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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資產證券化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22 1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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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資產證券化

第1篇

20世紀70年代,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斯?S?瑞尼爾首先定義和使用了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的集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現金流的基礎作用決定了其在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地位,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期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先決條件。因為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可預期性是確定資產所支撐證券的價值的關鍵,并且它也是評級機構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的依據。從本質上講,證券化的支持基礎并非資產本身,而是被證券化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資產證券化的前提條件是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因此才確定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在資產證券化原理中的核心位置。

第一,資產重組原理。其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對資產的選擇,資產原始權益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是在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進行的,重組自身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形成一個資產池。因為只有特定的資產才適合于證券化,企業必須對資產加以選擇。資產證券化的支撐基礎是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的適合證券化的特定資產,并且所選擇的基礎資產的范圍也并非限于某一企業的資產,而是將不同地域、不同企業的資產加以組合形成證券化資產池,證券化資產池可以避免單一資產所帶來的風險和收益不確定性。

第二,風險隔離原理。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構建應當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影響到特殊目的實體的正常運營,進而保證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能夠按時償付。在證券化過程中,應用風險隔離原理實現破產隔離,進而順利實施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真實地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出售給有特別目的的機構(該機構一般不會破產),因此,由資產的原始所有人破產所帶來的風險不會轉嫁給證券持有者。證券化交易的風險只與證券化資產本身有關,而與資產原始持有人所帶來的風險無關。

第三,信用增級原理。為了確保順利實施證券化,提高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原理的運用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減少發行的成本。而為了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就需要增級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

二、分析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風險收益

作為一項新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在企業收益上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增加新的融資渠道、降低企業成本和優化資本結構等三個方面。

第一,增加證券化企業的融資渠道,保障企業的自由現金流量。作為在金融市場上深化市場機制的產物,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更高效的融資手段,它是以資產預期收益為導向的。資產證券化基本避免了原始權益人的綜合資信對證券化資產預期收益的影響,而以現金流量穩定的資產為支撐進行證券融資,解決企業籌集資金的問題,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

第二,降低企業成本。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低風險、多樣化資產組合的融資手段。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具有利益高、成本低的特點。

一是減少融資成本,基于企業資產證券化所使用的資產都是能夠帶來預期穩定現金流量的優質資產,比企業直接發行證券的成本要低,因此降低了融資成本;二是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降低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幾率,規避企業財務風險;四是減少企業的資本成本。

第三,提高企業持續增長能力,增加企業價值,增強企業財務管理的靈活性。

三、分析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在打包出售資產時,必須保證其自有資產未來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如此才能保障按時支付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但在資產實際證券化過程中,融資資產往往具有潛在的風險和波動性,這些風險主要包括提前償付風險和信用風險。

(一)提前償付風險

它是指在證券存續期前由于某些不確定因素致使發起人不得不提前償還投資者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毫無疑問,這一行為必然會對企業的現金流、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同時提前償付行為還影響到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違背其所承諾的各種合約由此可能帶來的損失,它產生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鏈結構之中。信用風險體現在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無力支持本金和利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及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托管人是投資者在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最信賴的兩方,任何一方違約都必然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

四、資產證券化融資中所遇到的會計制度方面的問題

(一)真實銷售的確認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其在商品銷售收入確認原則的相關規定無明確規定在證券化資產的轉讓過程中處于帶有追索權和剩余權益返還的情況,這一漏洞缺乏法律保護。而《試點規定》規定:發起人轉移信貸資產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時,或者發起人放棄對該信貸資產的控制權,可以確認為真實銷售,資產便可以轉出發起人資產負債表。由此可見,《試點規定》明確給出了風險和報酬分析法及金融融合成分分析法兩種確認方法。

(二)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的標準問題

在我國目前實行的《試點規定》中規定了發起人的終止確認和SPV的初始確認標準,即真實出售的實現也意味著發起人在交易日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這些會計準則不但無法明確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而且也不可能確定其初始確認標準。

五、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建議

作為一種新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獨特優勢使得世界各國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不斷擴大融資規模。證券化品種日益增多解決了企業在資金上的難題,同時也滿足了投資者的需求。盡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晚,主要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但我國經濟發展的良好形勢為其創造了良好的生長環境,在中國的發展前景可觀,其在中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的作用必然越來越重要。作為我國的新興事物,其還受到我國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特色社會市場經濟的具體國情,筆者總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第一,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結合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制定并實施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相關法律條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化、制度化管理,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創造適宜的法律土壤。

第二,降低債券發行的限制條件,擴大其規模,積極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強市場監管及基礎市場建設,完善對市場和投資產品的級別評價,為證券化打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發展平臺。

第2篇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了企業財務公司是可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金融機構之一。財務公司在依托集團,服務集團的基礎上,將給成員單位發放的貸款形成的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近年來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迅猛,從三方面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的政策引導。2015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015年3月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宣布“推行銀行間市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注冊發行制度”指出在注冊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受托機構和發起機構可自主分期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形成一次注冊多次發行的機制安排。此舉大大簡化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流程。同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也從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轉到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信托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第二,宏觀經濟形式的推動。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創新金融模式。過去幾年,中國經濟以高速運轉的狀態發展,帶來產能過剩的負面影響。調整是必要的,央行提供了寬松的資金和市場環境。寬松的環境為金融機構投融資的創新提供了豐厚的土壤。

第三,市場參與表現出空前熱情。在政策引導和宏觀形式的推動下,發起者的范圍由銀行擴大到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事業單位的公積金中心等。基礎資產的“多元化”使得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信用卡分期及事業單位公積金。

二、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模式

(一)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收益

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于對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貸款,據中國財務公司協會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三季度,行業貸款存量總額為1.45萬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06%,資本充足率達到22.82%,撥備覆蓋率為1913.46%,信貸資產規模大、質量高,具備同質性,現金流穩定。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基準資產實施證券化,財務公司能夠將這類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現金,加速資金周轉。在不改變負債總額的情況下,有效改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

(二)集團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1、行業風險

目前我國的財務公司大多數為單一行業的集團附屬的財務公司,各個成員單位的最終控制人為集團,從而造成入池資產的行業風險度集中度高,也會出現一個實際控制人的資產證券化現象,不符合入池資產行業和地域分散性。

2、定價風險

為了提升集團資金的集中管理程度,財務公司往往會給予成員單位優惠的貸款利率和高于市場利率的存款利率。這無疑與利率市場化這種由市場供需決定存貸利率的發展趨勢向背離,縮小成員單位的存貸利差,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受到限制,存在不能滿足信貸資產在市場上發行價格的可能。

3、自留風險

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采用結構化方式發行,例如分為優先檔和次級檔,優先檔又分為優先一檔和優先二檔。以上海汽車財務公司發行的總規模10億元的資產支持證券為例,其優先一檔為8.3629億元、優先二檔為1.137億元。該公司認購全部次級部分5000萬元。央行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風險自留行為》的公告中指出發起人持有最低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檔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的5%。該要求對資本的大量占用削弱了資產證券化產品調節財務公司報表的功能。

三、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池資產質量存在不合格現象

入池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來自于資產池的質量,體現在債務人不能按時或者不能對資產池進行清償,投資者便無法按時獲得預期的收益。有時財務公司對成員單位的貸款存在審批流程簡單、條件寬松,成員單位對外部金融機構債務清償優先于對財務公司債務清償。一旦財務公司將這些資產證券化后,這就成了財務公司的行為,風險便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

(二)債務人提前償付給財務公司增加現金流管理的難度和再投資風險

債務人有按時還款、提前還款和延后還款的可能,按時還款是最佳,延后還款屬于信用風險,提前還款便出現提前償付風險。當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務人存在借新貸還舊貸的情況,以降低債務成本。當債務人提前還款時,財務公司的現金流就會改變,收回的現金面臨再投資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往往要求入池資產具有穩定的現金流,一旦發生早償會對財務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人造成損失。

(三)對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不完善

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獨立客觀的評級是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市場上財務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多,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存在機制不完善,缺乏獨立性和透明性,體系不健全及評級方法和技術還得不到投資者廣泛認可的現象。

四、針對財務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的應對措施

(一)優化入池資產質量,加強對成員單位貸款的審核

由于證券化后將信用風險轉移到了投資者身上,因此財務公司應該加強對貸款的審核和監督,減少不良資產證券化,應對成員單位貸款的嚴格審核標準,規范審核流程。在選擇入池資產時,嚴格審核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按期償付的能力,保證入池資產的優質性,最大程度降低財務公司的違約風險。

