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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24 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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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

第1篇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區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社區中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社區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國社區社會工作暨“三社聯動”推進會在重慶隆重召開,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國社區治理的創新機制與路徑選擇,“三社聯動“的社區治理理念應運而生,為推動社區發展,創新社會社區治理的機制、構筑共建、共享的和諧社區,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啟發,并成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下創新基層社區治理,推進社區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

所謂“三社聯動”就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并實現“三社”相互支持、協調互動的過程和機制。由于社區建設在我國大陸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包括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更是處于初創時期,在近年來的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的發展中,三者之間雖然開始了“聯動”,即互動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一些“聯動”多是雙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現實”權衡而形成的臨時性關系,有的甚至還有“兩張皮”現象。“進入新世紀,置身于我國大力開展社區建設的新形勢,面對實現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任務,在社區積極推進“三社聯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社聯動”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標、任務,認識及定位。通過建立互相學習、合作的關系,共享彼此所擁有資源。在此基礎上,不斷促進基層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現階段的社區建設與治理中,通過引導和激勵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各自的優勢,在反映和表達社區成員或特定居民群體的利益訴求,協調利益關系,開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務,提升居民素質,從而構建“共建、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

二、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重要性

1.社區作為城市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城市基層組織的最小分子,在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過程中作用關鍵。社區治理是城市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區城市社區治理體系建設中存在政府部門管理越位、服務缺位、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功能錯位、居民自治意識不強等問題。因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尤其要重視加強社區治理體制機制創新。

2.加快推進社區治理機制創新,是主動適應新常態、積極引領新常態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居民群眾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眾民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聯動”背景下社區治理機制創新路徑選擇

1.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的首要任務,是培育以地域為基礎的真實的生活共同體,塑造社區文化與社區認同,讓老百姓積極參與社區建設。當前我國社區規模擴大了,類型增多了,然而人際關系卻疏遠了,服務也單一了。社區沒有成為人們所需要的共同體,沒有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要改變社區建設輕視社區價值和人際關系建設的現狀,逐步把社區建設的重心轉移到營造社區共同體上來。因此,創新社區治理機制,夯實社會治理基石,成為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2.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不斷推動社會組織尤其是社區社會組織的能力建設。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即將社區建設與基層政權建設混同,把社區居委會當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區居委會承擔了太多的政府職能,工作不堪重負、疲于應付。為此,必須明確城市社區治理功能定位,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

3.引入市場機制,激勵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通過市場化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優勢,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下的權利壟斷,推動競爭-合作主義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壟斷,擴大社區居民選擇權,提高社區治理效率。

4.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社區治理法治化。當前,政府角色失調和行為失范是影響社區建設深入發展的重要問題。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變倡導者、指導者為控制者、領導者,超越了其本來的職能與權限,沒有很好地履行應盡的職責。為此,通過轉換思維模式,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通過營造法治環境,開展法治活動,建立健全社區治理相關法律規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區治理體制創新。

四、小結

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環節,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實現良好的社區治理局面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創新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勢在必行。“三社聯動”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時期群眾公共服務需求及表達途徑上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及社會治理困境加劇的背景下日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工三者的優勢,實現“三社聯動”發展,這不僅是提升社區服務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不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機制與模式創新,全面推進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性路徑。

參考文獻

[1]史云貴.基層社會合作治理:完善中國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徑[J].社會科學研究,2010年第3期.

[2]吳淑珩.連云港市創新探索“三社聯動”提升社會管理水平[J].中國民政報,2012年.

[3]謝志強.基層社會治理新思路[J].人民論壇2014(S1):77.

[4]徐福海.“三社聯動”如何“聯”如何“動”[J].中國民政,2015(12):16-28.

[5]呂青.創新社會管理的“三社聯動”路徑探析[J].華東理工大學學報,2012(6):7-12.

[6]岳金.加快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若干問題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4(3).

第2篇

按照組織安排,我參加了以“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主題的定向培訓班的學習,經過五天的學習,讓我受益匪淺,感觸很深。

在五天的學習過程中,我嚴格遵守了培訓要求和紀律,細致聽講,認真學習并做好筆記,老師們精彩講述,通俗易懂,豐富的學習內容,緊湊的課程節奏,讓我的思想得到了提升。特別是經過專題講座、現場教學、交流討論,讓我從先進典型身上看到了差距,找到了不足,指明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在培訓班上,通過xx教授對基層黨建引領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精彩講解,讓我對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主要抓好鄉鎮黨建重點工作任務,夯實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嚴格做好基層黨支部雙化建設,掌握各黨支部工作。xx教授做的城市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探索與實踐解讀,深入淺出,剖析入理,讓我影響十分深刻,對于我學習掌握好城市基層社會治理有非常大的幫助。葉林教授關于城市治理現代化的“三化”分析,為基層城市治理提供了指導,對我今后進行基層治理提供努力方向。xx教授對智慧城市建設和社會治理創新的精彩講解,使我深刻認識到創新驅動城市化發展的重要性,基層治理需要智慧創新不斷提供內驅動力。xx教授對城市社區治理難點及其突破的分析,深入剖析了城市治理的重難點,用實際案例和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為我們提供了“突圍”的方向和策略。xx專家在講解城市治理中突發事件的危機管理與輿情應當上,通過深圳治理經驗,結合南雄實際,在面對突況時提供的清晰的解決思路,并分享了深圳治理過程中提前預防的有效措施,很好的提供了解決類似突發事件的化解路徑。xx處長針對基礎依法民主治理的深圳實踐--以街道辦事處為例進行了分享,全面分析基礎治理過程中民主治理的重要性,讓我收益良多。培訓期間還組織了相關現場教學,讓我深刻體會到深圳城市治理過程中的先進經驗,使我內心得到深深的震撼,也更加堅定了我朝著城市治理現代化方向的步伐。

