據的,在新會計準則規定中,收入確認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所有權已經轉移或者各事項已經全部完成,二是收到的全部資金都已經確定。但是在實際中,因為建筑施工的特性,收入的確定往往被滯后,造成企業的收入確定不真實或不準確,甚至有一些企業為了達到業績,按照自己的需要進行確認而不是根據實際確認。所以,建筑施工企業在所得稅的籌劃中存在收入確認不合理的現象。在稅法規定中,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實際的利潤總額計算,對有困難的企業,可以依據上一年的數據,按月或者季度進行或者由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可行性辦法進行預繳。但是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為了圖方便,簡單地對按照實際利潤總額進行預算,不考慮企業的整體狀況,導致了預繳制度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所得稅籌劃中,還存在固定資產累計折舊不合理、存貨計價方式不合理等問題,這些問題都直接導致了所得稅籌劃的不合理,無形中給企業加重了成本負擔。
三、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與減稅增效
(一)避稅原則
企業避稅一定要合法,遵循合法的原則才能保障企業的利益,保障企業的長久發展。企業避稅還要保證其合理性,納稅籌劃會受到國家相關政策的影響,納稅籌劃存在一定的風險性,所以,企業應該根據政策的變化對納稅籌劃進行實時調整以保證籌劃的合理性,使企業達到收支平衡,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平衡各項節稅的比例,可以給公司帶來利益,反之,不合理的避稅可能使納稅企業走到法律邊緣,觸碰法律底線。我國稅法和相關政策還在不斷完善,企業可以抓住時效性、全局性、謹慎性等三個原則來籌劃納稅,及時了解國家稅法以及相關政策,熟悉是否有優惠政策,把企業的整體以及企業可能面臨的風險都考慮進去,盡可能地規避風險。企業可以根據稅收籌劃對收入的納稅年度進行確定,以有效延遲納稅期限,減輕企業納稅負擔,但要注意千萬不能跨越法律的邊緣。
(二)避稅籌劃
1、對施工企業固定資產進行籌劃固定資產在企業的總資產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所以對固定資產進行籌劃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工作中的重點。折舊方式是固定資產籌劃的主要方式之一,加速折舊法、產量法、年限平均法又是主要的折舊方式,不同的折舊方式分攤到各期的資產成本也不同。2、對企業的收入進行合理地籌劃建筑施工的收入確定既然是以收入數據為依據的,那企業可以從收入入手,可以根據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進度對收入進行分期確認,如此一來企業便可分期進行稅務繳納甚至可以延期繳納。另外,企業可以通過國債等方式增加收入,這部分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另外,企業應設置合理的會計科目,財務人員,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對會計科目進行設置[3]。科學、合理的會計科目設置可以給企業帶來便利,避免收入和支出的失衡,減輕企業的負擔。3、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的所得稅,國家一般會有扣除項目以及抵減等減收稅費的政策,建筑施工企可以抓住這一點進行籌劃,比如,企業可以設立分公司來減輕稅收負擔利用分公司在創立初期的虧損來抵減總公司的利潤總額。企業還可以積極建立高新技術等可享受財政補貼的創新性企業。施工企業充分利用國家稅收的優惠政策,就可以減免一部分稅費。
[關鍵詞]納稅籌劃;經濟;稅收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44-0084-01
1 納稅籌劃的概念和意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不違反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納稅主體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或遞延繳稅,最大限度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的一系列活動。
納稅籌劃有利于納稅人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有利于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并且對完善稅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稅收違法行為和涉稅犯罪,提高納稅人乃至全民的稅收法律意識,征收征納雙方加強管理,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利用,對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2 企業所得稅的簡介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實現了兩稅統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稅率為25%,新稅法對稅收優惠政策作出重大調整,形成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并體現了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
3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3.1 縮小應稅收入策略
縮小應稅收入主要考慮及時剔除不該認定為應稅收入的項目,或設法增加免稅收入。在實踐中具體采取的方法一是對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并作沖減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免虛增收入;二是年度計算收入總額時,對預收貨款、應付賬款等項目也應予以減除,防止錯記為收入;三是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政府公債,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或者將多余的周轉資金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3.2 膨脹成本費用策略
3.2.1 分散利息費用
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據實在稅前列支。但是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故企業籌集資金應盡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發生高息借款,應考慮將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開支。如企業若是向非金融機構、向職工集資,部分高息可以轉為金融機構手續費;若是同行業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轉化為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開支,在產品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等列支,從而擴大在稅前扣除的支出范圍。
3.2.2 分散業務招待費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列支標準部分,應于稅后開支。若超過限額,企業應自行調整減除,將開支的招待費轉移至其他科目稅前扣除。例如企業贈送客戶禮金、禮券等費用,可考慮以傭金費用列支,傭金支出無限額限制,這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從而達到節稅效果。
3.3 稅負轉移策略
稅負轉移的主要原則,就是將利潤從一個實體轉移給另一個實體,從而使一方的應稅所得降低,來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通常做法是在兩個關聯公司或者母子公司之間,同時這兩個公司所在地區存在區域性稅率差異,從而將利潤從高稅率地區轉移到低稅率地區。
【關鍵詞】中小企業 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節稅
所得稅納稅籌劃目前已經成為很多企業關注的焦點。從08年新的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后,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格局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它減輕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同時所得稅具有稅負重、彈性大、籌劃空間大的特點,具有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因此,中小企業對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是當代經濟形勢的選擇,企業應當關注新稅法的變化以進行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的意義
1.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
2.有助于納稅人實現利潤最大化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4.納稅籌劃有助于依法治稅和完善稅制的實現
5.從長遠來看,納稅籌劃還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收收入
二、我國中小企業納稅籌劃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對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概念不清
我國中小企業家很自然地把納稅籌劃與避稅、偷稅、逃稅聯想到了一起,對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概念理解存在誤區。其實,所得稅納稅籌劃和避稅都是合法行為,避稅時利用稅法的漏洞,所得稅納稅籌劃利用所得稅法設定的各項優惠政策,而逃稅和偷稅都是違法行為。在概念上都理解錯了又何談正確利用呢?