(二)制定對提前償付的處罰措施和建立提前償付的測算模型

財務公司應該根據自身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特點,制定提前償付應對措施。例如收取提前償付的罰金,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罰金以補充提前償付帶來的風險及損失,積累歷史數據及經驗,選取關鍵指標,完善增信系統,建立提前償付測算模型。

(三)大力發展獨立公正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建立適合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評級標準

加快培育廣大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為財務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建立一個規范、公正、透明的信用評價體系。一是加強行業競爭,提高評級機構的工作透明度。二是提高評級機構的獨立市場地位。三是加強與國際著名的評級機構的合作,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方法和技術,建立適合財務公司資產證券化的評級標準。

第3篇

關鍵詞: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特設機構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7-0024-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05

一、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研究現狀與國外實踐經驗

(一)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結構及特點

國家審計署在2011年6月公布的《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174.91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占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占21.80%;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占15.58%①。目前國內學者對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結構及特點上。顧寧(2011)認為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結構分布不平衡,基層地方政府債務壓力集中[1]。范柏乃和張建筑(2008)認為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隱蔽性較強,透明度低,他們指出目前我國大部分地方政府采用變相的舉債方式,即由地方政府擔保負債或成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變相舉債[2]。袁亞敏(2011)認為我國地方政府債務涉及多方面領域投資,但城建開發類占比較高[3]。王克群(2010)指出我國地方政府舉債形式多樣化,地方政府除直接向銀行借債外,還以拆借、拖欠工程款和個人款、掛賬等多種形式負債[4]。

(二)西方國家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經驗與教訓

在對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管理和控制上,南非、巴西等國采用制度約束模式,即主要通過法律條款及財經法規來實現約束作用。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等國采用共同管理模式,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協調合作,制定相關政策。日本采用行政控制模式,即地方政府的債務證券化活動受到中央政府制約與監管。

在對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具體操作上,大部分國家都建立了償債準備金制度,一旦地方政府資產現金流斷裂導致無法正常還款,則先行利用償債準備金償還,以減少債務對經濟的沖擊。同時,絕大部分國家都要求地方政府在舉債時須遵守“黃金規則”,即除短期債務以外,地方政府舉債只能用于基礎性和公益性投資項目,原因在于公益性項目主要完成政府社會職能,而基礎性投資項目則可以保證資產池中的資產有穩定現金流,從而保證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另外常見的舉措包括建立風險評估和資產評級制度,對資產池中的資產實施跟蹤評估,這樣可以降低投資者風險并保證資產池中資產的質量[5]。

(三)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可行性

國內大部分專家學者均認為我國實行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是可行的。馬海濤(2011)認為解決地方債務危機的根本辦法是將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原因是其風險要小于銀行出現大規模壞賬的風險[6]。張志峰(2010)指出地方政府融資大多用于市政建設、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有穩定的現金流,十分符合資產證券化條件,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優點是可以拓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融資渠道和降低融資成本[7]。張理平(2010)認為我國已經建立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在內的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已經初步具備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環境[8]。孫杰(2012)認為我國地方政府擁有的資產較多,除了土地之外還有很多可變現的國有資產,對于利用資產證券化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非常有幫助[9]。

少數專家也對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持保留意見,他們認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并不成熟。比如這些貸款被證券化出售給投資者,相當于是機構和普通老百姓為政府和銀行的壞賬風險“買單”,從而將政策性成本從銀行轉移到民間資本上,最終損害投資者利益。

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比較優勢分析

國外實踐表明,適于進行證券化的理想資產一般具有五個特征: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具有較長時間的歷史記錄,具有低損失率和低違約率;在整個資產存活期間都存在大量本息償還;資產具有較高變現價值;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主要用于自來水、煤氣、電力等供應設施和公路橋梁等基礎設施項目,相當一部分具有上述特征,這些項目的建設有政府參與,有可靠的信用保障;而且由于歷史統計資料完備,也能夠對未來現金流量作出有效預測。因此,將這些資產進行證券化,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將地方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進行證券化融資具有以下三個方面優勢:

(一)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對發起人信用等級的要求較低

傳統融資方式下,投資者在決定是否對融資者給予貸款或投資時,往往會考慮貸款企業自身的資產負債、利潤及現金流量等情況。而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則不同,資金提供者主要根據資產證券化產品未來流入現金量的穩定性和交易結果有效性作為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參考。原始權益人本身資信能力則被放在相對次要的位置。這對于我國大多數原始權益人具有好處,因為他們的信用等級一般都比較低,采用證券化可以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其部分優質資產的作用,并讓其有條件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二)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融資成本較低

盡管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涉及很多參與主體,支付的費用名目繁多,如信用評級費用、托管費用、投資銀行承銷費用等。不過當標的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時,其融資成本相比傳統融資方式仍然較低。主要因為資產證券化能通過各種手段改善發行條件,如信用增級使資產支持證券獲得較高信用評級,而信用評級的提高也使得投資者投資風險降低,相對收益率要求也會降低。同時資產池中基礎資產涉及政府層面,一旦有政府背景,其在投資者心目中的信用就會上升,這也會大幅降低融資成本。

(三)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風險較低

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之所以能夠降低風險主要歸功于其交易結構特殊的信用增級和破產隔離的設計。其中破產隔離有兩方面含義:一是原始權益人與被證券化的資產完全隔離,這是通過原始權益人真實出售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來實現的;二是特殊目的機構SPV設立目的只有一個,即資產證券化,不會在資產證券化業務外產生其他債務擔保等情況,使得別的債券權人不能對資產要求賠償,同時證券化產品的擁有者對資產產生的收益能夠享用。資產證券化產品通過引入信用增加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高于原始權益人和發行人,其投資者持有產品帶來的風險也會減少,從而使其順利發行獲得極佳的內部和外部環境。

三、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實踐做法

由于我國地方政府往往將所籌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因此具備了擁有大量在未來可產生現金流的固定資產。這類資產的交易結構類似于普通企業固定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具體操作如下:(1)地方政府作為發起機構將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打包,并將這些資產出售給特殊機構(SPV),這一過程完成了打包資產所有權的轉移;(2)SPV對所獲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作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出售給相關的投資者;(3)SPV委托相關的證券公司或投行對其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承銷,并應積極尋找金融機構對其發行的證券進行擔保,以獲取較高的信用評級;(4)地方政府應委托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服務機構為其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提供相關便利,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能在于接收發起機構相關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并把資產所產生的投資回報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人(圖1)。

四、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的模型分析

(一)SPV選擇資產組合的模型分析

對于SPV來說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正確選擇資產組合以實現最大利益或最小風險,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資產都可以作為基礎資產被證券化。政府常用來投資的項目一般分為盈利性項目、微利性項目和純公益性項目。在這三類資產中,SPV只能選擇盈利性項目作為基礎資產,因為其未來現金流入穩定、具有規律性且可以預測,資產本身質量較高。因此,SPV在購買資產時會重點考察預期損失,通過設立模型來比較各種預期損失的大小,選出最小預期損失得出最有效的資產組合。

穆迪公司的資產池信用分析的BET方法可以用來選擇資產池中的資產組合,該方法不需要經過大量試算,對小資產池而言,甚至手工計算就可實施BET方法。設n為真實資產池所包括的資產種類數,Pi表示第i種資產的違約概率,Qi表示第i種資產的回收概率,Fi表示第i種資產的賬目價值,?籽ij表示第i種資產和j種資產的違約相關系數。

1.計算資產池多樣度D。該指標反映資產池或者資產構成的多樣化程度。通過對資產池的劃分,可以使資產池更加有序,這樣易于分析資產總體風險特性。資產池多樣度為D=■。

2.劃分資產池。將資產池原先n筆真實資產劃分為D類資產,劃分的核心要點在于使每類假設資產之間具有明顯的差異性,但每類假設資產內部卻能滿足明顯的相似性和關聯性。

3.計算違約概率。在對資產池進行多樣度劃分之后,就可根據每類假設資產的違約率以及損失率算出全部資產池的違約率和損失率,以及相應的損失水平。第j類資產發生違約的概率用Pj表示,其值可以表示為:Pj=■ Pj (1-P)D-j。假定每種情況發生時的期望損失率為Ej,則全部資產池的預期損失率為∑PjEj。