第3篇

一,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求變。

從建國到改革開放,我國城市化進程進行相當緩慢,1950年到1980年的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從28.4%上升到41.3%,而我國卻僅從11.2%上升為19.4%。可是隨著改革開放的開始實施,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使得我國城市化進程得到迅速推進。按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主要數據公報,我國城鎮人口比重已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報告更顯示我國內地2011年城鎮居民的比例已超過農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達到51.3%。這標志著我國從以農村發展為主進入到以城市社會為主的新成長階段。正因此,如此迅猛發展的城市化進程、整個社會結構的極大變化,帶來諸多新的社會問題,無論主觀還是客觀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會的管理必須要適應新的發展,從而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在發展中求變。

二,社會人口的結構性變化,促使基層社會治理模式變革創新。

社會人口的結構性變化產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城市流動人口的急劇膨脹。伴隨勞動人事、流通體制、社會保障、戶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動空間在我國社會出現。城鄉之間,原來附著于農田的農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現一波波全國規模的民工潮;單位之間,職員的流動已日漸頻繁,大量國企職員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內陸人才流入沿海城市。這些城市流動人口的劇增,給城市基層管理與社會治安帶來了極大壓力,城市原有社會系統及其與自然環境之間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隸屬關系與行政命令建立起的傳統基層管理體制也受到嚴峻的挑戰,原有社會治理模式在應對新情況與新問題時的捉襟見肘和無能為力也暴露無疑,這些都逼迫著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進行變革和創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齡化。我國現有老齡人口已超1.6億,且每年還以近800萬的速度遞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齡老人年均百萬的增長速度,使全社會在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顯,養老問題已日趨嚴峻。因此這種形勢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區范圍內為老年人們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與生活環境,完善文體娛樂、醫療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項服務,以便滿足人們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單位制的瓦解,客觀上要求街居或社區發揮更多的社會整合功能。

在改革開放后的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國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變化,打破了原來單一的所有制結構,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格局,基層社會的管理模式在經歷了一段單位制管理后,也逐漸朝街居制和社區制發展,這主要是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源由國家依靠行政指令計劃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職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單位來全面控制,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更帶來國有企業和政府事業單位的全面改革。國有企業開始學習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按照市場規律辦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政府事業單位則改革管理體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開始推行政企分開、政社分開和事社分離。因此,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使得單位制的運行基礎不復存在,也同時產生了更多、更新的社會問題,讓原本依靠單位制進行控制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出現了社會控制的真空。而伴隨單位制的弱化,這些從企業、單位剝離出的社會職能以及政府轉移出來的服務職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會管理機構來承接。而無論是基層社會管理問題,還是下崗失業問題,抑或是社會信任問題,又都與街道、社區密切相關,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區來發揮作用。

四,街居制的職能超載和職權局限,迫使在更廣泛的社區范圍內構建治理模式。

隨著城市基層管理中越來越多新領域的不斷出現,在單位制朝街居制轉化的同時,街居制本身的負載量在不斷加重。一是單位制的瓦解導致的單位職能外移,需要街居來承接。二是外來人口、無單位歸屬人員的增多以及人口的老齡化的加劇,無形中給街居的職能增添了更多更新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再則我國推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改革,使管理重心下移,將原來實行“條條”管理下,由諸多部門負責的相關任務,直接下放到街區,給街區管理一下增添了許多新的內容和壓力,如民政福利、市場管理、交通道路、園林綠化等管理任務。由此可見,當前的街居體系不但要承接原有的單位所剝離的職能,還要肩負更多更新的管理職責;不只是承擔行政功能,還要擔負社會功能,甚至不少的街區更承擔著部分經濟功能。可盡管街居制的職能已大大超載,卻依然很難滿足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街居體系雖然承擔了這些新增的職能和任務,可街居的權力卻非常有限。當前的情形是,上一級的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越來越多地將大量的事務和職責轉到街道一級,但街道辦事處卻沒有相應的權力和法定地位來承接這些事務,不僅財政及人員編制受制于上級政府,而且也沒有足夠獨立與完全的行政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更多的是充當行政職能傳遞者的角色,受制于各職能部門的委托。因此,街居制因為自身的現實困境并不能全力承擔起所有的工作,還需要在社區范圍內建立一個政府和其它各種非政府組織以及居民的共同參與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服務網絡。

第4篇

韓國社會保障體系和福利治理

城市養老院老年人自殺意念初探

婚姻中的賤農主義與城市拜物教

特殊民族的貧困治理何以可能

農村老年人社會形象的自我認知

韓國社會福利法人的組織特性研究

社會工作本科培養模式的本土化構建

社會治理的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

鄭杭生教授對中國社會學發展的四大貢獻

創新社會治理與實現和諧善治的“中山經驗”

邊疆多民族地區基層社會服務機制創新研究

社區治理視野下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的社會創新

中國土地制度:農民工與工業化、城市化

統治治理自治: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

單位共同體變遷與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重建

論殘障兒童家庭支持利政策與服務體系建設

政府主導型殯葬改革與厝棺土葬傳統的變遷

農村現代化進程中的宗族變遷與慈善復興

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困境的核心問題及其應對

體弱老人虛弱程度與其親屬照顧者精神健康的關系

時空社會學:中國社會發展研究的新視角

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民工犯罪時空結構探析

貧困兒童的生活滿意度及其影響因素研究

農民工培訓政策:一個分析框架與頂層設計

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

社會組織管理制度規范性變遷的影響因素

項目下鄉與基層環境治理——桂西M鎮個案研究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社會工作介入研究

