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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7 15: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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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2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原料血漿,除批準的科研項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臍帶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遵照合理、科學的原則,制定用血計劃,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給。醫療機構開展的患者自身儲血、自體輸血除外。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由醫院領導、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的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負責臨床用血的規范管理和技術指導,開展臨床合理用血、科學用血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輸血科(血庫),在本院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單位臨床用血的計劃申報,儲存血液,對本單位臨床用血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參與臨床有關疾病的診斷、治療與科研。

第七條醫療機構要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血液的收領、發放工作,要認真核查血袋包裝,核查內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

(二)獻血者的姓名(或條形碼)、血型;

(三)血液品種;

(四)采血日期及時期;

(五)有效期及時間;

(六)血袋編號(或條形碼);

(七)儲存條件。

血液包裝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應拒領拒收。

第八條醫療機構對驗收合格的血液,應當認真作好入庫登記,按不同品種、血型、規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別存放于專用冷藏設施內儲存。經辦人要簽名和簽署入庫時間。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庫。

第九條醫療機構的儲血設施應當保證完好,全血、紅細胞、代漿血冷藏溫度應當控制在2-6℃,血小板應當控制在20-24℃(6小時內輸注),儲血保管人員應當作好血液冷藏溫度的24小時監測記錄。儲血環境應當符合衛生學標準。

第十條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

《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由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凡患者血紅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壓積低于30%的屬輸血適應癥。患者病情需要輸血治療時,經治醫師應當根據醫院規定履行申報手續,由上級醫師核準簽字后報輸血科(血庫)。

臨床輸血一次用血、備血量超過2000毫升時要履行報批手續,需經輸血科(血庫)醫師會診,由科室主任簽名后報醫務處(科)批準(急診用血除外)。

急診用血事后應當按照以上要求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經治工程師給患者實行輸血治療前,應當向患者或其家屬告之輸血目的、可能發生的輸血反應和經血液途徑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醫患雙方共同簽署用血志愿書或輸血治療同意書。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的臨床科室應當有專人持配血單(卡)領取臨床用血。領血時,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認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拒絕領用。

輸血科(血庫)發血時,應當認真檢查領血單(卡)的填寫項目,合格后方可發血。未按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手續的不得發血。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臨床科室的醫務人員給患者輸血前,應當認真檢查血袋標簽記錄,經核對血型、品種、規格及采時間(有效期)無誤后,方可進行輸血治療,并將輸血情況詳細記入病歷。

第十五條對平診患者和擇期手術患者,經治醫師應當動員患者自身儲血、自體輸血,或者動員患者親友獻血。

醫療機構要把上述工作情況作為評價醫生個人工作業績的重要考核內容。

自身儲血、自體輸血由在治醫療機構采集血液。

患者親友獻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復檢,并負責調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針對醫療實際需要積極推行血液成份輸血。醫療機構臨床成份輸血比例,應當達到衛生部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臨床所需成份血品種,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血站負責制備和供給。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因應急用血需要臨時采集血液的,必須符合以下情況:

(一)邊遠地區的醫療機構和所在地無血站(或中心血庫);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輸血,而其他醫療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具備交叉配血及快速診斷方法檢驗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的條件。

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采集血液后十日內將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醫學文書資料隨病歷保存,臨床用血的醫學文書種類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3篇

關鍵詞:醫療機構;醫療廢物

同心縣屬國定貧困縣,尚未建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設施,各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理。為了解全縣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狀況,加強醫療廢物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公眾健康和環境產生的危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2010年全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要求,對全縣37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檢查對象醫療衛生機構共37所,其中縣級醫療衛生機構4所,鄉鎮衛生院10所,民營醫院3所,個體診所20所。

1.2檢查內容與方法采用現場查看、查閱資料與現場詢問相結合的方法,根據2010年全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專項監督檢查表規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實行分類收集、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醫療廢物記錄、醫療廢物貯存設施(位置、警示標示、防鼠防盜、消毒、上下水、通風)是否符合規定、個人防護等項目逐項登記,統計分析。

2結果

2.1組織機構及應急工作預案37所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醫療廢物管理組織領導機構20所,占54.1%,縣級機構最高為100.0%,個體診所最低為20.0%;制定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13所,占35.1%,縣級機構最高為75.0%,個體診所最低為20.0%;具體詳見表1。