在此基礎上通過比較選出最小的預期損失率,即min∑PjEj,這將有助于選擇將哪些基礎資產放入資產池中。

(二)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定價分析

研究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三大參與主體的收益情況可以為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提供幫助。資產發起人、特設機構、投資者三方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實體,三者的利益既相關又部分沖突,因此要綜合這三方的共同利益。對于資產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吸引力在于相對其它融資工具具有成本更低的優勢;對于特設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實現的收入必須為正,且越多越好;對于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的吸引力相對于其他投資工具能夠獲得更高收益。

1.資產發起人的收益分析

設資產池由n個貸款組成,每一貸款x的金額為Px,則該資產池的貸款總額為K=P1+P2+…Pn,貸款年利率為Rx,貸款期限為Dx,平均貸款利率為r1=■Rx■,持續期為D1,假定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且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則原始借款人支付給資產發起人的年利息為Ix=RxPx,若市場利率為R,則其現值為■■,資產池現金流入總量的現值為:■■■+■■。資產發起人將該資產池出售給特設機構并進行融資,該資產池的平均融資利率為r2,持續期為D2,則資產發起人的凈收入為■■■+■■-■■-■。

資產證券化與銀行貸款相比能夠產生穩定、持續的現金流,其質量一般高于銀行抵押產品與公司債券,同時發起人必須對證券化資產進行內部信用增級,所以資產證券化融資成本低于銀行貸款和公司債券。此外,國債的信譽最高而信用風險小,所以其融資成本最低。因此,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應高于國債發行成本。設RN為國債發行成本,RC為公司債券融資成本,RL為銀行貸款融資成本,則有RN≤r2≤min(RC,RL)。

2.特設機構(SPV)的收益分析

假設特設機構由m個證券組成,證券y的面值為Qy,則證券融資總額為K=Q1+Q2+…+Qm,發行利率為Ry,期限為Dy,平均持續期為D3,則平均發行利率為r3=■Ry■。假設特設機構一次還本且每年支付一次利率,則支付的年利息為Iy=RyQy,其現值為■■,因此特設機構支付給投資者的總現值為■■■+■■=■■+■。

若設C1為與證券化資產規模有關的一次性支出費用率,C2為與證券化資產規模有關的每年平均需支出費用率,C3為與證券化資產規模無關的費用。則特設機構支出費用的現值為■■+KC1+C3。而特設機構的總收入即資產發起人向其融資的總支出為■■-■。由此可知,特設機構的凈收入應為■■-■-■■-KC1-C3-■■-■。

對于特設機構,應考慮D2與D3相互匹配,即D2與D3近似相等,令F=■■=■■,則特設機構凈收入變為KF(r2-r3-C2)-KC1-C3,由于特設機構須保證凈收入大于0,因此KF(r2-r3)≥KFC2+KC1+C3,經變換可得(r2-r3)≥■+■+C2。

由該式可知,在費用相對固定的情況下,利差(r2-r3)的范圍取決于參數F與K,具體表現為:(1)利差與F成反比,即證券化資產的融資期限越長,對利差的要求越低,有助于提高資產證券化融資競爭力;(2)利差與證券化資產的規模K成反比,即資產證券化規模越大,越有助于降低與規模有關的費用,也有助于提高資產證券化融資競爭力;(3)證券化相關前期成本是影響證券化收益的主要因素,這些成本包括:財務顧問費、評級費、評估費、承銷費、律師費等。

3.投資者的收益分析

若要保證資產化證券對市場投資者有足夠吸引力,r3應大于銀行存款利率Rs和同期限國債利率Rn,但應不高于同期限公司債券的投資收益率Re,即Max(Rs,Rn)≤r3≤Re。

五、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所面臨的困難及對策建議

(一)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所面臨的困難

1.現行法律制度滯后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融資工具,涉及到證券、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等多個方面,運作過程復雜,需要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來保障其運轉。但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性對這一融資模式的發展產生阻礙。比如在SPV主體資格方面,我國法律對其的限制較為明顯,作為資產證券化媒介,SPV基本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其資本金數量很少甚至沒有,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新設立的公司對發起人人數和資本最低限額都有嚴格要求,同時新公司還要有固定的經營地點和有實力的經營條件,這使得SPV在注冊以及獲得獨立法人地位等方面要面對法律阻力,因此很難能擁有公開發行證券的資格。

2.資信評估機構的水準有待提高

在規范的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信評估機構是非常重要的,其不僅為市場提供信息,而且也有利于增強投資者信心。目前我國資產評估管理還不規范,行業資產評估體系和實踐標準不一,地方行政干預嚴重,導致市場混亂。這也使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行業競爭力不強,信譽普遍較差,難以得到投資者認可。

(二)改善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環境的對策

1.加快立法,構筑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

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能夠保障各個經濟主體順利開展正常的經濟活動,降低交易成本。針對我國情況,應給予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一些特殊法律待遇,以促進其快速發展,如及時制定《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資產證券化法》、《資產評估法》、《離岸金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修改和完善《擔保法》、《破產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條款,并按照上述法律嚴格執行,為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構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借鑒國外信用評級機制,提高評估效果

針對現階段資產評估行業混亂的情況,相關部門應保持資產評估業自身獨立性,建立市場監督制度和機制,形成以評估為根本、其他應用條款為輔助的資產評估體系,達到約束和發展資產評估機構的目的。資產評估收費應堅持市場化原則,防止不正當競爭,確保資產評估業發展秩序良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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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志峰.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貸款證券化分析[J].中國金融,2010(11).

第4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風險分析 風險控制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組合作為支持資產,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該資產的支持證券的一種融資手段。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多由銀行、金融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發起。在2013年我國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占比為68%,居主導地位。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起步較晚。上世紀90年代,資產證券化的理念才被引入,2005年才開始試點運用,此后又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試點中斷。2012年5月17日,央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意味著沉寂四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開啟了大門。隨著近期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如今的市場熱點。

盡管資產證券化有諸多優點,但它的風險十分值得警惕。我國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經驗不足,未來必將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必須通過有效的風險管理來保障證券化在我國的健康發展。因此,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等核心問題的研究顯得尤其重要。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諸多風險,也有諸多的分類方式。本文按照風險產生的來源,將其分為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兩類。

(一)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

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反映的是信貸資產作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資產,其自身還本付息能力的不確定性。投資者獲得收益的來源正是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基礎資產的質量好壞是影響其產生現金流穩定性的重要因素。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根據涉及主體的不同,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原始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信用風險。影響信用風險的因素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的質量上,包括基礎資產各級別的貸款余額比例、貸款集中度、行業分布、期限結構等。

2.提前還款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是指,債務人在既定的還款時間超出還款計劃所規定的還款額度償還抵押貸款本金、造成資產池的現金流量失衡所造成的可能損失。提前還款受到債務人自身的財務狀況影響。此外,市場利率的變化和其他融資成本的變化等因素,也是導致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原因。

(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

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其實與普通信貸資產的風險相似,而由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則是其所獨有的。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和參與主體風險等。

1.交易結構風險。資產證券化成敗的關鍵因素在于交易結構能否實現破產隔離。破產隔離的存在,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獨立于融資者也即資產發起人的經營狀況或整體信用。不能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的交易結構將帶來風險。比如,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確認支持資產的轉移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銷售。發起人通過向SPV銷售支持資產進行融資時,有時會附帶一些特定的義務,比如發起人仍然保留對基礎資產的剩余索取權,此時該項交易的性質可能不被認定為產權轉移,而是擔保融資。這樣一來,破產隔離就未能實現。一旦發起人破產,基礎資產就有可能被追索,導致資產證券化失敗。

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結構也可能對現金流造成不確定的影響。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具備結構化安排,比如優先/次級結構、本金/收益賬戶、加速清償和違約事件等設置,將導致其現金流支付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對此類風險進行分析時,要根據交易文件中對現金流支付機制的規定,綜合考慮證券本金和利息償付順序、再投資收益、提前償還事件、回購條款、違約和加速清償事件等等。比如,違約事件觸發后,支付順序可能發生變化;加速清償事件后,次級期間收益不再獲付,從而不再對優先級份額的償還提供內部增信等。

2.參與主體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參與主體較多,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公司和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為確保證券化交易的順利進行并完成,各參與方都應切實履行相應的義務。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參與主體都可能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因此,在評價風險時,還要考慮各個參與主體的各項資質。具體來講,參與主體風險包括受托機構的違約及破產風險、專業機構的失職風險等,比如資產評估報告或會計報告不實,法律意見書結論錯誤等等。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基于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和證券化過程兩個方面。

對于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資產組合是綜合控制基礎資產風險的基本方法。要審慎挑選支持資產組合,實現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分散,個別基礎資產發生違約、提前償還等情況時,不會影響到整個資產池的穩定性。具體來講,可行的措施有:使資產池來源盡可能多元化,資產池中所匯集的資產及其債務人分布在不同地域或行業;控制單項資產占資產池份額在一個較低水平;信貸資產期限應與證券化產品期限相似,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等。

對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控制交易結構風險的有效手段是盡量確保破產隔離的實現。由于法律認定標準上存在難度,可參照過往成功案例,向有相關實務經驗的機構咨詢,可事前向管理當局確認,以降低證券化交易風險。而對于參與主體風險,為防止受托管理人違約,可要求其提供違約擔保來加強其履約壓力,確保投資者因其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于專業機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是聘用那些聲譽好、專業強、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參與到證券化過程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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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斌,曾祥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博弈分析[J].武漢金融,2006(1):28-29.