社會倡導視角下社區公民利益表達機制研究

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發展創新:探索、問題與對策

社區養老服務的供需失衡問題及對策研究

韓國跨國婚姻家庭生育及養育支援政策研究

論當前我國社會建設的實質內容及若干關鍵問題

福利體制研究中的二維視角——評艾斯平·安德森

我國城鄉居民的環境友好行為及其綜合影響機制分析

學貫中西,聯系實際——對鄭杭生老師的追思和悼念

紅十字會應急救護培訓聯動管理的定位、邊界與模式

社區工作與社會治理創新——對S市M社區的個案研究

中國農村居民社會福利意識研究——基于北京市的抽樣調查

臺灣社區型社會企業之資源連接與社會影響:兼論其可持續性發展

社會學如何培養專業人才——懷念作為教育家的鄭杭生先生

倡導理論自覺,研究中國問題——鄭杭生教授對中國社會學的貢獻

始終保持高度的社會責任感——鄭杭生先生的精神遺產與人格風范

追求至善之境——鄭杭生先生后期學術事業與基金會事業的二三事

從“一體化”向“良性互動”發展:治理結構中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演變

韓國社會服務供給體系的發展:社會經濟模式的理論背景和政策意義

社會工作介入社區矯正機制的研究——基于天津實踐經驗的分析

第5篇

關鍵詞:社會轉型期;基層;社會治理;創新

一、社會轉型期基層社會治理面臨的挑戰

(一)社會結構轉型的挑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人口結構、家庭結構、就業結構、城鄉結構和社會階層結構等方面。

(二)利益多元化的挑戰。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在計劃體制下,中國社會形成了一個高度均衡、以平均主義為特征的利益格局。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確立了個體利益的合法性,極大地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個體利益凸顯以后,中國社會的利益關系從高度均等逐步演變成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群體、不同階層之間的利益訴求分化越來越大。面臨群眾利益訴求多元化,利益協調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將日益復雜,協調難度將日益加大。

(三)民生建設帶來的挑戰。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到發展型社會,在這個發展的新階段,人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開始全面快速增長。這些年,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加大了公共產品的投入,人民群眾享受到的公共服務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人們所需要的公共產品還存在著大量短缺,公共服務的有限導致了很多問題特別是民生問題的凸顯。

二、淄博市社會治理創新的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全面實施“三大工程”,夯實社會治理根基。一是全面實施以網格化走訪、網格化服務、網格化代辦為主體的網格化治理工程。全市統一設立“鎮辦―村居(社區)―基礎網格”三級網格,將機關干部、“兩委”成員、政法干警等下沉到基礎網格,一網多格、一格多員、一員多責。截止目前,各級網格員已走訪群眾110萬余戶,提供服務60萬余次,代辦各類事項55萬余件。二是全面實施以視頻監控全覆蓋為主體的信息化建設工程。整合全市各級各部門和社會視頻資源,集中建設集信息采集、視頻監控、調度指揮等功能于一體的全天候視頻監控系統。三是全面實施以市、區縣、鎮辦、村居(社區)四級社會管理服務中心為主體的社區化服務工程。市、區縣和鎮辦建立社會管理服務中心,村居因地制宜建立社區服務中心或服務站(點),整合政法、綜治、、維穩、民政、社保、計生等職能部門進駐各級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將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7大類90余項服務治理事項全部下放,為群眾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綜合。截止目前,各級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已接待群眾115萬余人次,辦理業務112萬余件。

(二)落地貫通“四大體系”,提升社會治理能力。一是構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體系。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科學發展、項目實施的前置條件,建立了市、區縣、鎮辦和重點村居、企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點工程項目和重要改革事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全面評估,實現了“被動求維穩”到“主動創和諧”跨越。二是構建社會矛盾排查調解控制體系。全市建設立了由法院、公安、司法等10多個部門組成的社會矛盾化解專項小組,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協調會議制度。三是構建公共安全防范體系。堅持網上網下相結合,全面推行“六小警務”、“一村一警”做法,全面落實責任民警、日常化巡查制度,完善信息預判預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常態化治理、依法嚴打和社會治安防控“五項機制”,形成了全覆蓋、全時段、網格化、數字化“兩全兩化”的公共安全防范體系。四是構建社會穩定督查考核獎懲體系。加強量化考核和動態管理,全市建立了“任務分解、責任到人、督導檢查、調度通報、觀摩評比、打分排名、考核獎懲”責任體系,實現了責任落實、督導、倒查、追究“一條龍”。

(三)完善提升“兩大保障”,激發社會治理活力。一是強化法制宣傳實踐。在全市集中開展“學三法倡四德促五進”法制宣傳教育實踐活動,通過干部培訓、媒體專欄、知識手冊、手機短信、宣講團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把法制宣傳教育延伸到基礎網格、到戶到人,讓法律走進群眾的日常生活二是強化過硬隊伍建設。以品牌政法隊伍建設為突破口,從改進作風、提升能力、增強素質入手,在全市機關開展“服務發展、服務群眾、服務基層,爭創優秀服務機關”主題實踐活動,著眼于打造“認真、專業、務實、廉潔”品牌政法隊伍。

三、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對策建議

目前,通過“三四二”工作格局的設置,淄博市對現有社會服務和治理體系進行了資源的優化整合,有效地解決了傳統社會管理和服務所存在的資源配置重復浪費和效率低下的問題,社會治理創新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同時還面臨著社會治理的組織和人才基礎薄弱、政府和社會的邊界需要進一步明晰、為民服務效能需要進一步提高的問題。推動社會治理創新需要以理念創新為動力,以方式方法轉變為核心,以基層基礎建設為支撐,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一)推動社會組織融入基層治理創新。目前我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壯大起來。一是改革體制機制,也就是打破“雙重”管理體制,降低社會組織準入門檻。對于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了,直接到民政部門備案登記。二是限期脫鉤。就是轉變官辦社會組織的身份,讓社會組織真正回歸民間,目前推進的是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三是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四是加大培育力度。現階段,我國的基層社會組織還處在初級階段,因而,政府應繼續堅持培育和發展的理念,為基層社會組織的成長提供必要的扶持。