轉貼于

2.2分類收集、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和醫療廢物記錄實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的醫療衛生機構7所,占總數的18.9%,10所鄉鎮醫院均沒實行;10.8%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專用包裝及容器收集醫療廢物,為3所縣級機構和1所民營醫院;37所醫療衛生機構均對醫療廢物收集實行了登記記錄;具體詳見表1。

2.3醫療廢物貯存設施及個人防護有1所縣級醫療機構有符合規定的醫療廢物暫存設施,占總數的2.7%,16所醫療衛生機構為當日收集當日焚燒,20所個體診所當日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一起交給環衛處理,36所醫療機構沒有對感染性廢物進行消毒;4所醫療機構配備有個人防護裝備,占總數的10.8%,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的醫療機構為0。全縣37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合格數為0。見表1。

3討論與建議3.1理順管理體制,強化依法監督,提高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守法管理的意識全縣37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合格率為0,組織機構和應急預案建立率也僅為54.1%和35.1%,其它工作落實比率除登記記錄為100.0%外,均較低,鄉鎮衛生院、個體診所,民營醫院部分工作落實率為0。一方面反映出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只限于表面,另一方面反映出醫療廢物監督管理工作沒有全面落實。根據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1],目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管辦不分、民營機構許可與衛生監督管理分離、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監督的衛生管理體制,給同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的衛生監督機構開展對醫療衛生機構依法監督管理帶來了較大的制約,同時行政管理機制不健全,受社會各方面的干擾,執法缺乏公正,各種權力主體為局部利益干擾法律實施時有發生[2],加之環保執法的缺失,由此出現了上述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工作不落實,監督機構執法工作不到位的局面。對此筆者建議,加大衛生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加速實施醫療衛生機構管辦分離;按照“統一、精簡、高效”的基本原則實施衛生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建立衛生監督執法與行政機關合二為一,責權統一的衛生監督管理體制,加強衛生監督與環保執法的密切配合,全面強化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監督管理,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決不姑息,提高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守法管理的意識。

3.2實施責任管理,加強宣傳教育,推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全員責任管理制本次調查反映出醫療廢物處理工作在實行分類收集、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醫療廢物貯存設施、個人防護等方面,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均不到位,有的甚至沒有落實,特別是做為全縣醫療衛生主體的公立機構,醫療廢物處理工作嚴重滯后。出現這種狀況一是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垃圾的處置從技術上、處理成本上考慮多一些,而對依法處理認識不足[3],管理乏力;再者醫護人員醫療廢物處理知識欠缺,責任感缺失,造成工作落實不到位。對此提出以下建議:①實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法人分級管理責任制,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其與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職稱評定、績效工資、職務認定以及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相結合;與民營醫療機構許可、校驗相結合,促進醫療衛生機構提高對醫療廢物處理的認識水平和管理水平;②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醫療廢物處理相應法律、法規、規范的培訓,既利于專業技術人員自身的保護,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關法律規范的意識,并通過實行全員分級負責制的實施,促進醫療衛生機構提高醫療廢物處理的工作水平。

3.3實行分類管理,連片集中處置,促進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理規范化全縣只有1所縣級機構建有醫療廢物專用焚燒爐,其它均為自制簡易焚燒設施。20所個體診所因經營場所臨街設置,受場所限制,無法焚燒而直接與城市生活垃圾一起傾倒,個別縣級醫療衛生機構為減少成本,也有類似現象。鑒于此,全縣醫療廢物的收集與焚燒應結合同心實際實行分類管理,按照“產生者付費、就近處置、存儲警示、密閉運輸、集中處理處置”的原則,實行連片集中處理的辦法,對縣城25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由設置專用焚燒設施的醫療機構統一回收焚燒,在提高設備使用效率的同時,有效消除了醫療廢物流失造成的公眾健康安全隱患;鄉鎮衛生院加強土爐改造提高焚燒效果。

在解決了醫療廢物末端處理設施和最終去向后,對全縣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將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

第4篇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3.390

《護士條例》的頒布實施,為維護農村基層醫療機構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保障醫療安全,適應醫學模式的轉變,滿足廣大農民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進了我縣護理事業的發展。