(二)對所得稅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偏差
納稅籌劃引入國內的時間還很短,尤其是對于處于成長期的中小型公司,在規章制度和會計決策等方面都還不成熟,納稅籌劃這個問題還沒有上升到重視的工作層面。公司決策者的思維模式還停留在老一輩的想法,認為所得稅納稅籌劃就是“關系稅”或者“人情稅”只要稅務機關或地方政府部門認可,所得稅納稅籌劃就沒有風險。其實納稅籌劃是我們企業的一項權利,而我們納稅人連最起碼的權利都不知道如何維護,對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也是輕易放棄。這種籌劃意識的缺失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遭受極大的損失。因此,必須把納稅籌劃上升到會計工作層面上。
(三)會計人員片面看重稅負,缺乏整體設計
中小型企業一般業務量少,會計人員素質層次不一。他們往往強調納稅籌劃就是減低稅負。其實降低稅負雖然是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直接目的,但不能一味強調降低稅負而不考慮整體效果。納稅籌劃是有成本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實施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籌劃成本。所得稅納稅籌劃成本主要包括設計成本、機會成本、管理成本和風險成本。如果納稅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所帶來的收益小于納稅籌劃支出,則該項納稅籌劃就是失敗的。因此,在選擇籌劃方案時,不能只考慮稅負的降低而忽略了所得稅納稅籌劃所引起的相關成本。
三、中小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納稅籌劃的內部環境建設
1.樹立正確的籌劃意識,端正籌劃態度。這是納稅籌劃的前提,要想通過稅收籌劃來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就必須對稅收籌劃的定義、特征、目的等有非常詳盡的認識。同時,企業決策者還要樹立正確的納稅籌劃意識,應該認識到納稅籌劃對企業自身乃至國家政策的積極影響,認識到納稅籌劃不僅會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更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和義務,企業在實際籌劃中要有全局性的規劃,不能僅僅盯住個別稅負的降低,而是要努力降低整體稅負。
2.注重中小企業納稅籌劃人才的培養。中小企業財務人員的素質一般并不是很高,而且人員有限,想要做個完善的納稅籌劃有一定的困難。企業應提高其財務部門人員的素質,多組織財務部門進行稅收籌劃的相關理論學習,以提高本企業財務人員實施稅收籌劃的能力。
(二)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充分享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認真研究新稅法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在資本結構、人員數量方面都符合“小微”的基礎上,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的界定會直接影響到企業按照25%還是按照20%來繳納。
2.充分利用扣除規定,聘用部分特殊人員參與生產經營。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由于新稅法取消了原稅法對安置人員比例的限制,這樣企業可以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或殘疾人員,從而可增加扣除項目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減輕稅負。
3.針對部分免稅收入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和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給予所得稅優惠。中小企業完全可以利用閑置資金購買國債或進行權益性投資,這樣收益也可享受免稅優惠。
4.利用鼓勵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推動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也對技術革新設定了優惠條款,中小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條款進行納稅籌劃,從而獲得必要的資金支持。但是,許多中小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意識把相關的研發成本費用列為公司的無形資產,對于發明專利的所有費用往往直接計入了管理費用,這對企業來說是一大損失。
(三)利用節稅技巧在賬務處理中進行納稅籌劃
1.對所得稅前限額列支的費用盡量足額列支。限額列支的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等。其中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列支規定是發生額的60%,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部分允許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允許列支;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相關規定是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標準和扣除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2.在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的縮短相關資產的攤銷期限。一些企業往往利用待攤費用賬戶,調節企業的產品成本,不按規定的待攤期限推銷數額,轉入“制造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賬戶。特別是在年終月份,將應分期攤銷的費用,集中攤入產品成本,加大攤銷額,截留利潤。這能明顯取得節稅效應,尤其是在當前中小企業融資普遍困難的情況下是相當寶貴的可利用資源。
3.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具體計價,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存貨計價方法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存貨計價的這些規定,為企業進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提供了空間,也為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減輕所得稅稅負,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公布了與之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與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還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設置了預約定價安排、提供關聯方資料義務、防范資本弱化等反避稅條款。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企業在作稅收籌劃尤其是轉讓定價時。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謹慎規劃,規避籌劃風險。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要降低應納稅額,應先從降低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入手,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降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除直接減免稅額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即預提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一)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實施條例》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界定的首要條件是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認定的具體指標有: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技術創新的導向。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三)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 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
原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或股息免征所得稅,但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將這些所得的稅率規定為10%,增加了稅收負擔。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籌劃。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與新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辦理,這意味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科威特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約定:對股息不征稅或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在上述國家或地區注冊,租用郵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規避部分稅收。