第5篇

隨著2009年以來銀行新增貸款的大幅增加,監管部門加強了對于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銀行面對資本金不足的壓力也日益增大。與此同時,銀行的融資渠道卻極為有限。為了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緩解表內信貸資產的資本壓力,重新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呼聲也日益增高。為此,2012年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資產證券化的正式重啟。2012~2013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共達450億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緩解了銀行資本金不足的壓力。2014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入了加速發展的階段,其中1~8月份所發行的證券化產品規模已超過了2013年的6倍,并一舉超過了2005年至2012年的發行總額。隨著我國金融改革步伐的推進,資產證券化將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中進一步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特點

信用風險是指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信用狀況的不利變動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一般由信用卡貸款、按揭等類型的債務資產所構成,其收益與基礎資產提供的現金流密切相關。因此,債務資產的信用狀況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要風險因素之一。對于傳統的貸款、按揭類債務資產而言,信用風險往往是因為債務人不償還本息而造成壞賬損失所引起的,發生實際損失的前提是債務人違約。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可以在市場上廣泛交易,其信用風險相對于傳統的債務資產有了新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信用風險的市場化

傳統的債務資產一般由債權人所持有,直至債務人的本息全部償還為止。由于缺乏活躍交易的市場,債權人較少在持有過程中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因此,資產的價值是在考慮債務資產未來現金流不確定性的基礎上,對現金流進行預測并通過約定的折現率進行折現而確定的。債權人的損失往往是由于實際發生的現金流與預測的現金流存在差異而導致。相比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高于傳統的債務資產。產品在發行后,產品持有人可以在產品到期前在公開市場上進行買賣,產品的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因此,資產證券化產品持有人在提升了資產流動性的同時,也面臨著由于市場交易價格的不利變動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謂的市場風險。同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價值歸根結底還是由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所決定的。在活躍交易的市場中產品的價格必然受其內在價值的影響。如果產品的信用風險增加,使資產未來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加大,必然導致產品價值的下降。而產品價值的下降會對產品的市場價格造成不利影響,最終對產品的持有人造成損失。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產品持有人的損失未必是由于產品的基礎資產實際出現違約而引起的。如果產品的違約可能性增加,信用風險就會通過市場價格的波動得到反映,導致持有人因市場價格下跌而出現損失。這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風險市場化的一個重要體現。

(二)信用風險的傳染性

對于傳統的債務資產而言,其交易對手數量相對有限,交易結構清晰。債權人往往一直持有資產并承擔其信用風險。當信用事件發生時,債券人承擔全部的損失。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較為復雜,發行人可以通過對不同類型的基礎資產進行包裝,在一款產品中設計包含不同類型債務,并通過市場進行發行。市場參與者均可參與產品買賣。通過市場交易,產品持有人的數量大大增加。這些產品持有人一方面分享產品所帶來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承擔了產品的風險。資產證券化使得信用風險得到了一定的分散,原因在于:一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可以對基礎資產進行重新分拆、組合和包裝,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二是產品持有人數量的增加使更多的人共同承擔了產品的信用風險。但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復雜的基礎資產設計和市場流動性也是信用風險的傳染性大大增加。產品對于基礎資產的包裝有可能使一些信用質量較差的債務得以發行。當經濟宏觀環境變差時,這些債務的違約可能性迅速提升,導致產品的價格急劇下降。而產品通過市場交易使得信用風險更輕易地向整個金融市場擴散,令更多的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蒙受損失。生基于此類產品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出現。一個典型的信用衍生工具是信用違約互換(CreditDefaultSwap,CDS)。通過該工具,信用風險保護的買入方可以通過繳納一定的保險金,在相關債務的信用事件發生時向賣出方尋求賠償,由賣出方承擔買入方資產的損失。由于信用事件發生的概率一般比較小,繳納保險金的金額往往遠低于信用事件發生時的損失金額。因此,一旦信用事件發生,賣出方需要面對高額的賠付金。當經濟不景氣導致大量債務違約時,賣出方有可能無法履行CDS合約而導致新的信用事件發生。另外,當債務資產的信用狀況惡化也可以使CDS的市場價格迅速上升,使賣出方承受巨大損失。由此可見,信用風險可以通過信用衍生品工具得到進一步的放大。

三、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管理面臨的挑戰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主要是在2004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簡稱巴塞爾II)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巴塞爾II中針對信用風險的管理提出了內部評級法,主要包括了對三個風險參數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的測算,其中違約概率是最為重要的一個風險參數。在此框架下,對信用風險的評估主要依賴于交易對手某一時點的財務數據,通過建立適當的模型估計交易對手的違約概率。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采取現有框架下的風險管理方法會帶來以下的問題:

(一)使用財務數據信息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存在著順周期性的問題

在經濟運行較好的時期,公司的財務報表數據往往比較良好,因而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過于樂觀,定價可能被高估;相反在經濟低迷時期,公司的財務數據比較差,此時對于信用風險的評估又過于悲觀,導致公司利用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融資的成本過高,甚至于無法以此作為渠道進行融資。

(二)內部評級法依賴于交易對手在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來評估未來一段時間信用風險的變化

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特別是違約概率是隨著時間而變化的。在交易期間,資產持有人必須持續地對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進行監控和評估。同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結構較為復雜,資產持有人的交易對手數量可能遠多于傳統的債務資產,導致資產持有人利用交易對手的財務數據對信用風險進行持續監控的難度大大增加。

(三)財務數據信息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在市場交易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價格是不斷變化的。對于有效市場,產品的信用質量的變化可以迅速地傳遞到產品的價格中。交易對手的財務數據信息的披露會遠遠地落后于市場的變化。在我國,即使是對于信息披露有嚴格要求的上市公司,其財務報表目前也只是按照季度進行披露。對于其他非上市公司或債務人,其后續財務信息的獲取則更為困難。由此可見,使用財務信息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無法滿足產品市場交易的時效要求。當交易對手的財務報表顯示其信用變差時,資產的持有人可能已經因為市場價格的下跌而蒙受損失。

四、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基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特點以及現有信用風險管理方法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幾點改進建議:

(一)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市場,發展基于市場信息的信用風險評估機制

一個有效的市場能快速準確地對交易產品的信息做出反應。有效的市場機制激勵市場參與者為了獲取額外利潤而持續地對產品的信用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最終反映到產品的市場價格上。另一方面,資產價格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的變動狀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產品在未來不同的經濟環境下的風險變動情況。因此,在一個有效市場中,基于市場信息的信用評估能更快速有效地評價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有利于市場參與者發現潛在的風險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風險。

(二)建立公開透明的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降低了市場交易者獲取信息的難度,保證了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價格的合理性,有效地保障了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另外,外部信用評級制度能對市場參與者了解產品的風險狀況起到重要作用。為了使評級制度客觀、真實地反映產品的風險程度,應加強對外部評級信息披露的監管,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

(三)合理促進信用衍生產品的創新發展,充分發揮其對信用風險的分散和轉移的作用

第6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立法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發展最為迅速的金融創新。事實上,資產證券化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更是一個法律過程。縱觀證券化的興起和發展,各國無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資產證券化純粹市場經濟行為的本色,使得各國在對它的法律調整上不約而同地呈現出了許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對資產證券化關鍵機制的分析考察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制狀況,從而探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思路。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