(二)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目前我們國家正處在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深入推進的過程中,既是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又是社會矛盾凸顯期。從大量的社會實踐看,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涉及領域廣泛化、訴求反映方式激烈化以及觸發低、突發性強的特點。第一,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就大的制度設計和政策框架而言,應當立足于社會公正的理念,切實維護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這樣才能理順社會各個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第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只有大幅度地改善民生,才能夠從源頭上減小社會矛盾產生的幾率,減弱社會矛盾的“烈度”,從而有效地穩住社會的基本面。

(三)提升社會服務效能。完善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著力點應該放在社區,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一要堅持群眾觀點,始終尊重群眾意愿。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首要前提。實施民生工程需要在廣泛征求民意、全面摸清需求的情況下實施,這樣,民生實事才能真正辦到群眾心坎上,群眾才會滿意。二要用心用腦用力,沉到一線抓小抓細抓實。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關鍵所在。基層工作千頭萬緒,都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只有沉到一線,從細處入手、從小處抓起,把關系群眾切實利益的每一件事情都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實處。三要健全完善長效機制,提高廣大黨員干部為民服務的熱情。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不竭動力。為民服務是一項經常性工作,不能因干部調整、人員變化而使聯系斷了線、服務打了折,必須健全和落實長效機制,一以貫之地抓執行,使為民服務成為每一名黨員干部分內職責。

參考文獻:

第6篇

2007年中央1號文件指出: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作為農業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供銷社,應通過構建流通網絡,引領合作經濟,促進現代農業發展。近年來,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結合自身實際,提出實施“三進三建”工程,突出“三大主題”,打好“三個戰役”,打造“三大合力”的工作思路。

一、實施“三進三建”工程,全面拓展為農服務功能。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把實施“三進三建”工程作為參與新農村建設的戰略舉措,充分發揮供銷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所謂“三進”:(1)農戶進社。按照高層次、全方位、區域化要求,重點推廣靈壽南陽溝煙葉協會“三位一體”組織模式,努力做大做強專業社(協會),廣泛吸收農民入社(協會),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實現社農共興。(2)網絡進村。結合“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和全國總社“新網”工程,大力實施超市下鄉、農產品進城戰略,把連鎖配送經營的觸角延伸到鄉村。通過品牌化、規模化、區域化經營,系統構建農資、日用工業品、農副產品、再生資源回收、食鹽、煙花爆竹“六大經營網絡”和市、縣、鄉、村“四級連鎖體系”,創建讓農民“放心、稱心、省心”的流通服務品牌。(3)農產品進市。通過建立農產品基地、組建農產品專業社、培育農產品流通和加工型龍頭企業、組織培訓農產品經紀人、發展農產品收購網點等,千方百計幫助農民把農產品推向國內外市場,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所謂“三建”:(1)建平臺。規劃建設好“四大服務平臺”:以“農合聯”為龍頭的合作經濟組織服務平臺、現代流通服務平臺、供銷合作信息網絡服務平臺、農業保險服務平臺。(2)建龍頭。建立和培育一批機制靈活、效益良好、對農村經濟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帶動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發展,促進農民增收。(3)建市場。把市場建設作為服務“三農”、培育經濟增長點的重要載體,拓寬思路,加大力度。培大育強現有市場,努力提升傳統市場,積極拓展新興市場。

二、突出“三大主題”,提高供銷社核心競爭力。基層社建設、社屬企業轉制、縣級社綜合改革是供銷社工作的三大主題。一是加強基層社建設。基層社是供銷合作事業的基礎和系統建設的根本,要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一步完善基層社的組織體系,理順管理體制,創新經營機制,改進服務方式,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產權清晰、功能健全、運作規范的供銷社新型基層組織。采取興辦專業合作社、組建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等多種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因社制宜地改造基層社。二是優化社屬企業發展戰略。對尚未改制企業,堅持有利于企業重組、增強供銷社實力,有利于安置職工、確保職工穩定的原則,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以產權多元化為重點,加快改革步伐。對已改制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經營機制、開放的用人機制、靈活的分配機制、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基礎管理,引進現代化管理手段,全面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縣級社綜合改革。按照“提升、完善、鞏固”的思路,進一步抓好縣級社綜合改革,構建起“兩個體系、一個中心”的新體制框架。充分發揮市、縣“農合聯”的作用,積極構建以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為基礎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加快發展以連鎖經營為特色的流通服務體系。把“兩個體系”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互動雙贏。在村鎮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上下功夫,堅持多樣化建辦、多元化投資、連鎖化經營、綜合化服務的“四化”原則,努力把村級綜合服務中心打造成為集經濟、文化、衛生和政務服務為一體的綜合平臺。

三、打好“三個戰役”,全力開辟新的經濟增長點。項目建設是經濟發展的主要拉動力量。要把項目建設作為促進發展的第一引擎,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真正在思想認識、力量組織、政策措施、具體工作上落實到位,一抓到底,抓出成效,重點打好“三大戰役”。一是打好石家莊北方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建設戰役。按照政府引導、供銷社主辦、社會各方參與、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作的思路,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嚴格目標責任,強化督導服務,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堅持高起點謀劃,高標準建設,按照“設施完備、交易方便、管理先進、物流通暢”的目標,以最快的速度建成一個現代化的農產品流通樞紐,構建起暢通高效、便捷安全的農產品進城綠色通道。二是打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戰役。“城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城市方案”已獲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原則通過,即將進入實施階段。要把“雙試點”建設作為重中之重,繼續按照全方位謀劃、分層次推進、市場化運作、多元化投資、體系建設先行、重點項目保證的工作思路,鞏固市區,拓展縣鄉,全力推進。力爭在全市建立起以社區回收為基礎,以轉運中心為紐帶,以市場集散和分揀處理為平臺,以再生資源科技工業園為終端的城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三是打好新基業物流中心項目建設戰役。石家莊新基業物流中心項目是近年來實施項目興社戰略的重頭戲,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目前該項目已完成審批立項,進入實施階段。要全力以赴開展招商引資活動,積極尋求合作伙伴,搞好合資合作;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引進現代化管理手段,形成科學管理的長效機制;合理確定經營布局,確保項目建成后取得預期收益。