二、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
(一)工資薪金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 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3 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人工資;4 增加職工教育、培訓I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增加人數,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
《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5‰明顯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達到廣告的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經營方式,以自銷代替代銷、銷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額計算基礎。
(三)設立分公司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四)選擇會計政策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存貨的核算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因此,企業可以在通貨膨脹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提高當期銷售成本。減少所得稅。同樣,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別對收入確認的時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旦確認收入。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要上繳稅款。所以,企業應根據情況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當然,部分資金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也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需權衡利弊;賒銷產品時盡量不開具銷售發票。等收到貨款時才開具銷售發票并確認收入。以免墊支稅款。企業還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
(二)盡量投資免稅收入
企業對外投資時應設法增加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這將刺激企業直接投資的熱情,同時也給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
四、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選擇投資方向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的方向主要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節能環保、促進公益事業、照顧弱勢群體等,企業應根據政策來調整投資和經營決策,如多上一些技術創新、節能節水、環保、農業開發等領域的項目。加大對技術開發的投入,充分享受稅法給予的節稅空間。
(二)促進技術創新
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自主技術創新的優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規定有: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不再受增長達10%的限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應順勢而動。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
(三)利用過渡期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按原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因此,可繼續考慮在西部地區設立新企業,或通過與原企業合并的方式即“借殼”,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
(四)合理選擇就業人員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如果企業在進行組織設計時能將殘疾職工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就可以獲得減少稅負的好處。
五、其他方面
(一)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采用了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二)間接抵免
一、企業實施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
(一)合理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風險。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納稅成本具有如下兩個特點:其一為現金性;其二為企業收益變現程度的非對稱性。從企業自身的角度來看,整個經營過程中的現金周轉具有對應的約束性,在納稅支出等方而缺乏應有的靈活性。尤其是對大型企業集團而言,其由多個子公司或者不買構成,在納稅現金流量等方而的安排和籌劃比單個企業更具靈活性,不但能夠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而且能夠最大限度的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的風險。
(二)優化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能夠對企業的財務管理進行優化,能夠使得企業的資源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和優化,保證企業內部各個部門以及企業集團各個子公司的資源得到合理配置,這也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目標通過實施納稅籌劃體現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協同管理與市場競爭優勢,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三)綜合考慮外界諸多因素對企業財務管理總目標的影響。企業在確定財務管理目標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經營環境因素的影響,保證所制定財務管理目標的可行性。同時,還應該綜合分析企業經營成本、收益與個人利益的需求。因此,企業在財務管理過程中必須基于企業收益成本、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利潤最大化的基礎上,利用對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稅率差異等方式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使得企業的整體利潤得到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二、企業經營之初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合理選擇。隨著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其具體的組織形式也日趨多元化,而且每一種組織形式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存在對應的差異。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企業通過納稅籌劃的方式,并結合當地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最為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企業稅收負擔的控制,從而實現企業稅后利潤的提升。
(二)勸結合自身發展需要合理選擇投資區域為了保證區域經濟的整體發展平衡,我國在制定對應稅收法律的過程中,會針對特殊區域,例如,在我國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以及經濟特區,會針對對應的企業采用相對優惠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實現當地經濟的迅速發展,從而達到維持區域經濟發展平衡、高新產業技術發展,實現我國科技生產力整體水平的提高。考慮到這種特殊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核心產業布局等方而要進行針對性的納稅籌劃,結合企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在對應的區域進行全而的投資建設,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使得企業的稅收負擔得以減輕。