為探討實施《護士條例》的有效途徑,對縣鄉兩級醫療機構《護士條例》實施現狀、存在問題認真分析研究,提出相關建議。結果表明,實施《護士條例》中的存在問題逐步解決,認真地分析研究和合理化的建議是實施《護士條例》的重要保障。

我縣護理工作的基本現狀

我縣位于蘇北沿海中部,土地總面積2776平方公里,總人口96.33萬,農業人口86.4%。全縣有17個建制鎮,分別設有1所中心或鎮衛生院,在縣城設有縣人民醫院、中醫院、精神病院、婦幼保健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各1所。

近年來,我縣農村基層護理事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①農村基層護理隊伍有所增強:2008年底,全縣縣鄉兩級醫療機構有注冊護士413人,占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26.8%。設置床位1566張,床護比1:0.26。大專以上學歷護士占護士總數的81.8%;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護士占護士總數72.2%。②護理工作范圍逐步擴大:患者入院有人接、住院有人管、輔助檢查有人指導、治療護理有叮囑、出院回家有人送。③注重打造護理服務品牌:縣人民醫院開展了集醫院式、賓館式、家庭式為一體的“3H”護理服務,推行分層分級護理,改善住院條件,受到了群眾的歡迎。

《護士條例》頒布實施后我縣護理工作的變化

依法執業意識得到加強:我縣認真落實護士準入管理制度,及時為護士辦理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換證等手續,確保護士持證上崗,依法執業。護理質量管理核心制度和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得到有效落實,護理文書的書寫和管理更加規范。

護士的工作條件得到了改善:⑴住院條件普遍改善:近年來,我縣通過省廳專項資助和自籌資金,對鎮衛生院原有病房進行了改造,至2011年,鄉鎮衛生院基礎設施建設累計投入6074.68萬元,17個鎮衛生院全部建起病房樓。病房設有衛生間,安裝了電視、空調,設置了傳呼系統和中心供氧,改善了住院條件,有利于護理工作的開展。⑵統一配置了基本護理設施:①基礎護理設備齊全:縣鄉兩級醫院根據護理質量考核標準,配備了“五機八盤”,并實行規范化管理,確保了基礎護理工作到位。②急救護理設備性能良好,急救車定點放置,急救藥品齊全,急救器械性能良好,明確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始終處于一級備用狀態,確保護理工作安全有效。③具有一定的專科護理能力:鎮衛生院配備了呼吸機、洗胃機、輸液泵、心電監護儀等護理設備,提高了衛生院的護理能力和水平。⑶辦公條件逐步升級:縣級醫院引進了HIS管理系統,護理文書、醫囑處理等實行了一體化的網絡管理,至2011年6月底鎮衛生院全部引進了電子病歷系統,提高了護理工作效率。

護士待遇得到提高:①鎮衛生院護士長與醫療科主任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層崗位津貼;②提高了聘用護士的工資待遇,為聘用護士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與在編人員同等享受,工資提高幅度近40%。③在職稱晉升時,優先考慮在臨床一線崗位的護士。改變了原來將護理中、高級職稱崗位調整給醫生的不正常現象。

護理技術得到提升:①建立了“三基三嚴”考核訓練制度。除加強理論培訓考試,還注重操作技能的訓練。2005年起,我局每年都開展1次護理人員操作技能競賽。②學歷教育全面普及:全縣廣大護理人員積極參加各類培訓教育,參加學歷繼續教育,努力提升學歷和工作能力。③加強了護理人員的進修培訓:縣衛生局專門制定了基層衛技人員輪訓方案,由各基層醫療機構根據工作實際,制定輪訓計劃,安排醫護人員到縣人民醫院免費進行3個月的輪訓。

實施《護士條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衛生院護理工作職能定位不清:鄉鎮衛生院承擔著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療、應急轉診等服務功能,在農村衛生服務體系中具有承上啟下的地位。目前部分鄉鎮衛生院正逐步向社區衛生服務轉型,其護理模式也應為社區居民提供符合社區人群健康服務需要的多樣化護理服務。