四、打造“三大合力”,著力構建和諧供銷社。從提高能力、激發活力入手,打造三大合力,創造合心、合力、合唱的局面,著力構建和諧供銷社。一是打造城鄉一體互動發展的合力。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戰略,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也是社屬企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石家莊市供銷合作總社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把市、縣和基層供銷社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謀劃,重新理順城鄉供銷社的經濟關系,搞好功能布局。努力把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機結合起來,打通城鄉市場梗阻,促進城市供銷社龍頭企業向農村市場延伸,幫助農村供銷社企業把農產品送進城,通過雙向流通,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實現互補、互促、互動,共同推動供銷合作事業邁上新臺階。二是打造環境優化黨政支持的合力。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是做好工作的關鍵。要注重協調,主動匯報,贏得黨委、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溝通,爭取支持和配合,形成部門協調聯動、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廣泛吸引和利用社會資源,主動聯合一切可以聯合的力量,為供銷合作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三是打造“三個文明”和諧共建的合力。黨、政、工、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建設繁榮、文明、和諧石家莊進程中做出更大貢獻。

第7篇

[關鍵詞]城市;社區參與;困境

隨著改革開放后單位制的解體,大量的“單位人”轉化為“社會人”,在這種背景下,城市社區逐漸成為基層社會治理與居民生活的基本單位。基于社會管理的需要,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國家提出了“社區建設”,旨在通過社區建立起基層社會的共同體,滿足國家基層治理的需求以及適應社會整合方式的變化。在這種語境下,居民社區參與作為推動社區建設與滿足基層社區治理的核心要素,一再受到學界和政府的關注。但是從城市社區發展與基層治理的現狀來看,城市社區居民參與一直處于困境中,遠離社區建設的初衷,也并沒有完成社區基層治理與秩序整合的功能。因此探討城市社區參與困境并提出解決對策具有一定的價值與意義。

一、城市社區參與困境的現實表征

(一)娛樂活動參與型多、社區公共事務參與型少

在社區參與中,比較多的是娛樂活動參與型。在很多城市社區居民中,一部分擁有較多閑暇時間,家庭條件比較優越,自發形成一些娛樂型組織。這種娛樂組織一般進出自由,出于鍛煉與娛樂的雙重目的。如在一些些社區廣場一些居民定期跳廣場舞,或一些老年人下圍棋[1]。娛樂活動參與在城市社區分布最廣、涉及居民最多。這種社區參與更多的是基于居民的興趣愛好,與關心社區公共事務無關。在很多社區調查發現,在社區參與中,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非常少。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一些小區的業主也成立了QQ群,對社區的公共事務也顯示出一定的關心。但是現實中可以發現,一些業主對社區公共事務的參與效果不理想,一些居民認為這是社區公共的事情,居民很難說了算,隨波逐流心態突出。在關系業主切身利益的事情,如小區的車位問題、物業收費問題等,多大數居民也僅停留在私下議論的階段。

(二)被動參與型多、主動參與型少

受多年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動員模式的影響,社區組織與居民群眾形成了固有的行為慣性與社區參與的路徑依賴。在社區活動中,社區組織為組織活動而動員社區居民參與。為提高參與率采用慣用的發動群眾的辦法,但是參與效果不理想。居民主動參與的少,被動參與的多。例如,在一些社區中,居委會處于滿足居民活動的需要,也定期舉行一些趣味運動會等活動。很多居民不愿意參與這種活動,認為沒有意義。尤其是一些正值青壯年的居民,他們以工作忙、沒有時間不愿意參與居委會舉行的活動。參與活動的大多是退休的老年人或賦閑在家的全職太太。參與的目的也是打發時間、湊個熱鬧。在參與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被動性”突出。一項所謂的社區建設活動如果只是為了完成上面的任務或個別人的政績的話,那么,在居民有了不參與的權利條件下,該活動則會出現參與不足現象。社區建設的總體目標無疑是為了發展社區、服務于社區居民利益。但具體到社區建設活動時,則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偏離總目標,只有居民才真正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在居民有了不參與的權利的條件下,居民就會抵制那些違背他們利益的社區建設活動[2]。

(三)在關切居民切實利益的公共事務中,缺乏居民參與的路徑

伴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基層社會的組織方式與社會成員的生活方式逐漸發生變化。在城市社區,人們逐漸進入由不同文化背景、生活閱歷組成的陌生人社會。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居民因為社區場域的作用,逐漸產生了凝聚社區居民的共同利益,基于業主利益的共同性,也正在產生關于物業收費、物業服務、公共空間權益等共同的利益訴求。在這種背景下一部分社區居民希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物業管理收費、小區治安、公共設施等參與小區決策,希望在社區決策中維護居民的切身利益。很多居民都認為,目前居民利益缺乏合理的表達渠道。尤其在涉及物業收費、車位問題等方面,物業公司不顧居民的利益,服務質量差、收費高,時常侵犯居民的居住權益。社區是社會個體組成,居民個體基于生活利益的需求,在涉及自身社區權益的事務中也愿意表達自己的意見,尤其迫切需要同物業公司進行信息交流,維護居民的權益。

但是在目前的社區治理構架中,缺乏居民參與公共決策的路徑。社區建設作為政府主導的一項長期工程,一直以來缺乏居民的有效參與。尤其是隨著社區組織的多元化,物業公司基于盈利的目的,在物業收費、物業服務等方面很少讓居民參與決策。作為群眾自治組織,居委會多年以來一直扮演著政府“人”的角色,被日常行政事務包圍,居民與居委會之間并沒有聯系的暢通渠道。調查中顯示,很多居民認為,在事關居民利益的事務中,社區并未給予社區居民參與的渠道,讓居民參與的大多是為體現居委會工作業績或物業公司工作形式的集體文體性活動。居民個體自身勢單力薄,也缺乏自組織的渠道,很難和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社區組織抗衡,居民苦于缺乏利益表達途徑。