(三)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的資本結構及籌資活動是開展系列經營活動的基礎,而合理的納稅籌劃能夠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實現企業籌資活動得以順利開展。由于企業的籌資行為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在具體的實時過程中通過調整資本結構而達到目的,其資本結構的合理性直接制約著企業經營所而臨的風險,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減輕企業稅負,提高稅后收益。而籌資方式的選擇會直接影響企業的預期收益以及整體稅負水平。在選擇籌資方式的過程中,要根據對應的籌資特點,從負債籌資、權益籌資等方式中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
三、經營過程中銷售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采取結算方式的不同而采取的確定時間存在對應的差異,從而導致企業所得稅納稅時間存在對應的差異。(1)在銷售過程中使用直接收款結算的方式,不論貨物是否己經發出,都必須以貨款收入或者獲得索款憑證之后,并將提貨單作為確認收入的時間;(2)通過賒銷和分期的收款結算方式進行銷售時,以合同所約定額度收款時間作為企業的收入確定時間;(3)當通過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結算方式進行銷售時,將商品的實際發出時間,并將發票賬單提交至銀行辦理托收手續的時間作為收入的確定時間;(4)使用委托代銷的結算方式進行銷售時,應以受托方在按要求將商品銷售完成之后,并開具售貨清單給委托方作為企業的收入確認時間;(5)使用預收貨款的結算方式進行銷售時,應該講貨物的實際發出時間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
而在企業的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銷售過程中采取不同的結算方式對收入確定時間進行合理控制,從而使得納稅義務的執行時間得到延緩,從而為納稅籌劃爭取時間。當前,我國對企業稅收義務發生的時間以及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都在稅收制度以及會計準則等方而有具體的規定,從而使得企業的納稅義務實際發生時間可能會早于企業的實際收入時間,從而導致企業的資金流量迅速增加,導致企業的經營成本增加、企業經營效益下降。所以,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應該盡量避免法律中對于銷售收入確認時間早于企業實際收入的時間,并爭取做到晚于實際的收入時間,從而使得企業的納稅時間延后,為資金爭取對應的時間價值。這對于那些主要實施年終銷售的業務,在簽訂銷售合同的過程中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結算方式將收入確認時間延后至次年,從而有效控制納稅時間,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為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提供良好的資金環境。
四、企業集團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其他納稅籌劃
(一)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式。在實際的經營管理過程中,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在存貨的發貨過程中,使用加權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將企業的實際經營成本計算出來,從而達到精確計算企業經營成本的目的,為企業賦稅的減輕提供參考采取不類型的存貨計價方式,時還會產生對應的利潤以及存貨股價,在對應程度上會影響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因此,在選擇存貨計價方式的過程中,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發展形勢以及實際的財務狀況,達到降低企業納稅成本的目的。例如,當物價下跌時,企業應該選擇先進先出的存貨計價方式;若物價波動頻繁,則應該使用加權法進行成本核算,為納稅籌劃提供合理的依據。
【關鍵詞】建筑企業;納稅籌劃
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由于具有無償性、強制性等特點,成為現代經濟生活的一個熱點。我國在2008年1月1日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于建筑企業的規定也有所變化,我們可以采取措施,對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
一、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和國際稅收慣例的規定,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對于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安排,在不妨礙正常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實現稅負最小化和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納稅籌劃具有事前籌劃的原則。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必須做到與現行的稅收法規不沖突。納稅人可以根據已經知道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這個框架下,調整納稅人自身的經濟活動,選擇最佳的稅務方案,獲得最大的經濟行為。對于稅收行為,如果沒有進行事先的籌劃,若經濟行為已經發生再進行安排,也就失去了所謂的納稅籌劃的意義。(1)對于建筑企業來說進行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對于企業來說,由于所得稅不能稅前抵扣,而是在企業利潤總額的基礎上繳納的,在企業的各項稅收中,占的比重較大,因此,對于建筑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有著重要的意義。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建筑企業受到以下影響:一是金融危機使得人民幣升值、物價上漲、勞動力價格也在上漲,而建筑企業的成本中,原材料的成本占有很大的比重,加之勞動力的成本也在上漲,使得建筑企業的總成本在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減少,有些企業甚至出現虧損;二是企業受到資金的影響,招標方不能按照約定的合同來支付款項,導致建筑企業無法和分包公司、材料供應商及時進行結算,進而影響工程的進度,有些項目因為嚴重缺乏資金,出現停工現象,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為了減少建筑企業的稅收成本,增加建筑企業資金的流動性,提高建筑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對建筑企業進行納稅稠糊是非常必要的。(2)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可行性。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由于工程施工量大,工程項目復雜,不僅使用了大量的固定資產,而且固定資產的價值都很高、種類也相對繁多,這中間比較重要的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機械設備、辦公設備、運輸設備,這些資產的總額占到所有資產總值的三分之一還要多。對于建筑企業來所,這么多的固定資產,相對來說,計提的折舊也是很多,為了獲得固定資產折舊的抵稅效應,我們可以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對于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規定,也為我們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二、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方法
(1)稅法規定的企業折舊方法為直線法。但是同時也規定,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企業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話,確實需要采用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或者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稅法上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規定的計提方法有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綜合法。直接法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年限平均法,是指對固定資產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在考慮企業固定資產的殘余價值的基礎上,每年計提相等的折舊額。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我們在計提折舊的時候不考慮固定資產的凈殘值,采用固定的折舊率(即: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與累計折舊差額的余額作為本期應該計提的折舊額。年數總和法是指在考慮企業固定資產凈殘值的基礎上,采用固定資產的原價與預計凈殘值的差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由于固定資產金額比較大,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我們應該重視。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一定的情況下,不管采用的是直線法計提折舊還是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我們所要計提的折舊總額是一樣的,也是說在使用年限內的折舊總額是一個固定的數值,不會因為我們采用的折舊方法而改變。