護理人員數量嚴重不足:2008年底,我縣鄉鎮衛生院核定床位766張,衛技人員750人,注冊醫生375人,注冊護士165人,床護比1:0.22。縣直醫療單位核定床位800張,注冊醫生434人,注冊護士248人,床護比1:0.31。

同時非護理工作任務侵占了護士的時間:在醫院里,護士是“萬金油”,沒人愿意做的工作都是護士去做,加之后勤支持系統不夠到位,護士從事非專業性事務性勞動較多。除了治療外,護士為了完成這些瑣碎事務,影響了護士對患者的直接護理,也制約著護理質量的提高。

人事制度改革不徹底:一方面國家取消了畢業生統配;另一方面又限制用人單位的自主招聘。招用臨時工、合同工,政府相關部門在人員經費、補助等方面又不予承認,使用人單位陷入兩難境地,所以出現同工不同酬現象。護理人員結構不夠合理:①年齡結構不合理:我縣在職護士中45歲以上213人,占總數的51.6%,30~45歲137人,占總數的33.2%,30歲以下63人,占總數的15.2%。護理隊伍老化。②職稱結構不合理:我縣公立醫療機構護理人員中高級職稱18人,占護士總數4.4%,中級職稱280人,占護士總數67.8%,初級職稱115人,占護士總數27.8%。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結構,與衛生部規定的高級中級初級護理人員數1:3:9,相距較大。

護理人員的知識結構與衛生院的功能不相適應:目前無論從護理專業的課程設置還是繼續教育項目都是以專科護理為主,適應的是二、三級綜合醫院的護理需求。而鄉鎮衛生需求的是綜合性護理人才,既有別于二、三級綜合醫院,也區別于社區衛生服務。

相關建議

加快護士人才培養:衛生、教育、財政、人事應加強溝通協作,按照實際需求數制訂招生培養計劃。每年新招錄的衛技人員中護理人員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調整醫生、護士招生比例,逐步緩解護士數量嚴重不足的難題。

加大《護士條例》實施力度:將護理工作納入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同步、協調發展。建議衛生部制定出臺《護士條例實施辦法》,便于基層醫療機構的操作。

加強護理人員在崗培訓:在省、市兩級建立護理人員培訓基地,完善護士規范化崗位培訓制度;依托高等醫學院校,開展護理繼續教育;建立鄉鎮衛生院與上級醫院之間的護理業務協作關系,發揮二、三級醫院的護理專業技術力量,對鄉鎮衛生院的護士進行經常性的業務指導。

第5篇

關鍵詞:衛生機構 基層 收支管理

我國很多地區推進基本藥物制度的改革,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來進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目前還面臨著很多的矛盾。如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匯集核算部分與醫療收費的收入性質之間的矛盾。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對基層的財務管理方面也會給予很大的壓力。這樣的改革無疑是對基層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的一次體制改革,一次機制性的改革。對于這項措施,各個部門對于這項制度褒貶不一。更有人認為這項改革措施的實施是財政進行非稅的收入改革之中的好消息,但同時也會擔心,縣鄉等基層政府對于財政保障能力。有的人則是對改革后續的效果不樂觀。

一、實施基層機構收支兩條線的管理中的矛盾和問題

在基層的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是有利于基層醫療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規劃的,但是在現實中也有政策性的困難,在具體的管理方面的問題包括如下:

(一)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內的醫療保險的服務流動性比較弱,這樣就造成了收費收入與醫療支出這兩條線會存在一些現實矛盾

在正式的實施了收與支這兩條線管理的制度之后,基層醫療機構的資金壓力則增強了,醫療服務的收入財政項目卻一直沒有被作為具體預算資金進行財務的標準項目來被管理尤其實行非稅務的收入以及收繳的制度之后。可以說,收與支這兩條線的管理跟國家以前所明確規定的醫療收費收入的性質本質是自相矛盾的,這個項目政策的實施與財政的非稅收管理政策是自相矛盾的。

(二)收與支這樣兩條線和基層的醫療機構所施行的會計核算基礎

當施行基層的財政收與支這兩條線管理,基層醫療的衛生機構獲得的所有的收入都會上繳地方財政部門,所有的支出項目都會由財政部門按原先所核定的支出項目進行普及預算或者撥付,若是支出與收入無脫線的現象產生,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三)收支兩條線對于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與發展所出現的矛盾