產生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是發起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關系。由于發起人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這使得發起人可以將這些應收款加以匯集,得以組成資產池,出售給SPV作為發行ABS的擔保資產。

轉讓擬證券化資產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通過發起人與SPV簽訂應收款出售協議,SPV受讓原始權益人(發起人)的資產(債權),從而使之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并獲得要求原始債務人直接向其償付債務的權利。不良資產證券化要求該交易應該符合所在國的法律,達到法律上的“真實銷售”要避免法院將其定性為擔保性融資或其他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轉讓形式。至于SPV應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的資產受讓款項,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資者認繳的購買資產化證券的款項之后,再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

SPV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SPV在運營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的法律關系:SPV與股份受托人簽訂公益信托協議,二者之間產生的公益信托法律關系;SPV與公司服務提供人簽訂的公司服務協議所產生的服務關系。

資產管理與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關系。SPV與應收款管理服務人簽訂資產管理服務協議,由資產管理服務人代SPV管理資產包括收取應收款產生的現金流并將其存入專門的銀行帳戶,同時定期向SPV提供報告,說明收入與支出的資金來源、資金余額、違約狀況、費用扣減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關系。

信用增級過程所產生的法律關系。SPV與信用增級機構簽訂信用增級合同或者償付協議,通過此協議明確增級提供人的信用等級、所提供的信用增級方式、幅度、償付條件以及信用增級提供人可以獲得的信用增級費用。信用增級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是SPV與為其發行證券所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所產生的擔保關系。

SPV在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SPV作為證券的發行人與證券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根據證券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同可以分為包銷與代銷。在前者包銷人從發行人處購買下所有的證券后,承擔全部的銷售風險;而后者代銷人與發行人之間僅僅是委托關系,約定時間內未售出的證券可以再退還給發行人。同時在證券發行以后,SPV與證券的投資者間也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所具有的優越性,證券化的資產在法學本質上是一項債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對人權,性質決定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并獨自承擔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中,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人,一般被稱為發起人。發起人是基礎資產的權利人即債權人。發起人為自身融資的目的,啟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程序,最終實現融資目的。通常,發起人可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條件的需要融資的法律實體。一般來講,發起人要保證對應收款具有合法的權利,并保存有較完整的債權債務合同和較詳細的合同履行狀況的資料。債務人是一種統稱,是指那些基于基礎資產需要付費的人。債務人可以是各種信用或者信貸關系的消費者,也可以是某種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費方。通常,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狀況,或者付費的情況,會決定支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質量。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的中介,并由之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實體),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是由SPV來發行和償付的,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直接保障著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從經濟上講,經過合理的計算,SPV通過其購買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運作費用在其成立時也可預算出來。因此,SPV正常運作的風險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將其業務限定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項,而不能從事其他有風險的業務。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約、信托的信托契約中有一目標條款對SPV的目標和行為能力進行限制。而且,這一目標條款對外應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這一限制,SPV在實際運作中,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與控制都委托他人。

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原始權益人作為經濟實體也會遭遇破產的風險。這對于SPV的影響主要在于其已轉移給SPV的資產組合是否會被列入原始權益人的破產財產。如果被列入,其將被清算給原始權益人的所有債權人,將導致SPV不能獲得足夠的現金流來償還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從而使證券化的目標落空。原始權益人將資產轉移給SPV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出售和擔保融資。滿足各國法律與會計準則關于“真實出售”(TrueSale)標準要求的出售使資產組合的所有權徹底轉移給SPV,使該項資產能夠從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從而可以實現S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另一種方式,即擔保融資是指原始權益人以資產組合(即抵押擔保債權)為擔保向SPV融資,在原始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原始權益人再向SPV償還借款,SPV再以此向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償付。總體上來講,真實銷售比較擔保融資而言,不僅能改善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而且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也比擔保融資更徹底。

SPV與其母公司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當SPV不是由政府設立或有政府背景時,還需考慮的一個法律問題在于其設立人或者對其擁有控制權的母公司破產對其產生的影響。為了保障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運作,要求SPV與其設立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其設立人的破產不能導致SPV被清算。這首先要求SPV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設立人破產時自己不會被法院判決合并清算。這種獨立地位,不僅是形式上的,而且應是實質上的,以免法庭運用“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等各種實質性合并原則將SPV及其資產納入母公司的破產程序之中。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規定比較零散,無法勾勒一個清晰的證券化操作流程,必須對現行立法中有利于證券化發展的規定加以整合、補充,從而形成一項專門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證券化各個操作階段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SPV是達到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資者,就是在于圍繞SPV所做的破產隔離設計,因此設立一個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實現的SPV尤為重要,設立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內容:SPV必須獨立于其他金融機構,以避免關聯交易;SPV設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規范證券化運作并有助于應付危機,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國的聯邦國民抵押協會、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組建的SPV;SPV有義務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狀況,必要時宣布證券發行違約并采取保護投資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須是不具有破產資格的機構,以達到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要求。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產,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對其業務范圍進行限制,將其業務僅僅限定在實現資產證券化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進行其他業務活動,除了履行證券化目的而發生的債務外,不得再發生其他債務,也不得為他方提供擔保,不得利用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其他機構設定抵押、質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擔保;為了最大的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應當賦予SPV獨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實體合并”,即SPV不得為發起人的附屬機構。

目前階段構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對比較適宜的。為了更好實現破產隔離以及基礎資產的管理,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首先,要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受托人即SPV所有,避免被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內。其次,要從業務范圍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為能力范圍,規定受托人除非是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得負債;對受托人對于基礎資產的處置也要進行必要的限制,第30條規定“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托機構的指令,將信托財產收益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這條規定是對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的投資對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針對《信托法》第17條所列的設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可能被強制執行的情況,應當在發起資產證券化時就對證券化資產的情況了解清楚,為此必須強化有關信息披露規定,并對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最后,為防止受托財產被強制執行,更有效地實現破產隔離,對受托人的誠信義務也應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并具體規定SPT運作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具備的業務能力、資信等級和風險控制能力等等。

誠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設機構有其優勢,但根據資產證券化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現實金融發展狀況和現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對證券化進行專門的立法,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機構也是可以被采用的。不過由于《公司法》關系到眾多方面,如果僅僅為了迎合資產證券化而對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改,勢必將導致《公司法》規定對其他方面的不適用,因此不宜進行直接修改,只能對為實施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給予特殊規定,明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準入條件、行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證券法》對于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和發行證券的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對于僅為實現某次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來說似乎有些過于嚴格,因此可以在《公司法》、《證券法》對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金等專門規定較低的標準;而在SPC的組織結構的設計上,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應該設置一般的公司都應當具備的治理結構,但為了降低運行成本,可以在人數上、機制運行上相對簡化;不過,對比之下,以資產證券化為特殊目的而設立的公司,因為其設立目的就是要達到破產隔離的要求,因此其在財務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為嚴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SPC除了資產證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資金流動也僅為實現資產證券化,公司所負債務僅能基于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的債權等等。

參考文獻:

1.費婷婷.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意義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8

第7篇

關鍵詞:國有資產 證券化 制度保障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及企業內部現代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如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便成為了國有企業改革及結構調整是否成功的關鍵。回顧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程,雖然企業改組、改制、兼并、出售與轉讓等措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是從實際效果來看,有關國有資產流失與低效率的問題仍然未能獲得明顯的改善。因此,我們有必要從經濟或者金融技術層面重新考慮如何提高國有資產的質量與數量問題,采用新的技術來提升國有資產的運用效率。資產證券化是國內外金融理論界及實業界廣泛討論的熱點話題之一,已經同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并列為全球資本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三種直接融資工具。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是能夠產生可以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轉化為在金融證券市場上可以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據此來看,通過國有資產證券化既可以完成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又可以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基礎上完成融資目標,最終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一、我國國有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當下,國有資產證券化在全國各地得到了廣發的推廣。上海、重慶及廣東依據本地國有企業自身特點,相繼制定了“十二五”期間國有資產證券化的規劃目標。上海市明確提出,將在“十二五”規劃期間完成超過90%的產業集團整體或者核心資產上市計劃。除此之外,通過采用“合并同類項”的方式實現分板塊上市、跨集團重組及推進IPO。重慶市將采用四條路徑完成本市國有資產證券化,分別為擬定企業集團整體上市,完成融資;通過私募股權融資等方式,拓展資金來源;采取信托及債權方式,將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權在內的存量國有資產進行證券化轉化;建立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力爭建設起國內具有影響的家畜產品遠期交易市場。廣東省確立了明確的國有資產證券化工作時間表,表示截至2015年年末,實現省內國有資產證券化率突破60%,另外80%以上的集團公司完成控股一家或一家上市公司的計劃。為了實現這一時間表,廣東省將工作重點放在以下三個方面:借殼上市;IPO;定向增發。