但是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還是影響我們每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當某一年份,我們計提的折舊比較多的時候,我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比較少,我們知道加速折舊可以使企業在開始年度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情況要是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于企業來說毫無意義。但是資金時間是客觀存在的,我們為了獲得資金的使用價值,有必要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相當于企業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是很重要的。經過計算,我們比較了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對所得稅的影響,我們發現雙倍余額法對于應納稅所得額的降低比年數總和法的效果更好。(2)折舊的計提要考慮折舊年限的選擇。稅法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明確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對于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最低的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是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是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是折舊年限與已使用年限差額的60%。為了達到縮短折舊年限的目的,建筑企業就要努力使企業的固定資產符合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條件,這樣企業就可以多計提折舊,減少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3)對于影響折舊額的固定資產凈殘值的考慮。稅法對于企業的凈殘值的規定是,企業應當考慮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下,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稅法同時規定,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一旦估定,就不得變更。對于折舊額來說,凈殘值越大,企業計提的折舊額就相對較少,進而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就增大,企業當期的所得稅額就增大。所以,對建筑企業來說,企業應該盡量低估企業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使企業當期的折舊額變大,對于建筑企業來說,由于其固定資產的數額比較大,固定資產報廢后的凈殘值也一般不為零,因此,我們要合理估計企業固定資產的凈殘值。
三、對于建筑企業的借款費用的納稅籌劃
稅法對于借款費用的處理的規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費用化借款費用;另一種是資本化借款費用。對于費用化的借款費用可以在企業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進行扣除;對于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借款費用必須隨著有關資產分期扣除,對于借款金額比較大的建筑企業來說,其發生的借款費用最好是在項目完工后確認為財務費用,這樣可以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稅前扣除,減少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參 考 文 獻
[1]翟繼光,張曉冬.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
[2]程靜茹,馬旭萍,李文寧.新所得稅法下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籌劃[J].交通財會.2010(8)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節稅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它是國家指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從企業方面看,企業因繳納所得稅,會減少股東和債權人享有的企業營運后所產生的財富,因此納稅人企業在繳納應交稅金時,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籌劃,從而減少當期應繳納所得稅,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從國家來看,納稅籌劃也具有必然性,它對于優化產業結構、促進資本流通以及對資源的合理配置都是有現實意義的。
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是納稅人的收入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等開支后的凈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的輕重直接影響到企業稅后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稅制,有效地降低納稅成本,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每個企業都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本文以新企業所得稅法機器實施細則為基礎,對此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企業形式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應匯總納稅。從納稅角度來看,企業分支機構性質不同,稅負義務也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承擔納稅責任,在法律性質上與總公司視為兩個主題,其成本、損失、所得全部獨立核算,并可以單獨享受稅收優惠;而分公司非獨立法人,它與總公司同為一個納稅主體,其盈虧狀況關系到整個公司的稅負輕重。
案例分析:A公司在外地設立一子公司,預計其子公司第一年虧損為25萬元,第二年虧損25萬元,由于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總公司獨立納稅。假設A公司每年盈利為100萬元,則每年需繳納稅額為100×25%=25萬元,A公司兩年納稅額合計50萬元,且其分公司的虧損也無法彌補。若該公司在設立子公司之前進行了納稅籌劃,預測到其子公司在前兩年會有較大的虧損,因為分公司與子公司只是組織形式上的差別,對于生產經營活動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假定A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盈利水平相似,這樣我們采取設立分公司的形式,用稅前利潤彌補分公司虧損,每年的應稅額為(100-25)×25%=18.75萬元,兩年合計37.5萬元,且對分公司的50萬元的虧損進行了彌補。
策劃結果:納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選擇設立合適的分支機構。從稅收角度來分析,公司對于設立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分公司的形式,使其虧損抵消總公司的所得,減少應納稅額,然后再視其盈利狀況,采用其它形式設立分支機構。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新準則對于存貨的核算的方法,去除了后進先出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實際。在實際核算中,采用的方法不同,對成本、利潤以及納稅金額的影響亦不同。
案例分析:2008年A企業甲商品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本月的進出貨情況如下:
企業在月底結算本月發出存貨成本時,若采用加權平均法,發出甲商品的總成本為(150×5.00+100×5.50+150×5.70+100×5.90)/(150+100+150+100)=5.49萬元,發出以商品總成本為300×5.49=1647萬元;若采用先進先出法,發出甲商品總成本150×5.00+50×5.50+50×5.50+100×5.70=1870萬元。可以看出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出商品成本比采用先進先出法高出223萬元,銷售成本的增加可為企業節省所得稅額223×25%=55.75萬元。
策劃結果:A企業甲商品在物價波動的情況下,應采用加權平均法來節稅。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通的計價方法。一般情況下,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來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期貨成本增加,是利潤減少,相應的也減少了應納稅額;而在市場價格持續上漲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因為銷售成本中包含的后期存貨的成本全額較高,可將利潤遞延到以后年度,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引起各期的成本和利潤,從而對納稅額產生影響。直線折舊法下,使每年的折舊費用平均化,各期稅負較均衡;而加速折舊法下,前幾年的折舊費用較大,從而減少了前期費用支出。