我們發現核定經常性的補貼收入是達不到原先核定的經常性質的支出的。但是政府對基層的醫療機構所需要的那部分差額一般都是由財政給予補助。但是這些補貼不包含建設房屋和發展建設,也不包含設備的購置資金,并且這個部分的資金是不會在經常性收支當中反應的。在原先所補償的這個模式之下,財政方面雖然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但對于很多項目的支出,都是必須要經過專業人士的批準與論證后。可是實際中,基層的醫療衛生單位若是想發展建設,其大部分的資金都是要依靠這些基層單位自己來解決。

二、對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的對策

基層醫療的衛生機構一般是直接面對民眾的,同時還需要認識到,該機構實際上是患者們享受醫療服務的一個載體,一個平臺。實行財務的收與支這兩條線管理的部分,是利于引導我國醫療的衛生機構回歸公益性的,也是利于讓我國的普通患者真正享受醫療的便捷、享受較低廉的基本醫療服務。基層醫療的機構利用試行收支這樣兩條線的管理中會面臨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以下方面來進行調整:

(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

基層醫療的機構所執行是具有明顯的符合醫療行業特性的財會制度,這也是我國基層的醫療機構實際運行所需的。我國現在實行收與支這兩條線管理,必然會提高收與支的差異風險,也就是說,賬面收入不等同實際的收入,主要表現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等方面的醫保待結算資金。

(二)滿足非稅收入的管理就需要調整我國的醫療服務收費的收入性質

基層的醫療機構從事著基本的醫療服務中所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可以當作非稅的收入項目,并且把該項目納入到財政的專用賬戶進行管理。當然,我們需要考慮到我國現在的基礎醫療現有的特點,基層醫療機構必須存留基礎賬戶,還要實行收支定期解繳,現金的收、支則還需要進行財政的核撥。同時財政部門也要的核定出收與支的控制,還需要考慮醫療機構的特殊性。

(三)有效開展收支兩條線管理

必須完善我國基層機構的組織架構財政部門是收支的組織者并承擔了執行者的責任,因而,財政部門需要義不容辭地擔負日常管理的職責。 基層醫療部門業需要做好適合自己的財政探索,不能進行“一刀切”。具體事務上可以進行統籌的調配,保障基層醫療衛生的服務工作可以有序正常的開展

(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生存和發展還需要落實政府投入

若是要全面的實行基層的醫療衛生機構收與支兩條線并行管理,對地方財政的投入保障來說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收與支的兩條線管理實際上是基層的醫療機構沒有額外的資金可以用做發展,因而后期所有的需求都是依靠財政部門進行醫療資金投入。地方財政需要按地區衛生的發展來做出科學的規劃,要認真的把醫療項目的投資列入到地方政府投資的項目庫中,定期組織和實施。

參考文獻:

[1]王紅蘭.加強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財務管理的思考[J].江西審計與財務.2009

[2]周彬,周霖.試論經營性醫療機構的財務管理[J].中國醫院,2008

第6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集中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行醫問題(含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和個體醫療診所人員資格不符合條件等問題,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我縣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醫療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一個更加安全放心的就醫環境,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標任務

1、對城區范圍內無執業醫師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和各鄉鎮、開發區(鎮、開發區城區范圍除外)無鄉村醫師證以上職稱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進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變更執業地點、超范圍經營等其它醫療違法違規行為。

3、對證件齊全的進行規范管理。

三、步驟安排

清理整頓工作,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教育及準備實施階段(8月1日至9月15日)。

一是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個體診所從業人員會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深入領會精神實質,統一思想,切實提高醫療執業人員對貫徹《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重要性的認識,為清理整頓醫療機構作好思想準備。二是廣泛開展宣傳,利用廣播、電視、會議、張帖標語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擴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普及面,最大限度地取得個體診所從業人員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對個體醫療機構進行調研核實摸底,進一步掌握現有醫療機構規模、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思想動態。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1、由衛生監督所對不符合辦醫條件的診所逐一下發告知通知書,并集中力量做違規診所從業人員思想工作,要求違規個體診所在該時段內主動停止執業活動,并自行處理藥品藥械。