二、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利益分析

國有資產是以國家產權作為主體的資產,其影響著國家的經濟基礎與經濟利益。是否擁有與控制國有資產決定了國家當前利益及預期利益能否等到正常體現。我國現階段仍然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所以國有資產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中作用便更加顯著,地位更加重要。國有資產涉及到了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旦實現國有資產證券化,必定會給不同參與者帶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利益:

對國有資產發起人而言,進行資產證券化將為其提供更為專業的新型融資工具。各級政府作為資產發起人的主體,其弊端在于行政化干預普遍存在于企業管理過程中、融資渠道單一。資產證券化在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的同時增加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使資金來源的渠道多樣化,進而可以降低融資成本,為發起人帶來更高的收益。

對國有資產投資者而言,針對國有資產的投資項目在期限、收益率以及流動性上通常相對固定。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形成更多不同期限、不同流動性及不同風險收益率的金融產品組合。投資者因此將獲得相較于過去更多的投資選擇,進而根據不同產品的特性,將投資風險進行分散。

對國有資產債務人而言,資產證券化可以向其提供更為寬廣的資金來源渠道。債務人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對國有資產的債權進行出售,進而充裕自身的流動性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同時,債權人可以利用證券化設計出不同的利率不同期限的貸款方案。這樣債務人便可依據自身經營及財務現狀,獲取充足的項目支持。

對國家金融管理當局而言,采取資產證券化能夠相對便捷的提升資產的變現能力,這有助于維持國家所需的穩定的流動性。另外資產證券化是由市場機制自發產生的監督力量進行監督,所以債權品質必然會有相應的提升,這對于金融管理起到了很大的幫助。資產證券化同時也有利于基層金融機構角色的轉變,由過去的國有資產管理者及持有者的身份,逐步轉變為國有資產服務者。

三、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定位

(一)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間接金融的直接化,降低金融風險,促進國有資產健康發展

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便是由間接金融向直接金融進行過渡。資產證券化正是間接金融直接化的主要方式,并且在客觀上起到了金融風險分散轉移的效果。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仍然不夠發達,因此資金供給方面仍然以間接融資為主。銀行通過攬儲獲得資金儲備,然后放貸給企業。這樣的過程使仍以國有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中積聚了大量的風險。資產證券化正可以將過去大量積聚在國家的風險向市場進行分散,完成剝離、轉化與分散國有銀行金融風險的目的。

目前,在我國傳統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中存短貸長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著,因此銀行資產負債在期限結構上出現失衡。采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銀行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更具流動性的證券,從而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基礎下上提高了資產流動性。有效地改善了資產負債的結構,解決了關于盈利性、流動性與安全性之間的矛盾。另外,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貸款組合的非系統性風險。我國長期以來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國有商業銀行的客戶來源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較大,主要客戶群體多為某些特殊企業群體。雖然從企業經營來看,客戶群體的相對穩定是降低單項信貸風險與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這也限制了銀行采取分散化經營的戰略性原則,在某種程度了放緩了銀行發展的步伐。采取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在維持過去穩定的客戶來源的基礎上,將貸款業務中的非系統性風險通過分散組合的方式進行降低。最后,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風險貸款轉變為等級較高的證券,達到國際對于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通過資產證券化拓寬國有資產的投融資渠道,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

通過不同機構間的合作,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進行風險、收益與權利的組合,進而聯通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這便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企業形成特殊的信用機制。資產證券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或者證券機構過度依賴債務人整體信用的局限,將資產從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進行剝離,進而形成新的獨立的責任資產。在傳統的信用體制下,債權人需要一系列復雜的主客觀指標來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在新的信用體制下,采取破產隔離設計可以將信用指標更加客觀化,同時也能使債務人獲得相較于傳統信用體制下更高的評價。這既能降低債務人發行證券的成本,也能提高證券發行的成功率。另外相較于自我完成資本積累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未來資金流提前變現,使得企業能夠立即獲得資金用于生活或者繼續投資,提高了資金配置的效率。

由于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其獲得國有商業銀行的大部分貸款,企業內普遍存在著過度負債的問題。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過去持有的大量貸款進行分割,向其他投資者進行轉讓。通過此舉,國有企業的債權由過去單一的國有商業銀行持有轉化為眾多投資者共同擁有。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用新債務進行融資或者股權進行融資獲取的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既可以緩解企業過度負債的壓力,又可以改善資本結構,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另外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國際化的運作,使得國有企業可以利用流動性差的資產在國際市場中換取流動性強的資產。同時,資產證券化僅僅以出讓國內部分市場為代價,而不必像其他融資方式一樣需出讓或者稀釋國有資產的企業股權,便可以有效地吸引外資,壯大國有資產,增強國際競爭力。國有資產進行證券化后,可以將債權轉變為流動的產權,從而提升整個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三)通過資產證券化盤活國有資產,改善國有企業財務狀況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受困于存量資產的僵化上。國有企業擁有著大量的優質資產,但是由于這些資產本身缺乏流動性,使得其對外又須承擔巨額的企業債務。國家對此雖然每年都會進行增量資本的投入,但是由于企業內部缺乏有效地管理手段,因此并沒有真正的將國有資產盤活,反而使其沉淀在了企業之中。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功能便是將資產的流動性進行加強。通過證券化的方式,把企業存量資產中原本缺乏流動性的部分釋放出來,從而真正完成國有資產盤活。具體而言,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一部分流動性差但是具有良好未來收益的資產,將其提前變現,進而提升資產的流動性。并且通過“真實出售”將該部分資產從財務報表中移除。這樣便可以充分的降低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同時增強了企業的流動性,提升了國有資產的周轉效率。

四、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保證是資產證券化能夠在西方國家發展并壯大起來的重要原因。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切實的約束證券化過程中每一環節的各個參與者。正是由于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環節較多,因此要與之配套建設起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合同法》要完善好資產發起與出售的相關規定;《證券法》要將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界定明確;《會計法》要對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操作進行規定;《稅法》要對證券化后的收入是否繳稅和繳稅金額規定清楚。另外,《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保險法》也都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密切相關。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安排,降低了證券化的成本,提升了證券化的效率,降低了證券化的風險程度。因此,制定出對資產證券化有利的法律法規是證券化成功的關鍵。

我國國有資產證券化應當立法先行。在資產證券化最核心的三個環節,即資產發起、特設交易機構的設立以及融資結構的確立,都要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不同市場主體間的權力與義務也必須以相對應的法律為標準。國有資產的特殊性,使得在進行法律法規設計的時候尤其應當謹慎。除了建立起基礎的法律制度外,還應配套設計好相應的法規,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框架,充分的保障證券化過程的各個環節。

(二)增加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性支持

從資產證券化在國外的發展歷程中不難得出,政府在證券化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政策及制度保障,具體包含了貸款政策、保險政策、資產證券化政策等等。在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通過建立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多個機構,采取為證券發行提供抵押貸款與保險計劃的方式,保障貸款發起人同證券投資者的根本利益。政府的這一舉措,極大的推動了證券化市場的進步,帶來了今日美國市場的繁榮。我國同樣可以采取政府引導的方式,推動國有資產證券化戰略的發展。

同時,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由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包含著眾多的利益主體及復雜的業務環節,因此必然會產生相對較多的稅費。稅務費用由此構成了證券化的主要成本之一,直接影響著證券化能否順利進行。國家在稅收制度的制定層面,應當采取政策傾斜。在國外,各國政府通用的方式便是設立特定的交易機構,在機構內對購買特定資產支持證券的購買人在稅收上給予相應的優惠條件。我國當下的稅收制度仍然不夠完善,現行的收稅體系中,印花稅、營業稅以及所得稅將會影響到證券化的各個流程。因此應當考慮免除部分證券發行及交易過程中的印花稅,就特定主體購買特定證券的利息收入減少收稅。通過稅收政策的支持,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