案例分析:A公司為正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新型企業,其某機器設備原值為200000元,五年后殘值為10%,不同折舊方法每年計提的折舊如下表:
策劃結果:A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應采用直線折舊法,使該期間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在無稅收優惠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延緩納稅的支出,增加公司營運資金的周轉。因此,公司應該結合自身所處的稅收環境,通過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來影響當期納稅額,從而達到合理避稅。
四、研發費用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對企業的技術研發費做出了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案例分析:A公司年度利潤為80萬元,研發費用為50萬元,若無其它納稅調整事項,則該公司應納稅額為(80―50×50%)×25%=13.75萬元;若企業未進行技術研發,則利潤為130萬元,應納所得稅為130×25%=32.5萬元。所以進行技術研發可節稅32.5―13.75=18.75萬元。
籌劃結果:對企業而言,充分利用技術研發的優惠政策,積極進行技術開發,不僅促進了企業產品升級換代、增加企業核心競爭力,而且實現節稅,獲得“雙贏”的效果。
五、公益性捐贈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再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該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供應性捐贈需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A企業本年度實現利潤為200萬元,企業考慮到社會公益以及社會形象,擬對外捐款30萬元,因此企業采取直接捐贈給災區學校30萬元,如無其他調整事項,則本年度所得稅額為200×25%=50萬元,捐贈后剩余利潤200-50-30=120萬元。進行納稅籌劃,結合新準則,采用通過政府捐贈給災區學校,則本年度應納稅額為(200-200×12%)×25%=44萬元,捐贈后剩余利潤為200-24-44-6=126萬元,通過納稅籌劃為企業節稅50-44=6萬元。
籌劃結果:由于稅法對不同的捐贈對象和用途有著不同的規定,因此納稅人可以利用捐贈途徑和對象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六、“三費”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以成本受收益原則為基礎,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節稅利益。可見,銷售收入的大小是影響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共同因素。為了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企業在考慮到成本收益原則上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如可以通過設立子公司來擴大“三費”的扣除限額。
案例籌劃:A公司本年度稅前利潤為5000萬元,本年度廣告費600萬元,業務宣傳費500萬元,業務招待費50萬元,“三費”合計11750萬元,則A公司當年稅前可扣除的“三費”為5000×15%+5000×5‰=775萬元,剩余375萬元稅后扣除,若無其它納稅調整事項,本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775)×25%-1056.25-375=3568.75萬元。在進行納稅籌劃后,為了擴大銷售規模,A企業將內部銷售機構注冊為子公司B,則A公司稅前可扣除“三費”限額為5000×15%+5000×5‰=775萬元,B公司稅前也可扣除“三費”775萬元,稅前可扣除“三費”共計1550萬元,從而實現母公司的全部“三費”均可在稅前全部扣除。
籌劃結果:在對“三費”進行稅務籌劃時企業應以成本――收益為基礎,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從而獲得最大限度的節稅利益。
七、薪酬與福利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因此,企業可以適當的通過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增加職工福利支出、教育支出等,來達到減稅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業08年利潤為56萬元,全年應發工資為72萬元,其中12月份工資為14萬元,尚未發放,若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08年度應納所得稅為(56+15)×25%=17.5萬元。進行納稅籌劃,企業在12月份及時發放工資,則應納稅額為56×25%=14萬元,節稅3.5萬元。
籌劃結果:企業應當在了解新準則的情況下,靈活運做,減少當期的應稅所得額。
八、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納稅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復雜的決策過程,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一下事項:
1.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必須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得與稅法規定相抵觸,要保證納稅籌劃的措施與手段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不得采取隱瞞收入、擴大支出、轉移財物等違法手段來偷稅。企業通過納稅籌劃不僅獲得了節稅收益,也順應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實現了雙贏。
2.權衡成本――收益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應當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是籌劃所付出的成本低于籌劃帶來的收益,實現整體負稅最小,這樣的納稅籌劃才是有意義的。
3.進行總體系統地籌劃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不應當把降低本區域稅負最為唯一目標,而應當立足企業整體利益,以企業價值的長期最大化為納稅籌劃的總體目標,對不同稅種進行綜合分析,從而通過納稅籌劃獲得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
4.事先籌劃
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會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以達到減少稅負,獲取節稅利益的目的,但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經形成,納稅籌劃就失去了意義。
納稅籌劃在我國是一項新型事業,它是一個企業走向成熟、理性的標志,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與實施,為企業的帶來的新的機遇與挑戰,在新形勢下,企業應主動采取措施,積極應對,有針對性的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使企業稅負最小化,降低成本,從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業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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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人 納稅籌劃 稅收負擔
稅收是國家的根本,是國家貫徹執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稅收本質的重要途徑。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以及大量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國家稅收的保障顯得十分重要。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不僅是國家稅收保障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企業所得稅籌劃研究,就是在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有利于企業成本節約的重要策略。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企業納稅依據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如何有效地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更好地利用籌劃實現企業成本的節約是現階段企業納稅工作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一、納稅籌劃概述
所謂納稅籌劃就是指納稅人或者企業,在遵循現有稅法法規條款的前提下,在政府頒布的各種優惠政策中,尋找有利于企業納稅成本節省的利用依據。以便使得企業在日常經營,理財和投資等活動方面,充分的做好納稅前的準備,對所有的納稅活動做好事先的安排,從而在保障國家稅收足額繳納的前提下,使企業的利益得到切實、合法的保障。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納稅籌劃意識有待進一步提升