2、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執業地點、轉讓及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行為進行清理。依法清理“地下性病診所”等黑診所及游醫、假醫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的違法行為,整治皮膚性病市場秩序,對個體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醫療廣告,虛假醫療廣告以及隨意更改已審批醫療廣告內容的進行清理。

3、對個體診所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進行清理整頓。

第三階段:依法取締階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對在集中清理整頓階段未能清理整頓到位的個體診所、非法醫療廣告和計劃生育“兩非”情況等由有關單位逐一立案,依法從嚴處理。

第四階段:規范管理、總結驗收階段(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對本人具有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等基本條件,縣衛生局已經審批同意在縣城(包括集鎮)開業的個體診所,由其本人重新填寫《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設置可行性報告,然后由縣衛生執法監督所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經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根據個體診所設置規劃,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組織領導

成立“縣清理整頓城鄉個體診所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任副組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法院副院長、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縣工商局副局長、縣藥監局副局長、縣司法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工委主任、縣衛生局人武部長、縣衛生執法監督所書記等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設在衛生局,具體負責清理整頓的日常工作。各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以切實加強對本鄉鎮個體診所整治工作的領導。

五、有關措施

1、對于被清理整頓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縣統一原則和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安排其在合適醫療機構行醫。

第7篇

關鍵詞:鄉村醫師;診療活動;村醫療衛生機構;法律適用

1 案情簡介

2012年11月15日,某村李某持有效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鄰村租用房屋內給患者輸液。經查,3例患者正在輸液,藥品架上有25種(瓶)藥品。李某承認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使用筆記本開具處方和收條,簽名:李某。

某縣衛生局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作出以下處理:予以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2 案件評析

李某雖然取得了《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但在鄰村租用房屋執業,設置了較為固定的診療場所,但其執業地點并非合法的村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筆記本開具處方和收條,不具備《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調整的資格,因此,李某不屬于《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調整的法定主體,自然不能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予以查處。因此,應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分別予以處理(取締和相應行政處罰)。

3 思考與建議

3.1思考

3.1.1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定位原則 ①是人員資質定位,即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②是執業地點定位,即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只有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才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調整與保護。

3.1.2法律依據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第四十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明確指出該法律規范的適用條件是:"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即被變更的執業地點必須仍然是村醫療衛生機構。而"村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向農村居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村生室(所、站)、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屬于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1]。

衛生部的相關兩部批復均說到:鄉村醫生變更執業地點應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理[2],但我們應注意到《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3.2建議 對鄉村醫生涉案查處應區別適用法律:擅自變更的執業地點仍是村醫療衛生機構,應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執業地點是非村醫療衛生機構(如城鎮個體診所),應適用《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執業地點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法機構,對人員和非法機構分別適用于《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應適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筆者認為:鄉村醫生在其執業村醫療衛生機構所轄服務區域內巡診、出診,只要該鄉村醫生以村醫療衛生機構名義(如使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處方箋、收據,并將收入納入村醫療衛生機構統一核算管理等),均應視為合法執業。

適用法律規范時必須首先明確該規范法定法律關系主體是誰?這是適用法律規范的前提與基礎,否則就將導致適用法律規范錯誤。同時,還應當考慮其主體行為是否與法律規范規定的違法行為模式一致。

參考文獻:

第8篇

1、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依法執業。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醫療質量,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2、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核準登記的執業地址和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超范圍執業;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臨床研究管理的規定,不將禁止類技術應用于臨床,不違規開展臨床研究項目;所有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執業資格,并按規定及時注冊或備案,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保證本醫療機構的科室設置、人員、設備以及醫療用房等條件符合法定許可條件。

3、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和疫情報告,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況時,自覺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和調遣。

4、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建立和落實醫院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制度,防止院內的交叉感染。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規定,做好院內的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運轉、暫存、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集中處置等工作。

5、嚴格執行《消毒管理辦法》,建立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絕不使用無證或證件不齊全的消毒產品。

6、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按規定儲存血液,建立臨床輸血申報、審批制度,與病人簽署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7、嚴格執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工作。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在批準范圍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工作。

8、嚴格執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絕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選擇性別、終止妊娠。

10、嚴格執行醫療廣告審查制度,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批準內容醫療廣告。

11、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

第9篇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二)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并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三)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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