二、構建暢通的參與機制的路徑分析

(一)構建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

在社區場域中,來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區居民因為商品房的購買而居住在同一社區,基于共同的生活價值訴求而有著共同的利益需要。社區的共同利益包括優美的環境、良好的服務、和諧的人際關系、健康向上的文化等。這些共同利益實質上就是社區公共物品[3]。多年以來,居民社區參與一直處于被動狀態,在政府倡導下,讓居民參與的大多是體現居委會政績的文體性活動,缺乏居民利益表達機制。

面對居民利益訴求多元化的現實,要真正發揮社區基層整合的作用,必須從社區居民的真正需求出發,構建制度化的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如可以通過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與居民代表面對面的交流形式,讓居民的意見表達顯性化。同時也可以通過網絡建立交流平臺,使居民意見與社區組織雙向溝通,讓居民從“表面參與”、“被動式參與”等參與形式中解脫出來,釋放出參與的激情與動力。建立健全溝通的渠道,在事關全體居民利益的小區治安、物業收費、公共設施維護、停車位等問題上,可以建立每周一次的居民意見日,由物業公司和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接待,傾聽居民意見,發揮居民的主人翁作用。

(二)設置居民自組織

社區不僅是國家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更是居民生活的共同體。當前時期,居民的原子化特征明顯,缺乏有效的組織整合。要真正發揮居民的參與作用,在政府引導下,可以鼓勵居民成立社區治理小組、居民意見組等居民自組織。通過居民自組織改變社區居民一盤散沙的局面,整合居民的利益訴求,同時建立居民秩序整合的組織載體。讓居民在組織中找到價值訴求的表達途徑,也作為居民意見與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與紐帶。在政府引導下,發揮居民自組織的多種功能,完成基層治理與秩序維持的作用。真正把居民作為社區的主體,有序的推進社區居民的有效參與。當居民有參與意愿時,不能把居民僅僅當作社區參與的幌子或僅僅把居民參與僅僅局限在衛生清掃、文體健身、為民服務、組織治安聯防隊、動員捐衣捐物等特定的事務中。讓居民自組織成為居民參與的渠道,以促進居民之間的合作,最終促進居民歸屬感的產生與互惠行為養成。

三、結論與思考

在社會轉型的特殊語境下,社區作為基層生活的共同體,被賦予了基層整合方式構建與滿足居民不同利益與價值訴求的多元功能。社區參與是構建社區共同體的基礎,也是形成良好的基層社區治理格局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城市社區居民參與的狀況不容樂觀,社區參與呈現出表面化的狀態,居民參與娛樂活動參與型多、社區公共事務參與型少,被動參與型多、主動參與型少,缺乏促進社區發展的實質性參與。在關切居民切實利益的公共事務中,缺乏居民參與的路徑與渠道。當前社區治理中,社區基層秩序整合作用并未很好的發揮出來,物業公司與居民之間矛盾突出,面對居民日趨顯現的利益訴求與價值訴求,必須因此要構建暢通的參與機制的路徑,建立常規居民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居民與社區組織的溝通渠道。在政府引導下設置居民自組織,讓居民真正成為社區的主人,發揮居民參與的主體性作用。

參考文獻

[1]楊敏.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社區[J].社會學研究,2007(4):150.

[2]楊雪云,周業勤.社區參與不足的社會學解讀[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3):137.

[3]張寶鋒.城市社區參與動力缺失原因探源.河南社會科學,2005(4):24.

第8篇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方針指引下,維護基層社會的穩定大局早已潛移默化地滲透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政策與“提法”的轉變,一方面確實對基層法院的運作構成了制度上的制約,另一方面,也為基層法院靈活利用政策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話語資源。以前講依法治國,強調司法獨立,從上到下層層加碼,一步步轉換話語,到了基層法院就落實為“當庭宣判率”這樣的法官績效考評指標;而現在提倡和諧社會,穩定為先,

“當庭宣判率”又讓位給了“調解結案率”。除了刑事案件,幾乎沒有不能調解的案子――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可以“協調”一由政府出面協調。司法調解不僅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調解一起被納入到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系統,而且還創造出了“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委托調解、邀請調解”等一系列貫穿民商事審判全過程的調解機制。審判庭的法官們現在也都有了很強的“全局意識”:以前提倡審判獨立,要求嚴格適用法律,保證法律效果,審判庭是輕松了,但許多案件判下來都是空判白判,很難執行,等于把包袱都甩給了執行庭。執行不力,再碰上當事人上訪鬧事,“賣判決書”,造成不良影響,釀成“”,上面的領導可是要拍桌子的。所以說,現在廣泛適用調解,注重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強調社會效果,也確實是法官們不得不然的選擇。

績效考核是現實的壓力,但并不是說法官就因此一味無原則地“強制”調解,而是長期積累的司法經驗與大面積的“執行難”問題已經使他們養成了一種思維習慣,即將執行問題前置。無論判決還是調解,都以化解糾紛、解決問題為第一要務,只不過調解的靈活性比較強而已。基層法官拿到一個案件,在了解了基本的案情之后,首先關注的就是雙方的身份、職業、收入、家庭狀況與社會關系,抽象的平等訴訟主體在他們眼中迅速轉化為基層社區中某種具體類型的人(“放高利貸的”、“黑摩的司機”、“外來農民工”等等),從而對他們的訴求、實際履行能力以及圍繞審判可以動用的社會資源――包括一些符號資本――有了一個基本的預判。法官替當事人雙方都“著想”過了之后,才本著“能拿到多少算多少”的宗旨,以此為指導開始選擇進一步的糾紛解決方式或判決尺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如果當事人堅持不適用調解,很有可能最終還是會拿著一份無法兌現的判決書走進執行庭,接受執行庭法官關于執行和解的“教誨”。