現階段,我國納稅籌劃工作尚未在國內得到普及,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還未真正地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和意義。許多企業在對待納稅籌劃的認識上,還存在較大的誤區,經常將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逃稅等同起來。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講,片面的將納稅籌劃工作當成一種違法行為,作為侵吞國家稅收財產的惡行。在理論方面,由于理論研究投入的不足,導致我國納稅籌劃理論基礎較為薄弱。總之,等等不利因素的存在,極大地限制了納稅籌劃工作在我國的順利開展。
2、納稅籌劃專業人才不足
人才是企業的重要寶貴資源,是有效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重要基石,人才的匱乏,將極大地限制納稅籌劃工作的績效。稅收籌劃工作作為一種財務優化活動,從戰略的層面上來講,需要在事前進行合理的統籌規劃,否則將會產生較大的經濟損失而無法彌補。作為納稅籌劃工作的具體踐行者,納稅籌劃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業務相適應的綜合素質,需要具備多學科知識的積累和儲備,不僅應當熟練的掌握財務會計的各種理論和操作技能,同時還需要對整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化有一個敏銳的感知能力。而現階段,我國尚未形成專門的稅收籌劃工作人才培養的部門和機構,沒有專業的稅收籌劃師和精算師隊伍服務于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這些問題的存在對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極為不利。
3、稅收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稅收制度是規范納稅人和納稅主體的重要法律法規體系,是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良性發展的重要機制。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工作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在于減少稅賦對企業發展的壓力,而國家稅法向增值稅等間接稅種的偏斜,使得企業所得稅等直接稅種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的比重相對偏低,使得納稅人的納稅操作范圍變小。加之我國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的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較低,處罰力度較小等問題的存在,如果再加上征管人員征管意識的薄弱,我國稅收的保障工作將變的十分困難。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對策
1、基于企業組織形式視角下的所得稅籌劃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鑒于前者的責任大于后者,企業可以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和市場風險等因素后進行合理的組織形式選擇。子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分公司卻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獨立法人才能成為納稅單位。
2、稅收優惠政策的充分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對稅法的有關優惠事宜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將會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但考慮到某些地區過渡階段的存在,因此,在投資的過程中,這些特定地區的過渡事實仍然可以加以充分的利用。我國稅法具有產業發展導向作用,國家對于那些需要重點開發和扶持的行業領域做出了十分明確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高新技術行業,農林牧漁行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行業以及節能減排和環保行業等,企業在制定發展規劃的過程中可以向這些產業傾斜。投資方式和融資方式的選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額的影響較為巨大。企業應當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利息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紅利,股息等權益性收入發放方式進行擴大化處理,充分利用權益性分紅免稅的優惠,減少企業的交易成本。
3、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項目實施納稅籌劃
職工福利是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企業職工福利費用在企業固定成本中的比重較大,所涉及到的所得稅額也會較多。因此,企業應當充分了解新企業所得稅中關于職工薪酬福利的規定,以便利用規定,做出有利的納稅籌劃工作。新稅法中規定,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酬,14%以內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2.5%的教育經費以及不超過的工會經費以及不超過2%的公會經費,準予稅前扣除。
切實的利用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稅收抵扣規定,做好納稅籌劃工作。新企業所得稅種規定,廣告費中不超過當期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全額抵扣,超過的部分則可以記為遞延納稅資產,用于以后年度抵扣。對于招待費用,新稅法區分了千分之五和60%,也即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千分之五的部分以及不超過費用本身60%的費用部分選擇較低者作為抵扣的計稅依據。
4、充分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中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進行納稅籌劃
壞賬準備的提取是企業會計踐行謹慎性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會計制度中“減值準備”當中唯一的一個能夠依照稅前條件和標準進行列支的特殊項目,同時也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比較容易忽略的項目和內容,一般來講,企業在針對壞賬準備提取項目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重點注意兩者在計提壞賬準備的過程中范圍有所不同。現行的會計制度中規定,除去應收賬款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以外,其它應收款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對于預付賬款等應收項目,如若出現無法全額收回的證據,也應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在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含了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但在稅法中規定,能夠用于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能切僅能為納稅人因商品銷售,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而未收款項,包含了應收票據,因此,稅法準予抵扣的范圍要比會計制度多一個應收票據,少一個其它應收款,這方面企業可以加以利用。
四、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策略
1、加大宣傳力度推動納稅籌劃推廣
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的不正確認識,企業應當重視納稅籌劃工作的宣傳,明確界定納稅籌劃與不法納稅行為之間的區別,讓員工和社會真正的認識到納稅籌劃工作室企業的正當權益,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改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正確觀念。
2、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經營面臨的外部條件越來越復雜,企業納稅過程中所遇到的情況也必然會千奇百怪。因此,為了更好地確保企業的納稅績效,確保最佳的納稅處理策略,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納稅籌劃研究機構,通過機構的職業化工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持續的策略支持。另一方面,專門納稅籌劃研究機構的建立,有利于幫助企業培養專門的稅收籌劃人才,從而有效的緩解我國稅收籌劃人才匱乏以及理論研究薄弱的問題。
3、加快稅收法制建設,完善企業所得稅法法律體系
稅法法律體系是有效規范納稅人,納稅主體納稅行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一個相對成熟且完善的納稅法律法規體系,能夠顯著的降低偷稅、漏稅和逃稅的數量,減少國家稅收損失,從而加快我國稅收基本法制發展的進程。另一方面,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還需要,對現行稅法中不公平、不科學以及不清晰明確的環節及部分進行改進,不斷提高納稅人納稅的意識,加大違法懲罰力度,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駕馭能力,從而有效的確保我國稅收活動依法進行。
五、結語