(三)明確會計確認方法

相較于傳統意義上的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而言,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過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逐步改革,而且2005年6月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就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現有的會計處理仍然不能滿足國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要求。

在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過程中,首先要在資產負債表中將發起人資產和相關債務進行分離,理清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問題。我國會計準則在資產出售的確認過程中,處理應收賬款出售事項時仍以傳統的風險報酬分析方法為核心。然而,當今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使得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已經很難適應新業務的要求。為此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同美國財務會計文員會相繼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在這種分析法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為發生轉移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者終止確認處理的關鍵便在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即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是一項資產能否進行銷售處理的關鍵。另外,應當不斷完善會計處理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為止,我國仍沒有一套關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方面全面、系統的規定。從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中不難看出,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財務狀況以及量化后的財務風險是整個信息披露的關鍵。因此,我國在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事務中應當充分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說明資產證券化給企業帶來風險或者改變企業風險過程中會產生哪些風險,以及企業管理當局處理這些風險的具體舉措。另一方面將表內反映與表外披露相結合,對企業面臨的財務風險的數量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就資產證券化整個過程中面臨的全部風險因素向各權益主體進行詳實的說明。

(四)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

標的資產無論是在轉讓還是出售的過程中,都會涉及有關優先權益的問題。因此在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過程中,應當首先建立起相應的制度對優先權益進行確認及保護。各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保證優先權益登記與監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可以保障標的資產在轉讓過程中,受讓方能夠有客觀的路徑確切的獲知該項資產之前是否已經被轉讓給第三方。一個切實有效地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需要能夠同時滿足以下兩點要求。首先,能夠明晰的確認被轉讓資產上已經產生的優先權益;其次,實施有關法律,對資產上的優先權益進行監管。目前發達國家中已經普遍采用中央優先權登記系統來保證優先權益的確立,在發生資產轉讓交易的時候會對債務人進行及時的通知。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沒有針對優先權益登記建立起相應的機制。由于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權益主體,而且國有資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國有資產主體的權益,政府有義務也有責任建立起完善的有限權益登記系統。

我國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好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利用該項金融工具針對國有資產開發出相應的金融產品,進而改善國有企業的金融結構、豐富投資品種、分散金融風險,為企業開辟新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因此為了有效發揮證券化的金融功效,同時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應當采用較高標準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制度設計。

參考文獻:

[1]賈希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定位及制度保障[J].商場現代化,2006.(4)

第8篇

《意見》明確提出了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完善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協調推進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建設的改革任務和創新要求。為此,本報從即日起,圍繞《意見》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從完善和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角度,推出部分機構、專家學者的系列研究報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動資本市場的全面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意見》精神。

一、 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環境

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和開拓工作。這些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在此同時,必須看到在現有的制度下,資產證券化實踐依然面臨著許多實施環境上的障礙。

(一) 發展的有利條件

1. 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經驗

中國的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和中集集團應收款等,為國內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了成功經驗,揭示了資產證券化成功運作的共同要點:(1)標的資產的質量良好,具有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2)法律運作框架至關重要,設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國內法律制度的障礙,又可以利用國外成熟市場已建立的相關法律體系。(3)規范的信用增級操作,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必須的信用等級。(4)充分利用有經驗的中介服務機構,構建合理的產品結構,提供有效的發行和維護服務。(5)廣泛的銷售,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成功地為投資者所接受。(6)活躍的海外二級市場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發行創造了條件,同時也降低了產品流動性溢價(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

2.信托計劃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作用

信托計劃是資產證券化實踐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國的信托行業從2001年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年來,信托的創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克服發行限制,推動信托權益憑證。2001年的《信托法》對收益權作了重要的法律規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收益人的收益權期限可以與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對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權的分配比例作出規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發行的信托收益憑證突破了發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權憑證可以轉讓,為發展信托收益權的交易市場打下基礎。最近信托收益權憑證被成功地運用于不良資產處理(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權方式處理132.5億元債權資產)和房地產信托(如中煤信托的"榮豐2008項目財產信托優先受益權")的實際操作中。

(2)增加產品種類。 信托公司近年來在單一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不動產信托、動產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不斷開拓新產品。值得關注的是,一些集合資金信托形式的產品創新已經具有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資產租賃信托、汽車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匯資金信托、證券投資信托等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正在成為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戰略重點。

3.資產證券化實踐已形成發展重點

國內(在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項目盡管不能稱為嚴格或標準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但已經形成了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一些特點和趨勢。1)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主要領域在房地產、不良資產的處理和基礎設施行業。2)與房地產行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成為國內外專業機構的發展戰略重點,政策和技術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中。3)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強化,如伊斯蘭信托將公寓房產和未來房產經營收益權利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標的資產,并開始使用利差余額等信用增級手段,提高信托計劃產品的信用;新華信托和深圳商業銀行的合作模式,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出售方、發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參與者的職能,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框架。

(二) 有待解決的

近年來,各方面的努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全面展開仍然面臨著無法回避的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和困難可以歸納為法律制度和實施環境兩方面的障礙。

1.法律制度的障礙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2.實施環境方面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種類和質量問題

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見附表)。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從附表所列的資產對比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是有很大的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轉讓登記問題

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3)服務問題

金融服務機構的障礙主要是中介機構專業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服務的缺乏。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目前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

(4)二級市場和流動性問題

2001年以后,信托業的發展和創新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催化劑,也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突破現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徑。目前,信托產品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所以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二級市場的不足嚴重限制了信托產品的發展。

二、 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 完善制度

為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本報告建議通過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的途徑,修訂有關法規,完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

(1)確立以公告或登記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證券化中成千上萬債權轉讓的操作。可采用類似于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資產中的公告通知辦法來取代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確對公司類SPV的規定。盡管《信托法》對信托SPV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據證券化操作的實際要求,對公司性質(類型)、資本金標準、董事會結構進行規定。更重要的是,賦予公司性質的SPV證券的發行資格。

(3)制定相關的準則,規范資產銷售的會計處理,對"真實銷售"作出明確的界定,保證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和風險隔離的實施。

(4)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根據《證券法》第2條規定"經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證券法專項立法中,應取得國務院的認可,將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擔保證券)界定為我國立法規范的證券類型。

(5)完善有關證券私募的規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確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的同時,應該在證券法中完善有關證券私募的規定,明確私募發行的條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關稅收制度。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在資產轉讓過程中由于折價銷售資產而減少收益,應該明確發起人是否可以將資產轉讓中的損失從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或"真實出售"都會涉及在標的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如抵押權益、債務權益等。即使在資產成為證券化產品的標的資產后,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及確認優先權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保證優先權益登記和監管的一個重要實施手段。

美國法律學中心(CEAL)對法律比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兩大類國家的比較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降低貸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體系運行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并缺乏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的國家中,應收款(標的資產)的轉讓是通過通知債務人進行優先權益確認的,如危地馬拉和羅馬尼亞。這種確認優先權益方法的最大是成本高,操作難。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在轉讓過程中需要對資產進行擔保,如證券化過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級,擔保方無法得知對擔保物的所有求索權。而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波蘭等國家則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普遍采用了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以保證優先權益的確立,實施資產轉讓交易中對債務人的通知主義。

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在債務轉讓過程中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87條)對債務人已經采取了通知主義,取代了《民法通則》第91條的同意主義,為資產證券化創造了轉讓的條件。但是,在優先權益的登記方面并沒有相應的實施機制。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眾多債務人,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正在廣泛討論和準備中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同樣面臨著優先權益(債權)的登記問題。如果銀行將住房抵押貸款轉讓給SPV,擔保貸款的住房抵押權也隨同轉移,但是按規定SPV必須逐個地去辦理抵押權的變更登記,這是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的關鍵難點之一。因此,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推進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一個重要實施步驟。

(三) 建立交易服務平臺

在目前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建立規范、有效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市場對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作用和意義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交易市場的建立和規范可以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程度,規范產品的信用評級和服務。第二,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第三,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降低投資者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降低產品的風險溢價,提高投資產品的競爭力。第四,改善證券市場的產品風險結構,提高低風險證券產品的市場比例,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理財需求。第五,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廣闊的開發空間。房地產抵押貸款、各種消費信貸貸款(如汽車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等等)、各種信用卡類信貸產品以及基礎建設項目等,都已經形成相當規模,有效的交易平臺可以為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二級市場的保證。