以這個基層法院所受理的大量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為例,官司能打到法院,有很多情況都是因為肇事車輛手續不全――“黑車”或“黑摩的”,一方或雙方都沒有保險,并且最重要的是,這“黑車”或“黑摩的”可能還是一家老小糊口謀生的工具,除此再無其他可供變賣的財產。如果考慮嚴格依據侵權責任歸屬,判決不能解決問題一“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法院就只有居中調解。但如果受害方有保險,法官甚至會一邊“軟硬兼施”地督促肇事方想辦法弄錢,一邊協調說服受害方多承擔些責任,從而可以通過判決從保險公司那里多拿到些理賠。所以說,無論判決或調解,化解糾紛的考慮總是壓倒嚴格的法律責任判定。

這不禁會使人越過“書本上的法律”,將視野投向廣袤的基層社會。“道路通向城市”,連接城市的是寬闊平整的現代化公路,但這些交通動脈還連接著如毛細血管般密布的鄉村土路。我們已經過了先生談及的鄉下人進城“不明白怎樣應付汽車”的年代,各種現代化交通工具也早已風馳電掣般地穿行于城鄉的大街小巷,但是在基層社會,卻很難說已經擁有了配套健全的交通和車輛管理系統與社會保險機制,來駕馭、控制和分擔現代交通的風險。法律文書中“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利用各種易得的現代化機器作業時造成了一些現代的“侵權類型”,但他們的身份、社會法律關系與責任能力卻可能還是“前現代”的――需要法官來“剪裁事實”,所造成的損害也可能遠遠超出一個裸的“自然人”的承受能力。如果沒有保險之類的社會機制來分擔風險,“人禍”亦是一場“天災”。因此,在這樣一個來得太早的“風險社會”中,現代侵權法的施行不僅找不到一個基本的平面――缺乏均質化的現代社會“責任主體”,甚至還可能遭遇“同命不同價”的尷尬。因此,基層法院所能夠提供的“司法救濟”,究竟是強調形式化的“司法”,還是著眼于實質性的“救濟”?的確成了一個問題。

再以“司法救助制度”為例,我們所在的這一基層法院在當地政府較為充裕的財政支持下,推行一種特殊的“司法救助制度”。這并非一般意義上減緩免交訴訟費的便民舉措,也并非逐漸開始推行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而是一種類似于“執行救助基金”式的制度,即對生活極度困難或急需醫療救治、被執行人又無力履行判決的申請執行人進行經濟救助或救急資助。但是,這一本來無可厚非的救助機制卻在實際施行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工傷賠償,需要救助者都不在少數。執行庭的走廊里每天都是人來人往,但究竟是哪些申請人從中獲益了呢?在翻閱了上半年所有的申報材料之后,就會發現,絕大多數受益的申請執行人都是“上訪大戶”,基本上都有越級上訪、直奔北京的備案紀錄。大概是當地局到北京領人領怕了,市領導的政績本上也扣了不少分,所以才由市政法委牽頭(作為司法救助基金的最終審批者),市財政撥款,通過司法救助的形式來真正做到“息訴罷訪”:往往是申請人在執行庭法官的指導下起草一份申請書,不論實際判決賠償10萬還是20萬,每筆救助款最多都不能超過一定限額,一般情況批下來也就是兩三萬元,但必須簽協議按手印,保證就此結案永不追究,更重要的是,保證不再上訪鬧事。因此,只有那些將司法過程中的“執行難”問題“鬧”成一個事關穩定大局的政治問題的申請人,才有可能優先進入司法救助者的視野。

雖然“司法救助基金”的數額在逐年增加,但是剛過7月,這一年的救助款基本上就快用完了。“明年還得向財政申請追加20萬”,執行庭的庭長不禁感嘆,“我們是做好事,但不宣傳,申請人一般也不能問這筆錢的明確來歷。”的確,等于是一紙打了折的判決書,最終還要在上訪的壓力下由財政“埋單”,個中的曲折與無奈,能宣傳嗎?

治理不循法律,重要的是福柯意義上

的“安全配置”。正如之前的研究早已揭示的,“行動中”而非“書本上”的基層法院,在中國現階段主要著眼于糾紛解決,而非規則之治。因此,并非是法院要提供打折的公共產品,而是如果不打折變通的話,明顯感覺,轉型時期社會結構中某些脆弱的部分就承受不起――不是打折品,就是奢侈品。如果我們可以把基層法院這種處處以穩定為先,靈活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擺平理順”問題的運作模式稱之為基層司法的“治安化”;那么,基層司法的“治安化”就不僅僅是為了“保一方平安”,拔高一點,同時也是服務于現代民族國家構建與民族崛起的“穩定大局”――“全國一盤棋,穩定壓倒一切”。基層法院的日常工作也必須隨時與中央和上級的步調保持高度的一致。臨近奧運,刑庭的法官和政法委的同志們都很忙碌,籌備著在空曠的市政府廣場召開公審公判大會――“迎奧運,保平安”。執行庭的工作反倒輕松了許多,特殊時期為防止激化矛盾,上面指示,執行庭“不能有大動作”,強制執行這塊的工作基本上都停了。不唯如此,每年趕上國慶春節、全國兩會召開、省市人代會黨代會前后,一年有四個月左右的時間,執行庭都處于半歇業狀態,大部分“敏感”案件都停辦了。但維護穩定大局下的這種“輕松”都是暫時的,都是不輕松的,在執行期限的壓力之下,一方面要防止案件持續積壓,一方面還要在數字上保證每年度的“執結率”穩定上升。