作為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承擔者,企業應當在納稅的過程中,制定細致的納稅籌劃準則和管理細則,并在技術上為納稅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可行性操作平臺,明確納稅籌劃工作的價值觀和作用,使得納稅籌劃工作在多方利益的博弈中,成為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國家稅賦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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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針對計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除了通常的推遲確認收入、減少收入等方法外,主要應把握以下幾方面:
一、關注所得稅法與流轉稅法之間的差異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用法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有一些規定也與流轉稅的規定脫離,如在流轉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中都有計稅收入,名稱相同,但實際內容卻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在稅收籌劃中不能一概而論,一定要區分其中的差異。
(一)一般收入的差異
在流轉稅中,計稅收入是價款和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運費、裝卸費、代收、代墊款等。而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稅收入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由于他人使用本企業能產生利息、使用費和股息的資金財產所形成的資金、應收款項或其他形式的收益。顯然所得稅法中的計稅收入不包括代收款、代墊款等非收益項目。
(二)特殊收入的差異
關于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則明確列舉了8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兩者的差異具體表現為:
1.企業所得稅法視同銷售的范圍,與增值稅存在明顯的差異。這是由于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再者就是按企業所得稅法,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商品的銷售收入,而在增值稅中,贈送的應按視同銷售,在售價之外再按確定的計稅價格計征增值稅。因此相對縮小了所得稅中視同銷售的范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以列舉形式出現,要求視同銷售只能是與貨物有關,對于沒有貨物實體流轉的勞務,不能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而在企業所得稅中,既有有形的貨物、財產,又有無形的勞務,相對又擴大了視同銷售的范圍。
2.與增值稅暫行條例相比,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來源無關。例如“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交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無論貨物來源如何,只要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均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只有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才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只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
3.視同銷售的計稅收入不同。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由于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行為中對貨物、財產和勞務沒有以貨幣進行計價,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其收入,計算應納稅額。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允價值應是交易時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一般參考交易時同類產品的市價,應該是一個時點值。而在增值稅中的計稅價是一個最近時期的平均銷售價格,應該是一個時段值,市場價格瞬息萬變,時段值當然不等同于時點值,特別在物價波動劇烈時期,差距會尤為明顯。同時公允價值是一個會計概念,確定不像增值稅中的計稅價那樣有嚴格的限定,特別是異質性強的產品,在公允價值的確定過程中,納稅企業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此項變化使得計稅價在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中具有了更大的空間。
根據以上差異,把握好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才更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及稅收籌劃。由于目前的會計制度是以投資人為導向的會計制度,主張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相互分離,所以對視同銷售這類涉稅事項,會計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此類業務的會計處理中,是否確認收入,除了需要考慮符合會計制度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外,還要兼顧是否滿足所得稅的規定,以便減少不必要的財稅差異,更加真實的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降低不必要的納稅調整,降低少納或多納稅的風險,高質量的會計信息,也會為企業的所得稅籌劃奠定基礎。
針對以上差異,具體的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例1:A企業以維修服務換取B企業等值的原料。收到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按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此業務為視同銷售,按增值稅法的規定,該業務不在視同銷售列舉的范圍內。所以按企業所得稅是視同銷售,也符合會計中收入確認的條件,應該確認收入。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
例2:合并納稅的分支機構之間貨物的移送,按增值稅規定為視同銷售業務,按企業所得稅規定不是。因此會計處理不應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3:企業用外購的貨物發放職工福利,按增值稅的規定不是視同銷售業務,而企業所得稅規定應視同銷售,并且也符合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利用所得稅法未作明確規定之處進行籌劃
不管是《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是在后續出臺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中,有關計稅收入的金額確定都不是非常的明確。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所得稅的計稅收入和增值稅是有差異的,不能從增值稅中挪借,但是可能又明顯存在財稅差異,不能采用會計處理中的收入,因此這些空白可在稅收籌劃中充分利用。例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在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只是規定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對其計稅數額沒有規定。盡管在我國,政府為節省企業的納稅申報成本,在稅法中對財務會計規則采取容納態度(即稅法有規定的,按稅法規定處理,稅法沒有規定的,按會計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在財務會計中,分期收款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而非分期確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像這種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顯然又存在財稅差異的,就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確定。
例4: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售出大型設備一套,協議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從銷售當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 000萬元,合計5 000萬元,成本為3 0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假定購貨方在銷售成立日應收金額的公允價值為4 000萬元,實際利率為7.93%。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
收入與成本會計確認情況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