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信托產品的創新起了催化劑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產品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為此信托公司通過一些手段如回購保證或柜臺買賣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圖為投資者提供轉手交易服務,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產品合同中有關轉讓的條款,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2)利用證券公司的平臺提高流動性;(3)信托公司的理財優勢同銀行服務結合。

這些提高信托產品流動的措施反映了市場對信托產品流動性的要求。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資者沒有積極利用上述交易平臺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務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沒有形成系統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價格發現機制。二是由于產品流動性差,信托產品在設計時被賦予了相當高的流動性溢價以吸引投資者;投資者所承擔的流動性風險已通過流動性溢價得到補償。在中國債券類產品種類較少、不能充分滿足投資者的投資理財要求的情況下,投資者在購買后沒有轉讓的計劃和要求。這些局部的服務措施并沒有形成有效的二級市場。因此,在產品創新和證券化產品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產品交易服務系統,對提高產品的標準化和可交易性、降低產品的流動性溢價、提高產品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四)選擇合適的證券化產品

1.MBS是首選

資產證券化在歐美國家具有創新多、產品多樣、發展迅速等特點。但是結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現狀、相關的法律制度、資產特性等因素,從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交易服務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選。

在我國,房地產業作為支持MBS發展的"基礎"行業,正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住宅產業從上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迅速發展,平均年增長率達37.8%。

從我國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費結構發展的趨勢看,家庭開支中用于食品消費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應地會不斷上升。在此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眾多的人口逐漸遷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斷增長。因此,我國住宅市場的潛在需求巨大。在合適的政策環境中,潛在需求必將轉化為現實市場需求,從而推動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

我國的房地產業已成為與銀行業高度依存的一個行業,大約70%的房地產開發資金來自銀行貸款的支持,這樣一種結構決定了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和。近年來, 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新增資產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趨勢,從2001年的39%,預測會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房地產新增貸款在我國商業銀行新增貸款規模中的比重將快速上升,會對銀行產生很大的壓力。緩解銀行壓力并保證房地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將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目前,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其他房地產抵押貸款服務機構正在積極制定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方案,有關監管部門正對各種方案進行討論,預計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久會有實質性的進展。

2.CDO值得關注

抵押債務權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場自1996年以來發展突飛猛進,幾乎是信用卡證券化市場的兩倍,與MBS一起成為最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歐洲,MBS和CDO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展最快的兩類市場。與MBS相比較,CDO的標的資產、SPV結構和管理條例更多樣化。

CDO產品具有其獨特的投資特性。第一,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由于信用評級機構在評級過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結構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結構具有相當的強度和穩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標的資產的銀行通常是大商業銀行。因此,可以相對容易地獲取有關它們的信息。優先債券投資者承擔非常低的風險,只需分析一些市場總體的數據。次級債券投資者則需要具體分析CDO的風險、收益、法律條款,密切關注影響投資回報的各種因素。第三,標準化高:盡管CDO產品的起步較晚,但經過幾年的發展,產品的標準化程度逐步提高,歐美市場上日趨完善的法規和監管經驗可供借鑒。第四,流動性高:隨著越來越多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CDO的發行和交易得到迅猛發展。在全世界范圍內,CDO交易市場大約占全部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較高的收益率:與相同信用等級的傳統ABS產品相比,CDO具有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業相關性低:CDO與傳統ABS的相關性很低。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組合的離散指數時,將CDO和傳統ABS作為兩個不同的行業。因此,對投資者來說,對CDO的投資可以起到分散投資組合的作用。

CDO產品在中國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近年來迅速發展,并且越來越多地參照巴塞爾委員會倡導的做法,用資本充足率辦法對表外業務實施監管。因此,貸款證券化正在逐漸成為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重點。據Fitch信用評級公司2003年的報告,中國農業銀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該報告預計中國的商業銀行不僅會推出更多的CDO產品,而且會成為全球CDO的資產管理者。

第9篇

關鍵詞:金融資產 證券化 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在上個世紀6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之一,是一種結構化的融資創新型產品,能夠切實降低借款人員在融資上的成本,提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機率、轉移與分散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各類信用風險。金融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金融機構運用創設特殊目的之機構,應用其所具有隔離風險能力,把其所具有的流動性比較差的資產,比如,住房貸款和信用卡應收賬款中所挑選出來的今后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量,并通過合理的技術化處理,把其轉化成為能夠在金融市場中進行流通的證券。

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特點

一是在資產信用基礎上的融資形式。金融資產證券化能夠把存在著的靜態收益權切實轉化成為了擔保證券發行的一種流動型信用資產,也就是對存量資產實施證券化之過程。二是具備了結構化特點。證券化在資產的轉移與重組、流程的結構化、多元化主體積極參與等諸多方面展示出結構化特征。與此同時,證券化還可為分散風險與滿足不同的需求,能夠以在此基礎資產上產生的現金流為來創設各類多元化的證券種類,從而展示出結構化工具之特點。三是能夠提供表外的融資。也就是說,只需發起人把和資產相關的收益與風險加以轉移以實現真實地出售,就能夠從資產負債表當中加以消除,并且確認受益和損失,從而實現非負債性的融資。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形成的原因

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出現的國際債務危機之中,商業銀行貸款債權無法轉讓的不足得到了充分地暴露。一旦債務人所出現的財務困境造成債務無法得到合理地償還,債權人就只能被動地承受后果。這一交易之中的不公平造成了資本市場常常會處在動蕩的狀態下。一旦以購買債券的形式來發放各類貸款,那在償債較為困難或者債權人急于收回債權的狀況下,債券就可隨時加以轉讓,從而切實解決到期不還款之難題。當前,因為生產資本向國際化進行發展,科技的不斷進步、新興工業的不斷崛起促使經濟得到了良性發展,對于資金的需求強度也在不斷提升,這就在客觀上需要債券市場在全球范圍內成為投資與需求之中介。與此同時,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改革導致其采取了開放國內證券市場之舉措,這樣就能提升金融資產證券化之速度。比如,美國與法國等國就全面取消了對民眾征收證券利息預扣稅的政策,從而有力推動了證券業之發展。

三、解決金融資產證券化問題的對策

(一)強化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工作

當前,我們缺少對于金融領域資產證券化工作的統一謀劃,其中,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在交易規則上等諸多方面沒有做到協調統一,主要還是運用信托的方式來實施資產的證券化,加之法律法規層面的制約,導致公司制資產證券化無法實施切實有效地操作。因此,需要強化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工作,以確保與實現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穩步發展。在當前現有規定的基礎之上,應當由人民銀行、證監會以及財政部等相關主管制定出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有效操作手段,落實好先行試點工作。要循序漸進,富有針對性地對金融資產公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實施修訂,從而全力發揮金融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功能,從而滿足各個不同階段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實際需要。

(二)落實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工作

各金融機構要依據本單位的經營范圍、自身實力、風險程度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具體特點,以確定是否要開展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的方式以及規模。一是要在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前就充分地認識與評估有可能會面臨的各類信用風險,從而形成相應的金融機構內部審批程序、業務處理體系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等。二是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到自身開展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后所要承擔起來的義務與責任,并且依據其在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體系之中所承擔的角色,科學分析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所具有的風險性特點,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以及程序,從而保障能夠有效識別、計量與控制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有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并且同時避免由于在金融資產證券化當中承擔過多的角色而發生一些利益上的沖突。

(三)注重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工作

一是金融監管機構要將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作為核心任務來抓,從而保障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并且開展謹慎性地監管,積極地推動資產的證券化,讓金融監管與效率之提升能夠實現動態化的均衡。與此同時,還應當有效保護資產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強化對金融機構所實施的內控機制之引導,從而保證監管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實實在在地貫徹與落實。要通過監管標準,切實指引被監管者設計出合理的內控制度,并且把監督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作為工作重點,立足于審計,對內控制度實施監督。

(四)強化金融資產證券信息化建設

要想順利地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就應當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并對現金流實施分層結構設計。這就必須要建立在對各類金融數據實施量化分析的基礎之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巨量化的模擬與分析。所以,金融資產證券信息化建設雖然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為此,應當著力強化對相關數據的分析,實施風險計量等基礎性工作,并且實施嚴格地定量化要求,不斷加以規范,以求適應于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所需。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設更為全面的金融證券化管理體系,應當通過立法體系建設、內控機制建設、外部監管建設、信息化建設等多個方面齊抓共管,通過合作與協調,實現金融資產證券化工作得到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文宇,黃金澤.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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