執行難與合法性

“縣級市”這種行政建制,本身就隱含著一定的動態屬性,意味著一定的工業化發展程度與城市化轉型步伐。在縣域經濟蓬勃發展的長三角地區,這一點尤為明顯。在發達貫通的現代化高速公路兩旁,你會發現,連接縣與縣的并非是西部地區常見的廣袤農田,而是鱗次櫛比的開發區與廠房,商品批發城與交易中心;農地在逐漸減少,高樓在日益增多;江南水鄉古鎮的風景依舊,只不過更多的是出現在路旁巨幅的旅游廣告牌上。

這就呈現出一幅不同的基層司法背景。傳統鄉土社會的糾紛形態正在逐漸退隱,代之而起的除大量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金融債務,還有日益棘手的城建環保、拆遷補償與勞資矛盾;傳統鄉土社會中人們安土重遷,“生于斯,長于斯”,現在人員財產流動頻繁,執行庭法官日伏夜守,卻還是堵不到“老賴”;傳統的鄉土社會文字不必下鄉,現在執行庭的法官們考慮的卻是打報告請示批準“短信送達”,先解決法律文書“送達難”的問題;傳統的鄉土社會靠的是“維系著私人的道德”(語),現在執行庭的法官們卻整日巴望著所謂的信息化管理、全國聯網的“社會信用體系”;傳統的鄉土社會中靠添丁加口來壯大家族,現在執行庭的法官卻要東奔西跑地為計生委收罰款。如果涉案的是市里重點扶持的“龍頭企業”、“利稅大戶”,執行庭的案子可能就更難辦了。

“科學發展觀”是高蹈的遠景,地方政府的GDP生存邏輯才是具體的現實。“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許多基層法院所面臨的一個基本的制度約束。現在基層法院辦案受到政府直接干預的情況的確是越來越少,但法院整體的工作和發展還是不可避免地要受當地政府的制約,服從服務于當地政府的工作大局。我們所在的這

基層法院辦案經費不是問題,辦公條件也得到了很大改善,但這個縣級市每年的財政收入以及它在全國百強縣中的排名,依然是法院的領導不能不關心的問題。

發展經濟靠的是招商引資,招商引資靠的是政策優惠,項目的審批、立項、建設、投產,有“綠色通道”一條龍服務,土地、工商、稅務、城建、環保等等一系列部門都密切配合。法院作為司法部門雖然不會直接參與――法院和公安一樣,只是負責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穩定環境”,但亦不能自絕于為政府招商引資、發展經濟降低交易成本的這樣一個“場域”。在當地土地儲備不足的情況下,投資辦廠需要土地;招商引資有必要重塑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名片”,所以舊城改造也需要土地;級差地租形成,外來人口增多,房地產開發還是需要土地。推民房起高樓似乎成了當下經濟發展的必經之途,似乎任何東西都抵擋不住開發商轟鳴的推土機。這一過程中,如果有“釘子戶”到法院告狀,基層法院要么因為“受案范圍”的緣故不敢受理,要么受理之后幫助政府從中“協調”――但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期間不中止強制拆迂的行政裁決的執行。

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一些糾紛在所難免,個別判決的執行遇到一些阻力也屬正常,但如果執行庭里涉及建筑承包糾紛的待執行判決越堆越高,執行庭一次次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都差不多全體出動、大動干戈,那就恐怕不僅僅是“執行難”的問題了。不唯如此,從社會轉型的角度而言,因為漸次被納入到現代社會系統中的“責任主體”尚未最終定型,“歷史遺留問題”不斷累積,所造成的一個后果就是法律主體身份模糊混亂。鄉鎮政府“多方籌措資金改善辦公條件”,國企改制分流,“掛靠企業”剝離,事業單位“法人化”過程中所產生的林林總總的糾紛,往往也都是“找不到管事負責的主兒”(馮象:《政法筆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0頁)。基層法院執行庭一次次清理積案的“專項行動”,都需要黨委、政府、公安、工商、銀行、勞保等等其他系統的配合協作,“重拳出擊”,方能收到一定的成效。

基層法院既然無力觸碰體制性的司題,所以也就只能如滅火隊一般著眼于個案的“擺平理順”。這個法院執行庭每年70%-80%的“執結率”中,一般都包含三種執結形式:執行完畢、雙方和解或申請人自愿放棄。真正全額執行完畢的案件可謂少之又少,至少有一半的案件并非“案結事了”,而是“不了了之”。因此,與其說“執行難”是一個社會問題,強調“執行難”問題的徹底解決需要社會各系統之間的協作配合;不如反過來說,轉型時期諸多無法解決的社會矛盾、“歷史遺留問題”都需要“執行難”這一法治話語的修辭來推脫、回避與掩飾。因為坦白言之,轉型時期許多復雜的矛盾)中突可能永遠都無法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但是又必須將這些矛盾糾紛化約為一個“執行難”問題,在形式上找到一個紓解社會壓力的出口。一方面,“司法獨立”的法院像海綿一樣吸收大量的社會糾紛一“有糾紛找法院”、“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但另一方面,作為“政府”之一部的法院又像一塊絕緣體,為政府“排憂解難”,替政府隔離和分擔著合法性的壓力――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是因為“執行不力”、“執行難”,是法院的問題。

第9篇

一、當前農村組織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顯然,上述的治理結構必然涉及到鄉鎮政權改革的未來走向問題。從現有的對未來鄉鎮改革的各種觀點來分析,其目的基本上都是為了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在實際生活中,鄉鎮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這一方面反映出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艱巨任務,不僅僅是因為我國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龐大、農村生產水平低下的歷史和現實狀況所形成的黏滯性給治理帶來難度;還因為我國以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到現在也只有不到30年的時間,而要在這短短的時間里理順鄉村社會的各種結構和關系,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隨著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各種新的政策、措施會不斷出臺,各種新的情況也會不斷產生。所以鄉村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調適過程。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所采取的立足于解決鄉鎮現實問題的鄉村治理路徑,都難免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弊病。因為隨著一個問題的解決,難免又會出現新的問題,同時又產生解決新的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鄉鎮問題,就要尋找產生鄉鎮問題的根源:農民組織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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